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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孟子骂杨墨暴露智商硬伤——来看儒学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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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原作者【南方在野2011 】
孟子对杨朱墨翟进行了不要颜面的谩骂和攻击,说杨墨“执一也”“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邪说诬民”“距杨墨,放淫辞”“如追放豚”“能言距杨墨者,圣人之徒也”
孟子甚至不惜颜面的说“杨朱无君,墨翟无父,无君无父,是禽兽也”。让禽兽一词成了中国千年国骂!
孟子之所以如此仇视杨墨之道,是因为固守门户之见,要维护儒家意识形态。
同时,孟子对杨朱和墨翟展开攻击,消磨了个体权利和公共意识,暴露了儒学自身理论内部致命的短板,使得儒学自身体系陷入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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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10-08 20:59回复
    一、“亲亲为大”与“仁者爱人”形成悖论
    【儒家】“亲亲为大”的私德与“仁者爱人”公德形成悖论:因为把血亲原则视为道德规范至高无上的唯一本根,会导致“私德”与“公德”的关系错位。本应该是公德的“仁爱”竟然变成了“亲亲”,成了血亲原则的扩散。
    儒家始终不忘记强调血亲原则的首要地位,仁的推爱法“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以血亲原则作为道德规范至高无上的唯一本根,是孔孟儒家仁爱政治学的首要特征。
    【理论逻辑】悖论
    (1)血亲会带来儒学内部的自相矛盾:将血亲私德视为道德准则的至高无上的唯一本根,结果就使“仁爱理想”在儒家思潮的理论架构内处于一种缺失基础的无根状态。
    (2)任何普遍性的人性因素都被儒家排除从而不能够构成儒家仁爱理想的本根基础;而被视为唯一本根的血缘亲情不但不足以构成仁爱理想的本根基础,反而还会由于确立自身的至上地位而导致仁爱理想的根本否定,以致使孔孟儒学陷入深度悖论。
    【实践】危害
    (1)所谓亲亲相隐,一方面,是亲属之间有罪相隐,徇情枉法,放弃基本法律底线和社会公德之基本善恶是非;另一方面,是为执政者任人唯亲放弃职业道德大开方便之门。
    (2)将血亲私德拔高到至高无上的唯一本根地位,势必会彻底消解社会公德的自律意义和独立地位。儒家企图将复杂的血缘之爱推行于天下。实际上我们又怎么能将对亲人的血缘之爱推到普通人?除非逻辑混乱。人类思维的基本特点是从简单到复杂,而从复杂到简单则容易引起思维逻辑的混乱。从简单的开始,复杂的终会搞清楚;但从复杂的开始,往往复杂的没有搞懂,简单的也变得模糊不清。仁爱所谓推爱法是一种误入歧途的推爱。
    I


    2楼2013-10-0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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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结
      本来,儒家的“民惟邦本”,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民贵”“君轻”,都光芒万丈,足以彪炳千秋。
      但是,
      (1)“亲亲为大”抽空了“仁爱”的根,私德与公德错位。
      (2)“君父同伦”又导致推爱的混乱,家庭伦理与政治伦理不分,使“民惟邦本”彻底架空。
      这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以至于儒家中国完全走向了儒家理想的反面!
      I


