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中,两高一部和各省市司法工作一线大元对“入户抢劫”等犯罪做了界定。本人暂阐述对“入户抢劫”中的“入户”的不同理解。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概念中,入户抢劫是加重刑罚的情节。顾名思义,“加重”是源于入户抢劫的社会危险性大于抢劫罪。
百度百科查得: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概念中没有限定场合,鉴于加重情节列举了入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交通工具上三个特点场所,一般抢劫罪可以理解为“公共场合”的公然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犯罪。问,“入户”何以成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顾名思义,“入户”是在供生活居住的家里室内抢劫。这个概念客观决定了:(一)受害人被侵害是处在孤立无援状态;(二)第三人在没有绝对眼见耳听情况下,不会认为有犯罪行为发生。比如,通常认为影视剧!这样看来,入户抢劫之所以成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是因为犯罪人“入户前”有抢劫意图!关键点是入户抢劫的“户”让受害人脱离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出于“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正义声张救助行为。故此,入户抢劫是比抢劫更恶劣的状态。在工作场合抢劫,比如单位会计室,不计入入户抢劫的根结,同样是“会计室”等工作场所是公共场所、不是私人空间,不存在第三人惯性思维的“看电影”等理性推测,没有规避可能源于声张正义初衷的不特定多数人伸出援手、制止犯罪的可能性。抢劫罪的概念重点是落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立即交出财产或者将财产带走”的主观方面。这是抢劫罪的“基本情态”,加重情节的时间地点等是便于抢劫罪或加深受害人被胁迫程度和受害程度的辅助考量因素。比如,一, 合租人之间抢劫。利用同出入同一个“户”的便利。二, 父子间等同住或不同住家人间抢劫。利用家人身份掩护抢劫之实。这里还要注意,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在受害人没有申请下,就一意孤行以“家庭矛盾”出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这是绝对的“戴着有色眼镜”办案!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源于“家人”的原谅情节,受害人自己会主动申请、行为人也会跟受害人交流争取“受害人”的主动申请!有了受害人主动申请,办案人员必须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出罪撤案!但是,只要没有受害人申请,办案人员或者单位没权力以“有色眼镜”直接认定家庭矛盾的减轻免除处罚甚至出罪撤案。国家公权力救济,是受害人可以得到救济的最低线,可能被敌人朋友家人背叛,即使是在押服刑人员,也同样有权利期待国家的公权力救济,也是最低线救济。没有人或单位可以剥夺任何受害人的被救济权利,这是天赋人权。实践中,这个道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提现的最明显。最后,本人主张,无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何借口、动机、目的进入的供生活居住的户,即使此“户”是行为人邀请的受害人进入的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家,也无论行为人入户前有否抢劫意图,只要抢劫地点是把抢劫行为中的受害人脱离公共场所、陷于孤立无援、第三人惯性思维不考虑“有犯罪进行”的地点状态,即为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在量刑时,可以因蓄意或临时起意犯罪而有量刑轻重之别,这是主观的;但是对“入户”的定义,只能以“入户”在抢劫犯罪中达到的加重侵害状态来概念,这是客观的;同时,因为入户抢劫的“户”是受害人本人的家时,对受害人的精神刺激程度更深、甚至对受害人之后一段时期甚至长期的生活形成心理阴影,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比“户”是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家的入户抢劫犯罪行为加重处罚。《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原文示例:(一) 关于“人户抢劫”的认定(二) 多数与会者认为,刑罚适用应当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量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因此,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在户内抢劫”。“入户抢劫”一般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范围应有所限定。户一般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人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即“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非法侵害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于“入户抢劫”。如卖**将嫖客带入家中嫖宿,后者在嫖宿过程中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只能认定为一般抢劫罪,而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此外,非法人户行为具有多样性特征,多数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暴力侵入性,如撬门、破窗等,但采用秘密潜人、欺骗等手段而人户,甚至是应被害人之邀而人户只要为人人户前即具抢劫等非法侵害目的,都属手非法入户。三是暴力或暴万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针对上述第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中,两高一部和各省市司法工作一线大元对“入户抢劫”等犯罪做了界定。本人暂阐述对“入户抢劫”中的“入户”的不同理解。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概念中,入户抢劫是加重刑罚的情节。顾名思义,“加重”是源于入户抢劫的社会危险性大于抢劫罪。
