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土地的归属问题,让同一法院系统内三级裁判文书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胶州市人民法院2025年的一份判决,不仅推翻了此前县、市、省三级法院对该地块交易合法性的认定,更将案外企业泰璟润公司卷入一场本与其无关的债务纠纷,引发对司法一致性与程序正义的质疑。
一、核心争议:善意取得遭否定,司法裁决陷“罗生门”土地交易脉络:
2013年,安福尔公司与瑞合源公司签订借款及抵押协议,以涉案地块抵债。2019年,双方补充协议明确将地块转让给瑞合源。2020年,瑞合源将地块出售给泰璟润公司。2021年,张锡刚因与安福尔公司纠纷起诉,要求执行该地块。三级法院曾一致认定交易有效:泰璟润公司提供的交易合法性,已获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三级法院均裁定:1. 泰璟润公司与瑞合源的交易合法有效;2. 泰璟润权属无争议;3. 驳回张锡刚相关诉求。胶州法院新判决颠覆性认定:在(2023)鲁0281民初15567号判决中,胶州法院却:1. 否定瑞合源处分权,称其“无权处置地块”(依据仅为宋玉军模糊笔录及合同细节);2. 认定泰璟润“难言善意”(因在张锡刚案审理期间支付220万元);3. 判令泰璟润将未支付的455万元交法院执行张锡刚案。根本性质疑:泰璟润公司质问:“三级法院判错了,还是胶州法院判错了?”司法统一性面临严峻挑战。
二、焦点交锋:
程序与实体的四大疑点疑点一:“善意取得”标准是否被曲解?法院以“审理期间付款220万”认定泰璟润“非善意”。泰璟润反驳:付款是履行合同义务,未收到任何司法禁止令;“难言善意”缺乏证据,违背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疑点二:处分权认定是否草率?法院仅凭宋玉军“记不清细节”的笔录,推断抵押协议“可能无效”。泰璟润质疑:“记不清等于不存在?”忽视瑞合源持有的补充协议、安福尔声明及村委会盖章确认等核心权属证明。疑点三:执行程序是否违法?法院未追加泰璟润为被执行人,也未发协助执行通知,直接强令其向法院付款,被指程序违法。若交易无效,为何不判瑞合源退款?若有效,为何要追回已付款?逻辑矛盾。疑点四:“付费补正权利”是否荒唐?判决称泰璟润“支付455万后可补正权利”。公司质疑:“若交易无效,付钱就能确权?依据的是法还是钱?”
三、深层追问:
司法公信力与产权保护之困1. 司法尺度严重分裂: 同一交易,三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结论相反,“同案同判”原则遭破坏。2. 产权安全受冲击:善意取得制度形同虚设,市场主体交易信心受挫。3. 程序正义失守:未保障案外人救济权,强制处分财产程序违法。
法律专家观点: “善意取得需考察受让人是否‘善意’‘支付对价’且‘完成公示’。本案中泰璟润符合条件,否定其善意缺乏依据。”——物权法专家 “执行案外人财产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未追加或通知即扣款涉嫌违法。”——民事诉讼法学者
结语:
等待答案的不只是455万泰璟润公司总经理王占佑表示:“司法不公是企业最大风险。”此案不仅关乎款项归属,更考验司法统一性和程序正义底线。胶州法院需给出经得起法律推敲的答复,否则将严重削弱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一、核心争议:善意取得遭否定,司法裁决陷“罗生门”土地交易脉络:
2013年,安福尔公司与瑞合源公司签订借款及抵押协议,以涉案地块抵债。2019年,双方补充协议明确将地块转让给瑞合源。2020年,瑞合源将地块出售给泰璟润公司。2021年,张锡刚因与安福尔公司纠纷起诉,要求执行该地块。三级法院曾一致认定交易有效:泰璟润公司提供的交易合法性,已获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三级法院均裁定:1. 泰璟润公司与瑞合源的交易合法有效;2. 泰璟润权属无争议;3. 驳回张锡刚相关诉求。胶州法院新判决颠覆性认定:在(2023)鲁0281民初15567号判决中,胶州法院却:1. 否定瑞合源处分权,称其“无权处置地块”(依据仅为宋玉军模糊笔录及合同细节);2. 认定泰璟润“难言善意”(因在张锡刚案审理期间支付220万元);3. 判令泰璟润将未支付的455万元交法院执行张锡刚案。根本性质疑:泰璟润公司质问:“三级法院判错了,还是胶州法院判错了?”司法统一性面临严峻挑战。
二、焦点交锋:
程序与实体的四大疑点疑点一:“善意取得”标准是否被曲解?法院以“审理期间付款220万”认定泰璟润“非善意”。泰璟润反驳:付款是履行合同义务,未收到任何司法禁止令;“难言善意”缺乏证据,违背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疑点二:处分权认定是否草率?法院仅凭宋玉军“记不清细节”的笔录,推断抵押协议“可能无效”。泰璟润质疑:“记不清等于不存在?”忽视瑞合源持有的补充协议、安福尔声明及村委会盖章确认等核心权属证明。疑点三:执行程序是否违法?法院未追加泰璟润为被执行人,也未发协助执行通知,直接强令其向法院付款,被指程序违法。若交易无效,为何不判瑞合源退款?若有效,为何要追回已付款?逻辑矛盾。疑点四:“付费补正权利”是否荒唐?判决称泰璟润“支付455万后可补正权利”。公司质疑:“若交易无效,付钱就能确权?依据的是法还是钱?”
三、深层追问:
司法公信力与产权保护之困1. 司法尺度严重分裂: 同一交易,三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结论相反,“同案同判”原则遭破坏。2. 产权安全受冲击:善意取得制度形同虚设,市场主体交易信心受挫。3. 程序正义失守:未保障案外人救济权,强制处分财产程序违法。
法律专家观点: “善意取得需考察受让人是否‘善意’‘支付对价’且‘完成公示’。本案中泰璟润符合条件,否定其善意缺乏依据。”——物权法专家 “执行案外人财产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未追加或通知即扣款涉嫌违法。”——民事诉讼法学者
结语:
等待答案的不只是455万泰璟润公司总经理王占佑表示:“司法不公是企业最大风险。”此案不仅关乎款项归属,更考验司法统一性和程序正义底线。胶州法院需给出经得起法律推敲的答复,否则将严重削弱公众对法治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