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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朱建华《刑法学研究提要》笔记 片面正犯,是共同犯罪的特例,正犯即实行犯,指行为人之间没有行为合意或者合意人商定的没有共同犯罪行为的、要么缺失对方的合意、要么缺失共犯行为的行为人。 一,缺合意。 貌似“缺合意”与间接正犯概念重合,但本人不以为然。 1,目前教唆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因后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性决定此被教唆人并非刑法上的人,所以其犯罪行为被视为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人只是工具。教唆犯是全
    Lily134369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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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朱建华《刑法学研究提要》笔记 之前文字《共同过失犯罪之我论》观点,今有大改动。读朱建华老师的书,让我对这一理论有了进一步思考。之前文字观点过于武断,现澄清如下: 读朱建华《刑法学研究提要》第十二章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 第一节共同犯罪问题研究的回顾 二 共同犯罪理论争议的简要回顾 (五)共同犯罪理论争议的其他问题 1共同过失犯罪,才知道冯军教授之前发表过立论文章。也是方知:我在《共同过失犯罪之我论》中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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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源于行为人自身兼二职的两个身份。首先是公职身份、其次是个人身份。公职人员在公与私的利益间穿行,时刻是坚于职守和个人自制力的较量。 案例一: A是某开发区负责人,负责相关资金的使用。A的朋友B有一家公司,急需资金使用,想从A那里借用1000万元,A知道这明显是挪用公款,于是就想了另一个办法。A提前4个月向某施工单位支付了1000万元,然后,再由施工单位借给B的公司使用。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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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犯罪通论》笔记 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紧急避险在通说中通常是形影不离的。二者都是在行为主观方面不足而出罪,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对象方(防卫对象、避险对象)源的不同。通常讲,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概念“前半部分”相同“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落款是“危险”。 不法侵害之于危险,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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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贪污在实践中花样频出,这个罪没有研究的完结,只能永远在路上。首先,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按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 案例一: 县委书记让本单位会计给10万元自己私用。 案例分析: 县委书记是贪污罪正犯实行犯;会计是贪污罪从犯帮助犯。 县委书记对本单位财物有决定权,并对会计有压制性管理控制权。会计的行为,是被县委书记公权力控制下的行为,“为保留工作不得不干”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且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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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朱建华《刑法学研究提要》笔记 共同犯罪顾名思义就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首要要件是主观方面的“共同犯意”,换句话说,共同犯罪通常指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为例。由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在单独犯罪都没有主观方面能动性的过失犯罪领域,到底能不能有共同犯呢?需要仔细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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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朱建华《刑法学研究提要》笔记 我国刑法目前关于教唆犯的通说,是“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一方面同意教唆犯和正犯实行犯是共犯,类似帮助犯从犯;一方面又承认教唆犯相对于正犯实行犯的独立性,如刑法29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人之前撰文建议“教唆犯独立成罪化”,无需就每个故意犯罪的教唆犯单独成立新的法条,造成刑法分则条文冗长,只是在总则相关法条增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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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毒品犯罪屡禁不止,不只是已经涉毒人员对毒品的依赖、更有毒品高盈利性决定。本人建议国家对于毒品问题,应该实行家长权!而不是意图依靠老百姓可以自觉拒绝。面对巨大诱惑,尤其是经济社会“求财”和高社会压力的情况下,黄赌毒问题还是应该有国家家长权方式惩处。没有人会让未成年人以人权为由,自觉人生命运抉择,后者根本不可能有“了解局面、控制局面”的智识。 据此,彻底杜绝毒品问题,可以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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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帮助伪造证据罪,属于从犯正犯化。足见在伪造证据的犯罪,对司法实践的危害程度至深,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拦路虎。 案例一: 甲被以受贿罪定罪判刑,刑满释放后,甲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自己无罪,于是找到当初的行贿人A、B,要求他们证明甲并没有受贿,A、B同意后写好了证言并进行了公证。检察院重新调查案件,找到A B二人了解情况。A、B说,证言并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所写,而是应甲的要求写的;甲经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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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检察院是公诉机关,但是《民法典》的诉讼时效话题,不失为法律常青问题。请多指教: 读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笔记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可谓一以贯之,向来谨守森严。 今读书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是二十多年前旧书再翻,受益匪浅。