      4楼2013-10-08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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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孟子反对杨朱“为我”“自私”的人权主张是否有逻辑?
        孟子同时对杨朱和墨翟展开攻击,这就同时消磨了个体权利和公共意识,这正暴露了儒学自身理论内部致命的短板,家国同构宗法专制导致中国两千年来“下无个人、上无社会”的黑暗局面,至今不息。
        (1)从国家层面来讲,家国同构,国也就成了家族的所有物,公共权力也只能理解为家族特权,成了实现家族私人利益的手段。
        一方面,政府毕竟也是由人来操控的,他们同样有智力精力和道德品行方面的缺陷,不可能万能。另一方面,由于民间组织的匮乏,一盘散沙式的民众也就无法培养自治的力量,所有的社会问题也就直接推向了政府,使政府直接面对整个社会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永无休止毫无意义的王朝更替,是家国同构宗法专制对公民社会的摧毁。
        (2)从个人生活而言,家国同构造成了一个令人压抑的等级专制,人权毫无空间。在这里私人领域是不存在的,这使得“中国人的思想活动乃至他们的整个人生观,都拘囚在官僚政治所设定的樊笼里”。这样的社会背景中不可能滋生自主、理性的公民,更不会有个人的自主领域。
        个人被束缚在狭隘的社会关系中,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等级森严、缺乏流动的封闭社会生活格局。个人或个体是毫无价值和意义的,甚至不存在个人与个体的概念,每个人的存在方式和意义首先取决于他在家庭和家族中的地位与角色,再进而扩展至他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和角色。
        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儒家几乎没有体现,甚至在中国传统的规章典籍中看不到有关“个体”和“个人”的概念与表述,只有一个“私”的概念可以大概有所对应,但是“私”在中国传统语境中几乎完全是负面的意义,所谓“私心杂念”、“自私自利”、“徇私枉法”等等。
        I


        6楼2013-10-0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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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善若水,厚德载物。水最低贱,却承载万物,源于宇宙之始的道亦是如此。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3-10-08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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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澳大利亚9楼2013-10-09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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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具然看完了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3-10-0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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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见弱智文章,真真是读书人最无底线。


                11楼2013-10-0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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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时代,家即是国。国人都是同姓的,野人没政治地位.儒的立足点在-国国人.墨的立足点在国与国间.根本就不是什么法治人权这些东西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3-10-0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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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公德需求多产生自以生人为主要社会关系的商业社会.农业社会一村都是亲戚.一国都是同姓。以现在的理念套二千年多前的社会结构,是孔智商低还是作者智商低?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3-10-0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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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儒儒不分。君为臣纲是董的东西。君君臣臣是孔的东西。这两样东西是不一样的。汉武独尊的儒是董改造的儒,孔孟不需要为几百年后的人负责。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3-10-0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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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亲亲相隐”。
                        实际上,目前西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不赞同亲亲相揭。近亲属有拒证权,犯罪人不需自证其罪,近亲属也能不控以窝藏犯。
                        反倒是目前中国,亲亲相揭是作证义务,亲不揭亲是违法行为,假以公之名来侵犯私权,并不鲜见。个体伦理都忽视的社会,枉谈什么公德伦理?实在可笑之至。
                        作者高举公德大棒,以批“亲亲相隐”,其实根本是缺德。
                        I


                        IP属地:广东15楼2013-10-09 09:42
                        收起回复
                          总之,整篇文章在我看来是不堪入目的。
                          这种不堪入目的本身不是观点问题,而是论证过程--不讲逻辑,时空错乱,只以批臭为目的。
                          这种活,其实也不需要狗尾续貂,文革都批的7788了,任你歪曲技术再高也不及其盛。


                          IP属地:广东16楼2013-10-0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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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家族中的身份是多重的,一身兼任几种角色:
                            为父,为子,为兄,为弟,为堂亲,为表亲······
                            儿大三分脸,女大三分客。
                            私有财产出现,一夫一妻制使父子关系确实可靠,子女继承其先父财产的权利确定。孝与子女的利益直接相关,自然就得到了强化,特别是“立嫡”“立长”继统世袭制的建立,使政治权力掺入,孝因此得到进一步升华。
                            孔子生活的春秋后期,朝廷混乱,社会动荡,战争频仍,天下大乱。用孟子的话说,“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滕文公下》)。孔子痛心疾首,忧心忡忡,不得不大声呼吁,全力倡导。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都是“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应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为: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实际上,大夫是懂得刑法的,而庶人不一定懂得礼制。所以,这一句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减轻罪责。”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而增一分或减一分。I


                            17楼2013-10-09 09:51
                            收起回复
                              无根基的儒家,该批判的必须予以批判


                              18楼2013-10-0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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