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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盗窃罪特案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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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是行为的公然性和暴力性程度不同,体现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不同,从而定罪量刑差异。
有职务身份参与犯罪的共同犯罪,以身份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起决定性作用,是定性行为构成职务犯罪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百度词条查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夺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以上概念明确基础上,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行为人故意制造追尾事故、乘机开走别克车的方法扣押别克车,受害人下车察看车损情况时,行为人甲与受害人交涉并吸引其的注意力,行为人乙乘机进入别克车驾驶室将车开走。经查,该车价值60万元,车上另有的8600元现金(开走车时不知道有现金)。
案例分析:
抢劫罪。行为人设计追尾事故,将受害人陷于不知反抗境地,没有身体的物理暴力、但达到了精神钳制,公然将对方财产据为己有。
车上财物一并概括为是抢劫所得。抢劫时主观方面是概括性据为己有。
案例二:
受害人甲接到一个电话仅响了一下就挂断了。马上回拨了回去,对方传来“销售部请按1,市场部请接2,人工服务请按3”的录音。甲马上按了3,但并没有人接听,对方只是不断地播放音乐,一段音乐听完后,甲查看话费发现少了108元。
案例分析:
三方当事人:受害人甲、通讯公司、行为人
三方基础关系:甲和通讯公司的电话服务合同关系、行为人委托通讯公司收取高额话费的专项服务关系、甲应行为人来电的回播触发的通讯公司给行为人的专项高收费服务关系。
违法性分析:
1)受害人损失108元话费:通讯公司违约扣受害人话费108元。通讯公司扣费前没提示,属于违约异常扣费。
2)行为人找通讯公司结算专项服务高额话费
本案中,是行为人利用通讯公司跟客户的委托扣款的信任关系,借通讯公司电话服务业务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因通讯公司电话服务业务是平等主体合同关系,对方拨打高额扣费电话后、接通前(产生费用前)应该有提示;扣费前应向行为人确认对方跟受害人甲的“专项高额服务关系”。就此,通讯公司返还108元话费给受害人,拒绝支付行为人“结账”请求并标记“诈骗嫌疑”身份。
通讯公司扣费的违约行为,是否适用违约罚则,因通讯公司面对大量用户,避免类似诈骗工作中注意义务繁重,建议减轻通讯公司违约责任,不适用违约罚则。从而体现国家和市场对通讯公司的体量,也是一种司法实践的让步。
案例三:
某会所的老板甲找到了供电所(国有企业)的抄表员乙,让乙从电表箱里牵出一根线为会所供电,抄表员答应了,并帮会所装了一根线,还安装了一个不能反映真实电量的电表以掩人耳目。之后,会所老板甲给了乙3万元,会所此后所偷电量价值30万元。
案例分析:
面对用电人,抄表员对电力公司的电,显然有实际处置机会和能力。本案中,“偷电”是依靠抄表员的职务行为“抄表”的瞒报掩护为犯罪目的实现主要手段,属于抄表员职务犯罪。
本案情节,抄表员远远超过“为用电人谋取福利”的犯罪,而是与用电人联手、直接将国有财产电力侵吞窃取据为己有,属于贪污罪。用电人是贪污罪共犯。
一部分人分析本案是盗窃罪共犯,以财物分配的孰多孰少的行为人身份作为案件定性根据,30万中的27万被非公职人员占有。但本案得手的关键是抄表员的职务犯罪,对案件起到决定作用,应按行为人在案件中作用主次大小,再依据行为人身份给案件定性。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7-01 11:27回复
    哥,分析一波冷门罪名,破坏侮辱尸骨罪呗,如果他的动机是占有土地,而去进行的私自迁坟,有请专业的捡骨人物,进行了长达40多分钟的捡骨行为,并放置百姓公嬷,检查院认为他符合应有的谨慎,审慎,没有侮辱的故意不够成该罪,而受害者这边认为,他明知是他人祖坟,并实施破坏,使骨头曝光,并用铲子和锄头翘,砸,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另外检察院认为他事后有祭拜行为,跟传统的破坏侮辱不符,而受害者认为,该罪是行为犯罪,就是他在实施这一系列行为的时候就应该构成此罪既遂了,事后的补救行为不能作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哥,你觉得呢?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5-07-0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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