其中,有关于“诉讼制度”篇,我国民法典改进点。请前辈、专家忖量。 我国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经过二十年,因所有权物权被侵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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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赌博罪罪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规定,赌博没有金额或数量限制,只要人数三人以上属于“众”、或者以赌博为业即为罪。司法实践中,公安系统所谓“赌博数量够多次”方成罪,如果是公安部司法解释,对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无效;若是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尽管三部门都不是立法法的解释单位,但司法三部门认可,对司法审判判决是绝对效力。目前最高检最高法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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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中午临时有事,表达有不到位处,现补正)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该罪犯罪对象限制在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犯罪方式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编造的以上信息;以上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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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继续前文《我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特案分析》二案例。 案例一: 地铁站台上人特别多,一个女的将很多超级脏、超级恶心的垃圾往人群中一扔,里边还有没有喝完的豆浆之类的。地铁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管她,工作人员将垃圾扫起来之后,她又往人群中扔。案例分析: 寻衅滋事罪或刑法十三条但书出罪治安处理。 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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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特案分析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该罪犯罪对象限制在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犯罪方式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编造的以上信息;以上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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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本文讨论的是“小众犯罪”,但是对于通常把侧重点放在重罪分析的学子,这类犯罪尤其应该仔细把握。 案例一: 组织卖淫的人在网上发布招嫖广告,就直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如果是卖淫的人自己在网上发布招嫖广告,也能认定为本罪吗? 案例分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某个人线下卖淫行为不入罪,属于治安案件,根本源于“有涉人”范围小,是卖淫者和嫖娼者一对一关系,没有破坏社会风尚的号集力、造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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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这里发了两次,刚发现还没显示,再发一次)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不亚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面对内盗,公司等社会组织包括政府单位,有人类社会牛皮癣的顽疾之称。 案例一: 被告人原来在A公司当会计,A公司以自然人名义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将投保人、受益人写成被告人。后来,A公司要向银行货款45万元,但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A公司若要贷款就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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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妨害公务罪的罪状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都在妨害公务的行为方式和情态上有了严格限定。 但该条第五款罪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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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对于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的概念界定和成罪分析,因司法实践中案件复杂性,尤其司法实践有历史传承性影响,本人深感需要认真研修。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司法实践把重点通常放在“盗窃数额”的起刑点,而且因地区发展不均衡,各地起刑点差异明显。但是,根据我国刑法264条罪状部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分析,盗窃罪成罪不只有数额一个成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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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之抢夺罪诈骗罪特案分析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关于抢夺罪转化成抢劫罪问题,我国刑法的相关法条有两条: 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按263条抢劫罪论处”。 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263条抢劫罪论处”。 对于269条规定,是法条明文规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符合抢劫罪成罪四要件的,自不必说。问题是,267条的“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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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在《我之诈骗罪特案分析四》中,谈到“金丝雀”案,有读者听众质疑“行为人据为己有后”处理结果,没见到行为人有收益!这不符合“非法占有”表征。实则未然,类似听音乐会、接受培训,是精神消费。也就是“将他人的金丝雀放飞”这一行为让行为人有种“刺激感”“解恨”等哪怕一瞬间的精神释然,都是行为人据为己有的结果。据为己有的并非有形物。 以下是今天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使用欺骗方法,让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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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罪,在侵财犯罪中,区别不甚明显,容易混淆。