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抢劫罪的特点是暴力胁迫相威胁,这是与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一大区别。盗窃、诈骗等罪中,没有令受害人感到害怕的心理强制力,抢劫和敲诈勒索都有此情节,但是,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即时性危险发生,钳制受害人、使受害人心理处于紧张恐惧状态、非自愿的处置自己财产;敲诈勒索是以远近不等的将来“不利后果”恐吓受害人,而且通常不是暴力手段。
例一:
三名被告人伪造某省纪委工作证、省纪委的印章后,在县城随便找到科级官员(如中学校长等),声称自己是省纪委的工作人员,现在要对你进行调查,并将被害人带到宾馆房间后捆绑起来,逼着被害人写交待材料。当被害人写完交待材料后,被告人就将被害人放走。然后再以被害人交待的罪行为把柄,以普通人的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勒索(第一种情况)。但是,有的被害人被捆绑起来后,不想写交待材料,主动提出我给你们30万元的好处费,你们把我放了行不行?被告人就同意了(第二种情况)。
分析:
行为人伪造证件工作证的招摇撞骗行为及带至宾馆捆绑,已经让受害人处于“被公权力挟制个人”的被暴力控制的主客观状态。在涉罪情况下,国家公权力相对于个人,就是暴力来源。
例一第一种情况:
行为人的制作假工作证等构成招摇撞骗罪、受害人相信了的“公权力宾馆捆绑”构成非法拘禁罪、用“受害人交代材料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所有行为始终以实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罪,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敲诈勒索罪成罪。
例一第二种情况:
行为人的制作假工作证等构成非法拘禁罪后,其“非法占有为目的”因受害人主动“提出给钱”而提前明了化(按计划,行为人招摇撞骗之后拿受害人自写材料敲诈勒索时,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才会浮现)。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和约定的30万元,是构成抢劫罪特质。
总结:
因为招摇撞骗罪是抢劫罪既遂的工具性行为,没有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下,按抢劫罪处罚。
受害人认识的对错、认识对象的真假,不影响行为人成罪。
受害人“提出30万以免写材料坦白”属于行贿罪。注意,这里受贿罪不需要“真实犯罪对象身份”只要四要件齐备即为罪。
例二:
妻子想杀丈夫,提前把毒咖啡制好后,自己去了超市,准备等丈夫回来后给丈夫喝,但丈夫提前下班回来后直接喝了毒咖啡。从主观上来讲,妻子对实行行为还没认识,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分析: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行为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有对保证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影响他人行使法律权利的注意义务。
夫妻等共同工作生活中,互相有保证对方远离危险的义务。但例二中,妻子“把毒咖啡放到夫妻食用物品位置”,是在放任“丈夫误食死亡结果”发生。关键点是毒咖啡放置方位“食品区”、丈夫是否早回来是涉幸情节。
妻子另外的直接故意杀人的毒杀丈夫行为之前,妻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既遂,但审判书具名只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故妻子是故意杀人既遂。
例三:
被告人A以为把白糖给谁吃,谁都会死。结果,A将白糖给了一位严重的糖尿病患者B,但他不知道B有糖尿病,B吃了之后死亡了。如果说故意是违法要素,或许有可能认为A有杀人故意。但是,如果说故意是责任要素的话,则不能说A有杀人故意,只有当A认识到B是严重的糖尿病患者,并且知道给B吃的是糖时,才能认定A有杀人故意。
分析:
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A已经有犯罪对象的明确认识后,不需要因犯罪手段等客观环境的特殊性,对行为人A的主观方面有特殊要求。例三中,被告人有“给谁吃,谁都会死”的认识,就决定了“他把自认毒药的白糖给人吃”是为杀死对方的主观意志。至于“如果受害人B没有糖尿病就不会死”,不能否认行为人A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
如果B没糖尿病、自然“被A毒杀”也没死,A构成客观不能的故意杀人未遂。类似念咒贴符杀人。
如果A没有“给谁吃谁死”的认识前提,给B吃就没有杀B的意思,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不具备,即使B是糖尿病吃了白糖死了,属于意外事件不负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百度词条: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

