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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错误中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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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马克昌《犯罪通论》p380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手段认识错误中,分为主客观两方面错误情况。分由于危害结果有以下分析:
一,无危害结果:
1,手段无害(客观),行为人认为有害(主观),则无罪。例如画符念咒杀人。
2,误认手段有害(客观),行为人认为有害(主观),则无罪。例如水当汽油放火。
二,有危害结果:
3,手段有害(客观),行为人不认为有害(主观),则过失犯罪。例如砒霜当白糖。
4,手段正常无害(客观),行为人认为有害(主观),因被害人特殊体质或意外巧合发生结果,既遂。例如白糖当砒霜,被害人是糖尿病。
“一,1、2”属于同类,之前主观方面分别为迷信愚昧和具体对象认识错误。
“二,3”适格过失犯罪。
“二,4”在犯罪既遂与意外事件中徘徊。
以下按犯罪四要件分析:
1,客观方面死亡
2,客体生命权
3,主体行为人
4,主观方面杀人故意
另外,
犯罪对象被害人
对犯罪结果态度主动追求
案发环境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识和意志因素!
从意外“糖尿病”体质出发,此意外不是自然事件或社会实践自发意外,是行为人犯罪行为引发的意外,对于行为人以外的人可以算作意外,但是,之于行为人人主观追求、主动行为导致,不应当以意外事件论。当事人追求“砒霜杀死”跟客观的“白糖杀死糖尿病”不存在违背行为人意志因素,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认识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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