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分为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产为目的,故意毁坏财产罪。
盗窃以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为犯罪数额,而不以行为人犯罪所得量罪。比如,盗窃暂没投入使用的、架设好的光缆,国家投入五百万,犯罪所得五百。犯罪数额以五百万计算。就此,犯罪结果以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整体经济损失计算,包括之间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间接经济损失比如误工费、临时租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指盗窃数额及其盗窃中造成财务破损损失。又其中,盗窃数额以犯罪对象价值计算。
案一:行为人侵入到一个工厂车间后,将一台机器拆开,盗走其中一个零部件的。
张教授认为:只能认定对零部件成立盗窃罪。即使拆开机器的行为导致机器不能再使用,也只是同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人认为:应以案机器是否可修理后再用而分两种情况:
1, 机器就此报废。盗窃对象是整部机器。行为人“拆”是“自己控制支配、据为己有”的主观方面。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拆机器并导致报废”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据为己有”后的、自认为权利人的处置行为。
2, 机器修理后还能用,修理费二十万。盗窃对象是修理费二十万价值的财产。受害人可挽回损失不计入数额,相应财产外不纳入犯罪对象。
案二:如果行为人为了利用机器中的零部件,而将整个机器盗走后再拆开,将零部件留下来,将其他部分扔掉的。
张教授认为:可能还是要对整个机器认定为盗窃吧。
本人认为:与以上“1,机器就此报废。盗窃对象是整部机器”同类。不过是犯罪现场处置犯罪对象还是“拿回家”处置的地点区别,性质不变。
案三:行为人嫖娼后拒绝给妓女嫖娼费,妓女追赶行为人,行为人对妓女实施了轻微暴力,为防止妓女找人追赶他,拿走了妓女身上的两部手机,还没有走几米,就被妓女的朋友抓获了。是不是可以认为行为人对两部手机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也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本案分八个分案:
一, 有“前隙”被追中:
1, 转身夺过手机当面摔碎。行为人“防止报警叫人”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同二,1);属于前面的故意伤害罪的延续性行为,属于造成财产损失的量刑情节。
2, 转身夺过手机后继续跑。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目的、保留手机使用性能的抢夺罪;
3, 转身暴力抢过手机当面摔碎。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抢劫罪(同二,1),其中“摔”是“据为己有”目的达到后的处分,和“防止报警叫人”中间,更倾向于后者。属于前面的故意伤害罪的延续性行为,属于造成财产损失的量刑情节。
4, 转身暴力抢过手机后继续跑。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保留手机使用性能的抢劫罪;
二, 没前隙,行为人心里嫉妒“我没有不能让你有”:
1, 夺过手机当面摔碎。行为人是公然非暴力占有后毁损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抢夺“据为己有”和摔毁之间,行为人追求的是当权利人面的摔毁结果,挑衅性质,而不是“手机被我占有了后我摔毁”侮辱性质。
2, 夺过手机后转身跑。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目的、保留手机使用性能的抢夺罪;(同“一,2)
3, 抢过手机当面摔碎。行为人“非法占有”抢劫罪;摔,是“据为己有”目的达到后的处分。
4, 抢过手机后转身跑。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保留手机使用性能的抢劫罪;(同“一,4)

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分为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产为目的,故意毁坏财产罪。
盗窃以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为犯罪数额,而不以行为人犯罪所得量罪。比如,盗窃暂没投入使用的、架设好的光缆,国家投入五百万,犯罪所得五百。犯罪数额以五百万计算。就此,犯罪结果以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整体经济损失计算,包括之间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间接经济损失比如误工费、临时租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指盗窃数额及其盗窃中造成财务破损损失。又其中,盗窃数额以犯罪对象价值计算。
案一:行为人侵入到一个工厂车间后,将一台机器拆开,盗走其中一个零部件的。
张教授认为:只能认定对零部件成立盗窃罪。即使拆开机器的行为导致机器不能再使用,也只是同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人认为:应以案机器是否可修理后再用而分两种情况:
1, 机器就此报废。盗窃对象是整部机器。行为人“拆”是“自己控制支配、据为己有”的主观方面。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拆机器并导致报废”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据为己有”后的、自认为权利人的处置行为。
2, 机器修理后还能用,修理费二十万。盗窃对象是修理费二十万价值的财产。受害人可挽回损失不计入数额,相应财产外不纳入犯罪对象。
案二:如果行为人为了利用机器中的零部件,而将整个机器盗走后再拆开,将零部件留下来,将其他部分扔掉的。
张教授认为:可能还是要对整个机器认定为盗窃吧。
本人认为:与以上“1,机器就此报废。盗窃对象是整部机器”同类。不过是犯罪现场处置犯罪对象还是“拿回家”处置的地点区别,性质不变。
案三:行为人嫖娼后拒绝给妓女嫖娼费,妓女追赶行为人,行为人对妓女实施了轻微暴力,为防止妓女找人追赶他,拿走了妓女身上的两部手机,还没有走几米,就被妓女的朋友抓获了。是不是可以认为行为人对两部手机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也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本案分八个分案:
一, 有“前隙”被追中:
1, 转身夺过手机当面摔碎。行为人“防止报警叫人”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同二,1);属于前面的故意伤害罪的延续性行为,属于造成财产损失的量刑情节。
2, 转身夺过手机后继续跑。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目的、保留手机使用性能的抢夺罪;
3, 转身暴力抢过手机当面摔碎。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抢劫罪(同二,1),其中“摔”是“据为己有”目的达到后的处分,和“防止报警叫人”中间,更倾向于后者。属于前面的故意伤害罪的延续性行为,属于造成财产损失的量刑情节。
4, 转身暴力抢过手机后继续跑。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保留手机使用性能的抢劫罪;
二, 没前隙,行为人心里嫉妒“我没有不能让你有”:
1, 夺过手机当面摔碎。行为人是公然非暴力占有后毁损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抢夺“据为己有”和摔毁之间,行为人追求的是当权利人面的摔毁结果,挑衅性质,而不是“手机被我占有了后我摔毁”侮辱性质。
2, 夺过手机后转身跑。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目的、保留手机使用性能的抢夺罪;(同“一,2)
3, 抢过手机当面摔碎。行为人“非法占有”抢劫罪;摔,是“据为己有”目的达到后的处分。
4, 抢过手机后转身跑。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保留手机使用性能的抢劫罪;(同“一,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