有处置、被迫、拒绝的被害人主观方面的区别,结合实际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个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四人事先串通,由甲在网上发布汽车无抵押贷款的广告,被害人A有一辆汽车想贷款,甲同意但同时要求在车上安装 GPS并收取佣金,A将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从外省开到甲所在地,甲称“只能贷20万,若想多贷必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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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社会生活中,诈骗犯罪频发而且五花八门。以下是三个案分析: 案例一: 被告人在路上欺骗被害人说:“苹果6手机即将推出,但我们公司库存了一大批苹果5S手机,现在降价甩卖,你要不要?”被告人让被害人所试用的手机的确是苹果5S手机,当时该手机的价值为5800元。被害人试完手机后觉得不错,然后就开始讨价还价,最后,被害人同意以2200元购买。被害人在掏钱的时候,被告人说:“这个手机2200元卖给你,但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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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在盗窃、抢夺、诈骗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需要对案件细节详细分析辨别,达到对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以下是有涉诈骗犯罪中的案件: 案例一: 甲在某大型商场外以9折的价格兜售该商场购物卡。菜日,甲要把价值7万元的购物卡以9折卖给乙,二人来到自动取款机附近交易,甲以先付钱后验卡为名,先收取了乙的6.3万元,甲把钱放入自己包里后,乙催促甲交付购物卡,甲以种种理由推脱,找借口离开了自动取款机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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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犯罪通论》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我国刑法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教唆的行为。被教唆人分之前有犯意和无犯意、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犯罪被教唆的罪和没犯被教唆的罪。 本人之前有论,本人观点是教唆犯独立于目前刑法分则483个罪名,成立“类犯罪”名,即教唆杀人则成立类故意杀人罪,并且所有教唆犯按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教唆罪名的法定刑“前加'类'”定罪量刑。 对于教唆犯,前辈们用跟被教唆人被教唆后的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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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诈骗罪作为刑法惩处的、继盗窃罪后的又一财产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多个章节有涉及,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中存在的恶根。以下就诈骗犯罪个案做阐述,力求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明晰。 百度词条查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一: 甲购入某法院拍卖的一幢楼房后,长期未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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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没来得及校对,请见谅) 读马克昌《犯罪通论》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我国刑法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教唆的行为。被教唆人分之前有犯意和无犯意、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犯罪被教唆的罪和没犯被教唆的罪。 本人之前有论,本人观点是教唆犯独立于目前刑法分则483个罪名,成立“类犯罪”名,即教唆杀人则成立类故意杀人罪,并且所有教唆犯按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教唆罪名的法定刑“前加'类'”定罪量刑。 对于教唆犯,前辈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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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第三期盗窃罪相关案例分析。通过百度词条罗列有关罪名附在后。 案例一: 行为人给被害人发了一个链接,链接上面显示是支付1元钱的链接。行为人跟被害人说,你点开这个链接就可以看到以前的购物记录。被害人信以为真,点开链接之后发现是一个程序,被害人再次点击,于是被害人卡里的3万元转到了行为人的账户上。 案例分析: 受害人以支付一元的故意、被行为人划走三万元,可以理解为受害人处置一元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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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是行为的公然性和暴力性程度不同,体现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不同,从而定罪量刑差异。 有职务身份参与犯罪的共同犯罪,以身份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起决定性作用,是定性行为构成职务犯罪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百度词条查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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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来源于网络 破坏侮辱尸骨罪呗,如果他的动机是占有土地,而去进行的私自迁坟,有请专业的捡骨人物,进行了长达40多分钟的捡骨行为,并放置百姓公嬷,检查院认为他符合应有的谨慎,审慎,没有侮辱的故意不够成该罪,而受害者这边认为,他明知是他人祖坟,并实施破坏,使骨头曝光,并用铲子和锄头翘,砸,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另外检察院认为他事后有祭拜行为,跟传统的破坏侮辱不符,而受害者认为,该罪是行为犯罪,就是他在实施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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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拘役或者管制。 