百度百科查得: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概念中没有限定场合,鉴于加重情节列举了入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交通工具上三个特点场所,一般抢劫罪可以理解为“公共场合”的公然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犯罪。问,“入户”何以成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顾名思义,“入户”是在供生活居住的家里室内抢劫。这个概念客观决定了:(一)受害人被侵害是处在孤立无援状态;(二)第三人在没有绝对眼见耳听情况下,不会认为有犯罪行为发生。比如,通常认为影视剧!这样看来,入户抢劫之所以成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是因为犯罪人“入户前”有抢劫意图!关键点是入户抢劫的“户”让受害人脱离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出于“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正义声张救助行为。故此,入户抢劫是比抢劫更恶劣的状态。在工作场合抢劫,比如单位会计室,不计入入户抢劫的根结,同样是“会计室”等工作场所是公共场所、不是私人空间,不存在第三人惯性思维的“看电影”等理性推测,没有规避可能源于声张正义初衷的不特定多数人伸出援手、制止犯罪的可能性。抢劫罪的概念重点是落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立即交出财产或者将财产带走”的主观方面。这是抢劫罪的“基本情态”,加重情节的时间地点等是便于抢劫罪或加深受害人被胁迫程度和受害程度的辅助考量因素。比如,一, 合租人之间抢劫。利用同出入同一个“户”的便利。二, 父子间等同住或不同住家人间抢劫。利用家人身份掩护抢劫之实。这里还要注意,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在受害人没有申请下,就一意孤行以“家庭矛盾”出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这是绝对的“戴着有色眼镜”办案!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源于“家人”的原谅情节,受害人自己会主动申请、行为人也会跟受害人交流争取“受害人”的主动申请!有了受害人主动申请,办案人员必须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出罪撤案!但是,只要没有受害人申请,办案人员或者单位没权力以“有色眼镜”直接认定家庭矛盾的减轻免除处罚甚至出罪撤案。国家公权力救济,是受害人可以得到救济的最低线,可能被敌人朋友家人背叛,即使是在押服刑人员,也同样有权利期待国家的公权力救济,也是最低线救济。没有人或单位可以剥夺任何受害人的被救济权利,这是天赋人权。实践中,这个道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提现的最明显。最后,本人主张,无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何借口、动机、目的进入的供生活居住的户,即使此“户”是行为人邀请的受害人进入的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家,也无论行为人入户前有否抢劫意图,只要抢劫地点是把抢劫行为中的受害人脱离公共场所、陷于孤立无援、第三人惯性思维不考虑“有犯罪进行”的地点状态,即为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在量刑时,可以因蓄意或临时起意犯罪而有量刑轻重之别,这是主观的;但是对“入户”的定义,只能以“入户”在抢劫犯罪中达到的加重侵害状态来概念,这是客观的;同时,因为入户抢劫的“户”是受害人本人的家时,对受害人的精神刺激程度更深、甚至对受害人之后一段时期甚至长期的生活形成心理阴影,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比“户”是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家的入户抢劫犯罪行为加重处罚。《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原文示例:(一) 关于“人户抢劫”的认定(二) 多数与会者认为,刑罚适用应当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量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因此,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在户内抢劫”。“入户抢劫”一般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范围应有所限定。户一般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人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即“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非法侵害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于“入户抢劫”。如卖**将嫖客带入家中嫖宿,后者在嫖宿过程中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只能认定为一般抢劫罪,而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此外,非法人户行为具有多样性特征,多数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暴力侵入性,如撬门、破窗等,但采用秘密潜人、欺骗等手段而人户,甚至是应被害人之邀而人户只要为人人户前即具抢劫等非法侵害目的,都属手非法入户。三是暴力或暴万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针对上述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