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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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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不亚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面对内盗,公司等社会组织包括政府单位,有人类社会牛皮癣的顽疾之称。
案例一:
被告人原来在A公司当会计,A公司以自然人名义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将投保人、受益人写成被告人。后来,A公司要向银行货款45万元,但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A公司若要贷款就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单质押在银行。于是,A公司去保险公司续保,投保人和受益人依然写成被告人。续保不久,被告人就离职了,A公司凭保单顺利在银行贷款并如数还款,保单拿回后放在了A公司。被告人离职三年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联系被告人续保,并告知其在保险公司的一笔60万元的保单已经到期,可以把60万元取出来。被告人问保单不在了如何办理,业务员说可以凭身份证申请保单挂失。于是,被告人去保险公司持身份证申请保单挂失,将60万元取出据为己有。
案例分析:
侵占罪。受害人是A公司。
A公司个人名字投保,是公司行为,保险合同成立有效。被告人是表见代理行为,虽然对保险公司行为人诈骗性质,但为维护经济生活秩序,法律承认被告人行为的法律效力,A公司有责任为自身利益负责、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
案例二:
甲女(已婚)是某大学一年级学生,其丈夫丙是某公司老板。乙女与甲是同学,乙的男朋友丁以虚假理由向甲借了5万元钱。后来,甲一直催丁还钱,丁也还了钱。在丁还钱的当天,甲就向丈夫丙说丁以虚假理由借钱的事。第二天,丙就带着甲和另外两个人,把丁约到一个公园,质问丁为什么撒谎借钱,并殴打丁,强行让丁借给甲25万元。但丁没有钱,甲就让丁去筹钱,丁后来凑了25万元打到甲的账号上。甲给丁出具了一个欠条。意思是,甲向丁借款25万元,3年后归还,但没有约定利息。甲并不缺钱用,也有归还的意思,甲与丙实施上述行为就是为了教训丁。
案例分析:
无罪或抢劫罪。
鉴于甲丙行为是乙前行为招惹导致,退赃到位(多给25万没必要),本案以治安案件处理为洽。
但据案件情况分析,甲丙借条对于乙无实际意义,属于乙被迫交出25万财产、换来对己毫无意义的“借条”,这是抢劫罪适格行为。
本案属于把现金的现实财产,违背权利人意思、暴力变为可期待利益的抢劫。财产利益的现实权和期待权有关系权利人自身利益的价值,非本人意愿,他人不得变更。
案例三:
镇长与县政府签有协议或者叫保证书,内容是,镇长要向县政府交3万元保证金,如果本镇没有人到北京上访,年底就将3万元保证金还给镇长;如果有人上访,3万元保证金就不返还了。没有任何上访理由的甲来到北京后给镇长打电话说,你要给我1.5万元,否则我现在就在北京上访。镇长一听就害怕了,同意给甲1.5万元,事后镇长从镇政府拿出1.5万元给了甲。
案例分析:
敲诈勒索罪。
甲以知道的内幕消息“镇长被要求押金三万”的返还条件为把柄,利用自己村民上访适格身份,胁迫镇长支付钱财,后“镇长担心损失自己三万”果真给甲一万五,是敲诈勒索罪。
镇长用镇公款支付甲一万五,属于“公款消除私人财产损失”的公款私用行为,属于贪污罪。正确做法是报案解决并向实行“非正常政策”的上级领导说明情况,避免个人三万元损失。
案例四:
被告人甲是某市物资局下属国营仓库的主管人员,于1997年退休。1999年国营仓库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市物资局以国营仓库资产投资控股60%,甲与乙持股40%,经过股东大会选举,甲被选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市物资局人员担任总经理。2001年初,公司在原国营仓库中发现物资局存在仓库中的50吨铝锭,甲将其出卖,得款60万元。2002年物资局发现有部分铝锭放在库房,便向甲索要,甲称以每吨1万元卖掉了,还给物资局50万元。
案例分析:
职务侵占罪。
物资局的铝锭放在继受仓库的A公司,财物属于公司代管,视为公司财产。甲变卖铝锭一年后案发,职务侵占罪既遂一年了,退赔五十万,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
甲没把赃款全部退赔是认罪态度问题,属于加重量刑问题。不另外定诈骗罪。
物资局的50吨铝锭按案发时市场价,如果高于“甲退赔的50万”,可以另外起诉A公司无权处分,不足五十万与市场价的差价。如果案发的市场价低于所得50万,按实际所得收入铝锭款。对于甲没退的十万,以不当得利起诉A公司退还。
A公司退赔后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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