百度查得: 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此进行了界定:“…(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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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一波冷门罪名,破坏侮辱尸骨罪呗,如果他的动机是占有土地,而去进行的私自迁坟,有请专业的捡骨人物,进行了长达40多分钟的捡骨行为,并放置百姓公嬷,检查院认为他符合应有的谨慎,审慎,没有侮辱的故意不够成该罪,而受害者这边认为,他明知是他人祖坟,并实施破坏,使骨头曝光,并用铲子和锄头翘,砸,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另外检察院认为他事后有祭拜行为,跟传统的破坏侮辱不符,而受害者认为,该罪是行为犯罪,就是他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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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盗窃,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百度词条原文)。就盗窃案,千变万化,大有分析之必要和品度。 案例一: 甲将某高速公路围栏砸出一个车辆可以平稳驶出的缺口,向由此缺口驶走的车辆收取费用,但所收费用明显低于正规收费处的费用。一个晚上,甲收取了驶出车辆2万多元的费用(这些车辆原本应当向正规收费处缴纳20余万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 甲的故意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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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朱建华《刑法学研究提要》引张明楷教授意见,发现前期文字以下问题 其中,意外事件(自然事件),属于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说理论的第三阶层有责性和主观方面判断,是有责性出罪事由! 特此声明 在犯罪三阶层理论中,第二阶层的违法性,是对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客观行为的违法与否的定性分析。在犯罪四要件说理论中,第二第三要件的客体、主体,同样是超越单纯“客体是什么”“主体是什么”的对象人或物的客观判断,而是客体跟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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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盗窃罪抢劫罪占侵财型犯罪大部头,实践中,对于侵财型犯罪的拿捏,不但是司法人员工作重点,尤其关涉受害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及量刑轻重,涉及当事人家庭和家人生计和发展是司空见惯。不操刀无压力的司法实践,对每位工作者都是法律技艺和灵魂考验的同时,甚至是延续一生的遗憾或畅怀。就此,侵财型财产罪大有一说一辨之必要。 案例一: 腾讯会员服务,月底通过移动扣除10元。甲买1万多个余额只剩1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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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朱建华《刑法学研究提要》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梁根林《当代刑法思潮论坛》 马克昌《比较刑法学原理》《犯罪通论》 笔记 关于犯罪构成,刑法学人百家争鸣多少年。最初的犯罪三阶层理论,源于德国意大利、发展于德国日本至今。在此基础上,苏俄刑法学家在研究期间,坊间传说“因搞混了构成要件意思”,成就了犯罪四要件说理论,并被我国继承发展至今。 作为犯罪成罪标准,本人认为犯罪三阶层理论和犯罪四要件说理论,都是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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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犯罪通论》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本人认为,手段认识错误中的此种情况,极其类似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其中一种情况,行为人引起非本人控制的被害人受损事件并且产生犯罪结果。见马克昌《犯罪通论》。 原文马克昌《犯罪通论》——原因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一种是行为人根据其意图实现的结果而实施了行为,虽然实现了预期的危害结果,但导致发展的实际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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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犯罪通论》p380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手段认识错误中,分为主客观两方面错误情况。分由于危害结果有以下分析: 一,无危害结果: 1,手段无害(客观),行为人认为有害(主观),则无罪。例如画符念咒杀人。 2,误认手段有害(客观),行为人认为有害(主观),则无罪。例如水当汽油放火。 二,有危害结果: 3,手段有害(客观),行为人不认为有害(主观),则过失犯罪。例如砒霜当白糖。 4,手段正常无害(客观),行为人认为有害(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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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犯罪通论》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刑法学通说“对行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质”。通俗说,行为人以“不知道法律之禁止而为的行为”,不能脱罪。 在过失行为中,我国刑法由于特殊历史阶段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曾经国家强制力的价值取向于“牺牲公共安全而选择高经济效益”。比如,业务过失中的一类“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因疏于业务上的必要注意,导致发生了自己不希望的危害结果的犯罪过失,即业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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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抢劫罪的特点是暴力胁迫相威胁,这是与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一大区别。盗窃、诈骗等罪中,没有令受害人感到害怕的心理强制力,抢劫和敲诈勒索都有此情节,但是,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即时性危险发生,钳制受害人、使受害人心理处于紧张恐惧状态、非自愿的处置自己财产;敲诈勒索是以远近不等的将来“不利后果”恐吓受害人,而且通常不是暴力手段。 例一: 三名被告人伪造某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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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分为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产为目的,故意毁坏财产罪。 盗窃以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为犯罪数额定罪,而不以行为人犯罪所得量罪。比如,盗窃暂没投入使用的、架设好的光缆,国家投入五百万,犯罪所得五百。犯罪数额以五百万计算。