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子公司江西鹰潭长运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其控股子公司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根据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6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 0602 民破 1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江西鹰潭长运有限公司对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和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2021 年 9 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赣 0602 破 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裁定终结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2021年12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赣06破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
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
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和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负债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范围;对于丧失控制权日之前的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仍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
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和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导致公司 2021 年度合并利润表投资收益增加 5,236.51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2,037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增加3,588.52 万元,合计减少利润总额 324.84 万元。
根据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6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 0602 民破 1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江西鹰潭长运有限公司对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和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2021 年 9 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赣 0602 破 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裁定终结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2021年12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赣06破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
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
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和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负债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范围;对于丧失控制权日之前的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仍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
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和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导致公司 2021 年度合并利润表投资收益增加 5,236.51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2,037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增加3,588.52 万元,合计减少利润总额 324.8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