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笔记
盗窃,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百度词条原文)。就盗窃案,千变万化,大有分析之必要和品度。
案例一:
甲将某高速公路围栏砸出一个车辆可以平稳驶出的缺口,向由此缺口驶走的车辆收取费用,但所收费用明显低于正规收费处的费用。一个晚上,甲收取了驶出车辆2万多元的费用(这些车辆原本应当向正规收费处缴纳20余万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
甲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砸高速公路围栏”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就“收费站20万元过路费损失”,甲和司机承担盗窃罪共犯,责任以“缺口驶出”行为中各自受益大小承担。而且属于临时性共犯的连带责任。
这里特别指出,就高速公路使用的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走高速,完全有辅路可行,高速公路管理方对于过路车辆没有行政管理性质),“不选择从出口缴费”属于违约,适用双倍罚则。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甲购买作弊软件,在“滴滴出行”的平台同时注册司机账户和乘客账户,领取打车优惠券,虚构打车交易,用领取的优惠券向他注册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从“滴滴出行”所属的公司完成套现。
案例分析:
甲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行为不触犯刑法。
1)领券:优惠券是平台对社会的普惠项目、甲有权领取
2)用券:领券人自由,可用可不用
3)打车:打车人跟司机的民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履行方式“原地不动,待机时段,就时间长短付费”,而并非打车和司机“必须有坐车开车行为”
4)收券:司机提供符合用券人要求服务,无论是“开车接送到哪里”或是停车等候,都有权收优惠券
5)后台套现:签约司机正常劳务费用领取。
就全案分析,平台优惠券可以理解为平台给司机的优惠,当然以司机可操控“非正常用券人多少”而定对每个人的优惠力度。不存在“司机不当得利”问题,平台优惠券目的是扩大平台知名度和市场占有份额,此操作涉及面越广、平台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确实提高了。换句话说,平台普惠发放优惠券目的已经达到。
案例三:
甲在火车上教唆乙行骗。乙看到丙旁边有一个手提袋,以为该手提袋属于丙,就欺骗丙说要买下手提袋。实际上,手提袋的主人去上厕所了。丙就同意把手提袋卖给乙,乙用假币向丙购买了手提袋,丙不知是假币,拿到假币后跑到了其他车厢。
案例分析:
甲:教唆诈骗罪
乙:诈骗罪,适用假币罪是工具性竞合犯
丙: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案例四:
被害人乙将祖传老住宅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乙就与甲协议,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住宅里面挖出来东西,都应该属于乙。5年后,甲等人从墙基石头下面挖出很多银元。
案例分析: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理,无论乙祖上埋藏时对祖屋及其所占土地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无论“使用权”是租赁所得还是基于所有权所得,不影响其占有或行为所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之后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前行为“合法”性质,银元归乙所有。
即使买卖房屋时没约定,不影响祖屋埋藏物属于原房屋所有人乙的性质。
案例五:
乙举办家庭宴会,甲受雇当洗碗工。当天上午9点左右,乙把一个新的铝锅交给甲去洗,但是乙忘了锅里有2万元现金。甲在清洗前,将铝锅内的塑料袋倒在乙家门外的垃圾桶中,当时甲并没有看到2万元现金。下午1点左右,甲又去门外倒垃圾时,发现之前从铝锅中倒出的塑料袋里有2万元现金,于是,甲就将现金据为己有。乙的妻子丙发现铝锅中没有了2万元现金,就问乙是怎么回事。乙就多次与甲交涉并要求甲返还,但甲始终说没有见过,于是乙就报了警。
案例分析:
乙家门外垃圾桶是乙家专用与否有别:
1) 乙家专用:通常观念,扔进垃圾桶物品是“放弃所有权”的公示行为。在垃圾车在物业合同下“乙默认同意”的收走垃圾后,乙主动丧失占有其中垃圾,否则不丧失占有。比如,拾荒人翻找走属于盗窃罪。
本案,没丧失占有和所有权,甲属于盗窃。
2) 非乙家专用,丧失占有。
本案,属于侵占,侵占丧失占有但没丧失所有。法律行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人的行为,而有此能力人,除公开直接证明宣告、其他情况都不可能“抛弃两万元现金”所有权,这是通说,也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真谛。