就此,犯罪结果以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整体经济损失计算,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间接经济损失比如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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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分为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产为目的,故意毁坏财产罪。 盗窃以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为犯罪数额,而不以行为人犯罪所得量罪。比如,盗窃暂没投入使用的、架设好的光缆,国家投入五百万,犯罪所得五百。犯罪数额以五百万计算。就此,犯罪结果以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整体经济损失计算,包括之间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间接经济损失比如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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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在盗窃罪抢劫罪的侵财犯罪中,通常认为“只有动产存在盗窃抢劫”,乘行为人一事不知或者不能反抗,将财务据为己有;再因动产以占有是动产所有权公示方式,于是成罪。 但近年来,有盗产权证、抢劫产权证甚至胁迫产权人一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的盗窃或抢劫犯罪。随着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变更,不动产权人随即变更。问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抢劫罪客体?如果可以,何时成罪? 随着国家产权登记工作日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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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笔记 关于转化抢劫,本人意见如下: 原文: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为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构成并不以其前期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要件,即使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使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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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中,两高一部和各省市司法工作一线大元对“入户抢劫”等犯罪做了界定。本人暂阐述对“入户抢劫”中的“入户”的不同理解。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概念中,入户抢劫是加重刑罚的情节。顾名思义,“加重”是源于入户抢劫的社会危险性大于抢劫罪。 百度百科查得: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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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 马克昌《犯罪通论》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笔记 无论司法实践或理论学习,论述罪与非罪的界限都是行为符合犯罪四要件与否。也可以说,犯罪四要件是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集中在刑法分则条文;与此同时,刑法13条的但书、共同犯罪及故意过失、既未遂、中止等刑法总则条文起辅助作用。以上,构成我国刑法领域罪与非罪的概念体系。 对行为人施行刑罚,通常从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分析。站在行为人角度,之所以接受刑罚,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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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观贪污与挪用公款 读《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笔记 一,本人认为,案例中两位银行工作人员和钟某是贪污罪共犯,同时,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理由: 1/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以贪污罪共犯论。 2/被害人把钱交给银行、明确表示定期存款,并且填写定期存单。已经完成五百万的所有权转移,由此,五百万元属于银行所有的公共财产。 3/两银行工作人员不入账受害人账户、直接存在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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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专题论谈》笔记 关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最)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根本界限,是行为人有无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行为人客观行为体现,办案过程中,也是需要主客观结合定罪,而非单纯行为人口述交代或单纯的客观行为表现。 在“银行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账”过程中: 首先行为人有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受害人也认可行为人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代表银行; 其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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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有关信用卡的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和第一百九十六条。就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一)(二)两项,本人认为刑法行文侧重点有别。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指信用卡是非银行制作的卡,包括可以跟银行交易的高技术成果的“复制卡”和不能跟银行交易的“假卡”。行文重点落在“明知是伪造”的行为人主观方面。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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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关于日前文章《数罪并罚之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思考》中提到,当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被发现危险驾驶的漏罪,为避免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 只执行有期、没有自由刑加重徒刑”的尴尬,提到直接判处罚金刑从重情节。但是,我国刑法的危险驾驶罪规定“拘役和罚金是并科而非选科”,这样,在处理以上案件时,如果不判处主刑的拘役、而单处附加刑的罚金刑,亦即漏罪的危险驾驶罪的附加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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