抢劫罪的特点是暴力胁迫相威胁,这是与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一大区别。盗窃、诈骗等罪中,没有令受害人感到害怕的心理强制力,抢劫和敲诈勒索都有此情节,但是,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即时性危险发生,钳制受害人、使受害人心理处于紧张恐惧状态、非自愿的处置自己财产;敲诈勒索是以远近不等的将来“不利后果”恐吓受害人,而且通常不是暴力手段。
例一:
三名被告人伪造某省纪委工作证、省纪委的印章后,在县城随便找到科级官员(如中学校长等),声称自己是省纪委的工作人员,现在要对你进行调查,并将被害人带到宾馆房间后捆绑起来,逼着被害人写交待材料。当被害人写完交待材料后,被告人就将被害人放走。然后再以被害人交待的罪行为把柄,以普通人的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勒索(第一种情况)。但是,有的被害人被捆绑起来后,不想写交待材料,主动提出我给你们30万元的好处费,你们把我放了行不行?被告人就同意了(第二种情况)。
分析:
行为人伪造证件工作证的招摇撞骗行为及带至宾馆捆绑,已经让受害人处于“被公权力挟制个人”的被暴力控制的主客观状态。在涉罪情况下,国家公权力相对于个人,就是暴力来源。
例一第一种情况:
行为人的制作假工作证等构成招摇撞骗罪、受害人相信了的“公权力宾馆捆绑”构成非法拘禁罪、用“受害人交代材料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所有行为始终以实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罪,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敲诈勒索罪成罪。
例一第二种情况:
行为人的制作假工作证等构成非法拘禁罪后,其“非法占有为目的”因受害人主动“提出给钱”而提前明了化(按计划,行为人招摇撞骗之后拿受害人自写材料敲诈勒索时,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才会浮现)。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和约定的30万元,是构成抢劫罪特质。
总结:
因为招摇撞骗罪是抢劫罪既遂的工具性行为,没有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下,按抢劫罪处罚。
受害人认识的对错、认识对象的真假,不影响行为人成罪。
受害人“提出30万以免写材料坦白”属于行贿罪。注意,这里受贿罪不需要“真实犯罪对象身份”只要四要件齐备即为罪。
例二:
妻子想杀丈夫,提前把毒咖啡制好后,自己去了超市,准备等丈夫回来后给丈夫喝,但丈夫提前下班回来后直接喝了毒咖啡。从主观上来讲,妻子对实行行为还没认识,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分析: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行为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有对保证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影响他人行使法律权利的注意义务。
夫妻等共同工作生活中,互相有保证对方远离危险的义务。但例二中,妻子“把毒咖啡放到夫妻食用物品位置”,是在放任“丈夫误食死亡结果”发生。关键点是毒咖啡放置方位“食品区”、丈夫是否早回来是涉幸情节。
妻子另外的直接故意杀人的毒杀丈夫行为之前,妻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既遂,但审判书具名只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故妻子是故意杀人既遂。
例三:
被告人A以为把白糖给谁吃,谁都会死。结果,A将白糖给了一位严重的糖尿病患者B,但他不知道B有糖尿病,B吃了之后死亡了。如果说故意是违法要素,或许有可能认为A有杀人故意。但是,如果说故意是责任要素的话,则不能说A有杀人故意,只有当A认识到B是严重的糖尿病患者,并且知道给B吃的是糖时,才能认定A有杀人故意。
分析:
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A已经有犯罪对象的明确认识后,不需要因犯罪手段等客观环境的特殊性,对行为人A的主观方面有特殊要求。例三中,被告人有“给谁吃,谁都会死”的认识,就决定了“他把自认毒药的白糖给人吃”是为杀死对方的主观意志。至于“如果受害人B没有糖尿病就不会死”,不能否认行为人A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
如果B没糖尿病、自然“被A毒杀”也没死,A构成客观不能的故意杀人未遂。类似念咒贴符杀人。
如果A没有“给谁吃谁死”的认识前提,给B吃就没有杀B的意思,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不具备,即使B是糖尿病吃了白糖死了,属于意外事件不负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百度词条: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