盗窃,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百度词条原文)。就盗窃案,千变万化,大有分析之必要和品度。
案例一:
甲将某高速公路围栏砸出一个车辆可以平稳驶出的缺口,向由此缺口驶走的车辆收取费用,但所收费用明显低于正规收费处的费用。一个晚上,甲收取了驶出车辆2万多元的费用(这些车辆原本应当向正规收费处缴纳20余万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
甲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砸高速公路围栏”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就“收费站20万元过路费损失”,甲和司机承担盗窃罪共犯,责任以“缺口驶出”行为中各自受益大小承担。而且属于临时性共犯的连带责任。
这里特别指出,就高速公路使用的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走高速,完全有辅路可行,高速公路管理方对于过路车辆没有行政管理性质),“不选择从出口缴费”属于违约,适用双倍罚则。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甲购买作弊软件,在“滴滴出行”的平台同时注册司机账户和乘客账户,领取打车优惠券,虚构打车交易,用领取的优惠券向他注册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从“滴滴出行”所属的公司完成套现。
案例分析:
甲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行为不触犯刑法。
1)领券:优惠券是平台对社会的普惠项目、甲有权领取
2)用券:领券人自由,可用可不用
3)打车:打车人跟司机的民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履行方式“原地不动,待机时段,就时间长短付费”,而并非打车和司机“必须有坐车开车行为”
4)收券:司机提供符合用券人要求服务,无论是“开车接送到哪里”或是停车等候,都有权收优惠券
5)后台套现:签约司机正常劳务费用领取。
就全案分析,平台优惠券可以理解为平台给司机的优惠,当然以司机可操控“非正常用券人多少”而定对每个人的优惠力度。不存在“司机不当得利”问题,平台优惠券目的是扩大平台知名度和市场占有份额,此操作涉及面越广、平台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确实提高了。换句话说,平台普惠发放优惠券目的已经达到。
案例三:
甲在火车上教唆乙行骗。乙看到丙旁边有一个手提袋,以为该手提袋属于丙,就欺骗丙说要买下手提袋。实际上,手提袋的主人去上厕所了。丙就同意把手提袋卖给乙,乙用假币向丙购买了手提袋,丙不知是假币,拿到假币后跑到了其他车厢。
案例分析:
甲:教唆诈骗罪
乙:诈骗罪,适用假币罪是工具性竞合犯
丙: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案例四:
被害人乙将祖传老住宅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乙就与甲协议,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住宅里面挖出来东西,都应该属于乙。5年后,甲等人从墙基石头下面挖出很多银元。
案例分析: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理,无论乙祖上埋藏时对祖屋及其所占土地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无论“使用权”是租赁所得还是基于所有权所得,不影响其占有或行为所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之后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前行为“合法”性质,银元归乙所有。
即使买卖房屋时没约定,不影响祖屋埋藏物属于原房屋所有人乙的性质。
案例五:
乙举办家庭宴会,甲受雇当洗碗工。当天上午9点左右,乙把一个新的铝锅交给甲去洗,但是乙忘了锅里有2万元现金。甲在清洗前,将铝锅内的塑料袋倒在乙家门外的垃圾桶中,当时甲并没有看到2万元现金。下午1点左右,甲又去门外倒垃圾时,发现之前从铝锅中倒出的塑料袋里有2万元现金,于是,甲就将现金据为己有。乙的妻子丙发现铝锅中没有了2万元现金,就问乙是怎么回事。乙就多次与甲交涉并要求甲返还,但甲始终说没有见过,于是乙就报了警。
案例分析:
乙家门外垃圾桶是乙家专用与否有别:
1) 乙家专用:通常观念,扔进垃圾桶物品是“放弃所有权”的公示行为。在垃圾车在物业合同下“乙默认同意”的收走垃圾后,乙主动丧失占有其中垃圾,否则不丧失占有。比如,拾荒人翻找走属于盗窃罪。
本案,没丧失占有和所有权,甲属于盗窃。
2) 非乙家专用,丧失占有。
本案,属于侵占,侵占丧失占有但没丧失所有。法律行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人的行为,而有此能力人,除公开直接证明宣告、其他情况都不可能“抛弃两万元现金”所有权,这是通说,也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真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