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朱建华《刑法学研究提要》笔记
片面正犯,是共同犯罪的特例,正犯即实行犯,指行为人之间没有行为合意或者合意人商定的没有共同犯罪行为的、要么缺失对方的合意、要么缺失共犯行为的行为人。
一,缺合意。
貌似“缺合意”与间接正犯概念重合,但本人不以为然。
1,目前教唆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因后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性决定此被教唆人并非刑法上的人,所以其犯罪行为被视为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人只是工具。教唆犯是全面正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例如:教唆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
2,间接正犯仅指教唆犯中被教唆人不知道被教唆犯罪的犯罪人,因被教唆犯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实行犯但因没有犯意追求而出罪。教唆犯是间接(片面)正犯间接实行犯。
例如:老师把犯罪当正常行为授意学生“去偷瓜”
二,缺行为。
貌似“缺行为”就不是实行犯,从而脱离正犯。实则不然。
1,合意共同行为因客观情况没能行为
这类行为人是基于合意共同实行犯罪行为,无论是犯罪现场抑或之前,因意志意外事件导致本人没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视为本人行为的延伸。本人是全面正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例1:甲乙合意袭击丙,甲临时肚子疼,乙完成袭击
例2,甲乙合意袭击丙,到现场后甲肚子疼,乙完成袭击
注意:例1可以归入“2,合意不参与共同行为”,例2是完全适格案例
2,合意不参与共同行为
这类行为人合意共同实行犯罪行为,因分工不同而没参与共同实行行为,属于全面正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例如:甲乙合意毒打丙,合意乙动手甲等信
三,顺带片面帮助犯小议
目前通说没有“正犯即实行犯”说法,只是“百度百科”等学术界外言语。这里把实行犯理解为“实际参与犯罪的人”解释、或称“实际犯”。
1,合意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是全面帮助犯
1)全面从犯直接实际犯:参与犯罪
例如:甲乙盗窃,甲入室乙望风
2)全面从犯间接实际犯:不参与实际犯罪
例如:甲乙偷公司产品,甲偷,保安乙装睡
2,无合意的起帮助作用的是片面帮助犯
1)片面从犯直接实际犯:参与犯罪
例如:甲毒打丙,乙设路障阻止丙逃跑
2)片面从犯间接实际犯:不参与实际犯罪
例如:居委会甲造假拆迁补助申请,审批员不审盖章发钱
百度百科相关概念:
1,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2,正犯,亦称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主体。正犯概念是共同犯罪理论的核心,德日韩等国共犯论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构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正犯与主犯分属不同分类维度,但实践中需结合构成要件行为与实质作用综合认定。正犯分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后者通过支配他人实施犯罪,如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共同正犯适用“部分行为之全体责任”原则,即各成员对整体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片面正犯,是共同犯罪的特例,正犯即实行犯,指行为人之间没有行为合意或者合意人商定的没有共同犯罪行为的、要么缺失对方的合意、要么缺失共犯行为的行为人。
一,缺合意。
貌似“缺合意”与间接正犯概念重合,但本人不以为然。
1,目前教唆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因后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性决定此被教唆人并非刑法上的人,所以其犯罪行为被视为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人只是工具。教唆犯是全面正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例如:教唆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
2,间接正犯仅指教唆犯中被教唆人不知道被教唆犯罪的犯罪人,因被教唆犯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实行犯但因没有犯意追求而出罪。教唆犯是间接(片面)正犯间接实行犯。
例如:老师把犯罪当正常行为授意学生“去偷瓜”
二,缺行为。
貌似“缺行为”就不是实行犯,从而脱离正犯。实则不然。
1,合意共同行为因客观情况没能行为
这类行为人是基于合意共同实行犯罪行为,无论是犯罪现场抑或之前,因意志意外事件导致本人没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视为本人行为的延伸。本人是全面正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例1:甲乙合意袭击丙,甲临时肚子疼,乙完成袭击
例2,甲乙合意袭击丙,到现场后甲肚子疼,乙完成袭击
注意:例1可以归入“2,合意不参与共同行为”,例2是完全适格案例
2,合意不参与共同行为
这类行为人合意共同实行犯罪行为,因分工不同而没参与共同实行行为,属于全面正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例如:甲乙合意毒打丙,合意乙动手甲等信
三,顺带片面帮助犯小议
目前通说没有“正犯即实行犯”说法,只是“百度百科”等学术界外言语。这里把实行犯理解为“实际参与犯罪的人”解释、或称“实际犯”。
1,合意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是全面帮助犯
1)全面从犯直接实际犯:参与犯罪
例如:甲乙盗窃,甲入室乙望风
2)全面从犯间接实际犯:不参与实际犯罪
例如:甲乙偷公司产品,甲偷,保安乙装睡
2,无合意的起帮助作用的是片面帮助犯
1)片面从犯直接实际犯:参与犯罪
例如:甲毒打丙,乙设路障阻止丙逃跑
2)片面从犯间接实际犯:不参与实际犯罪
例如:居委会甲造假拆迁补助申请,审批员不审盖章发钱
百度百科相关概念:
1,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2,正犯,亦称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主体。正犯概念是共同犯罪理论的核心,德日韩等国共犯论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构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正犯与主犯分属不同分类维度,但实践中需结合构成要件行为与实质作用综合认定。正犯分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后者通过支配他人实施犯罪,如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共同正犯适用“部分行为之全体责任”原则,即各成员对整体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