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区巴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吴台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XX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开奋,系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栋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杰,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汉滨区巴山中路。
委托代理人汤国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区巴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陕09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邬一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珊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区巴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吴台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XX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开奋,系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栋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杰,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汉滨区巴山中路。
委托代理人汤国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区巴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陕09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邬一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