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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取缔发展商指定物业这一不合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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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取缔发展商指定物业这一不合理的现象
发展商指定的物业服务是一个违背现代文明秩序、法制未触及的社会阴暗面,他是在违背消费者权益法的前提下,捆绑销售,才取得的收费特权,一个国家必须缴纳的只有税款,但物业费实际比税款还要霸道,房子不管你住不住,不管你享受不享受物业服务,都必须无条件缴纳,这其实是变相的税费,是交给私人的税费,交给国家的税费还能够强国安帮,但交给私人的税费,实际是老百姓找了一个爹长期供养着,维持着发展商及其物业的个人高消费,这是哪家的道理?
发展商垄断下的物业服务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我问大家一个问题,我办个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服务行不行?为什么只允许发展商的物业公司来管物业服务呢?市场经济是竞争的,为什么其他人不能竞争搞物业服务?为什么物业合同是发展商搞的格式条款,不能更改,费率他来定,业主不能讨价还价,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竞争带给人民群众的好处是最多的,政府采购各个供商争得头破血流,二折三折的多得是,凭什么物业非得由发展商指定,不得讨价还价?首先招标文件由业主确定,然后公开招标,这才是物业服务的合理渠道来源,来源不合法的物业,老百姓有理由拒绝。
大家都享受过竞争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竞争使普通老百姓可以有选择地选择产品或服务,但是,如果垄断了,那消费者只能任人宰割了。
其实对于中国普通老百姓来讲,如果没有房贷、房租和物业费,老百姓应该过得很滋润,是谁引入这些害人的东西来坑害中国老百姓的,其心可诛!
最可恨的就是那些掌握着话语权的右派经济学家、右派法学家,在掠夺国有资产时,天天喊着市场经济、法制化,为什么这些涉及民生、公平公正的普遍性问题怎么总是装聋作哑,从来不提什么市场经济、招投标之类的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房地产政策法规,所以这些右派经济学家、右派法学家不是什么为民请命,而是为了维护其主子和其群体利益罢了。



IP属地:广东1楼2025-06-11 12:35回复
    这些条款都是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该被法院宣布无效的


    IP属地:广东2楼2025-06-1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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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3 18:32:39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现在物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官商勾结做尽坏事和黑社会已经没有任何区别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6-11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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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的物业服务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
        1、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的物业服务没有经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没有经过竞争性的手续,由发展商指定的物业服务,其服务方式、收费标准、责任义务都是由发展商及其物业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的,这种方式业主没有任何选择权,这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所以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订立合同条款的物业服务单位也没有向业主方宣讲过合同条款,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发展商及其物业诱骗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合法的,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没有向业主进行合理解释,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2、 其二,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的发展商佛山市鼎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商中澳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并没有向业主公示,里而具体的合同条款、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对业主的影响都没有向业主方公示,这损害了业主方的知情权。
        3、 关于物业费的收支及使用方面:
        太平洋鼎旺中心的现状是,物业租赁发展商的物业,发展商向物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按一般原则,发展商自己持有的物业也须向物业按向业主征收物业服务费相同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但目前发展商须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有没有缴纳物业费?缴纳了多少物业费?业主却一无所知,但物业还天天说物业的资金不够用,建议物业向业主公开一下物业真实的收支情况。
        关于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的收支问题,一方面包括业主缴纳的物业费,还有发展商需要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因为这个小区相当多的物业是由发展商自持的,按道理这些发展商持有的物业也应向物业缴纳跟业主同样费率的物业服务费,但是发展商须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有没有缴纳物业费?缴纳了多少物业费?这些都是一个谜,所以业主没有办法了解物业的真实收入支出情况,更没有资格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即使物业是包干制的,但如果说缴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那么发展商有没有缴纳物业费业主必须知情,这绝不是发展商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因为这个项目合同是发展商搞出来的格式条款,如果他自身的物业能够置身法外,这对业主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其他业主凭什么还要缴纳物业费?发展商起码应该公布其缴纳物业费记录,以及完税证明。
        我们业主有物业的微信、app等各类沟通方式,物业从来没有向我们通报过各类收入、支出,在这样不明不白的情况下,物业没有资格动用业主的维修基金,希望政府能够介入调查!还业主一个知情权!
        4、 其他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自开盘6年多来,自始至终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权利的小区公共部分的广告收益、公共部分的出租收益等都没有公开,这些原本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都被物业、发展商中饱私囊了,有了这些不正当收入,物业、发展商还惦记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真是不要脸到家了,建议广大业主坚决抵制物业、发展商这种不要脸的行为,不要再缴纳物业服务费,维护自身的权益!




        IP属地:广东5楼2025-06-1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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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法条款:
          顺德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现今是事故不断,三天两头地停电、停水,房子到处漏水,越来越难以为继,租赁的商家的经营也越来越难以为继了。物业租不出去,就只够靠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勉强维持了,现在的现状是:物业租赁发展商的物业向发展商缴纳租金,发展商向物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和发展商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外部的收入目前只有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了,因为这个项目很多物业是发展商自持的,所以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基上是靠卖出去的物业缴纳的管理费在苟延残喘,如果全体业主不交管理费,发展商和物业都得被饿死。
          今天要向大家说一下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这些违法条款都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希望广大业主团结起来,共同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1.其《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只规定的业主所要尽的义务,没有按消费者权益法等要求规定业主能够享受到的权利,义务权利不对等,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2.《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三条为非法条款,这一条款中约定说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和电梯费费用,其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该条款中“包含/不包含公共水电费用及电梯费。”中的对号是发展商或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己私自打上的,没有经过业主们的同意,而且这每月分摊的水电费用是物业替佛山市顺德区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代收的,这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而物业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欺骗业主签署的合同却规定维修费用由业主方分担,这是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缴纳了公共部分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的水电费,而公共部分的商业营收利益全部被发展商和物业拿走了,业主只投入没收益,而发展商和物业却只收业主的钱,享受着全部商业收益,哪有这样的道理?
          3.《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第十条关于保险的条款明显免除了发展商和物业的责任,业主缴纳了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却不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哪有这样的道理?如果你是投资的,想出租物业,那么人家交着管理费,却不能保证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谁还敢租这样的房子?你的投资还会有回报吗?
          4.由于业主所购房屋出现渗水、停电停水等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希望广大业主团结起来共同维权。
          5.开发商迟交房产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迟交物业费的滞纳金却为每日千分之五,显失公正。
          6.广大业主须要求在《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里明确水电费收费标准按普通民用收费标准收取,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证明,如超出普通民用水电费收取标准部分,业主可以从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7.要求物业公开所有小区收支明细,公开所有公共部分的收益,业主须按比例享受公推部分的收益。
          以上是本人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发展的一些不合理条款,大家还发现什么不合理条款,希望大家补充,让我们大家共同起来维护业主自身的权益。


          IP属地:广东6楼2025-06-16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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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这些起源都是你的认知,你认为的并不是这个世界运行逻辑,所以你所求而不可得。


            IP属地:山东8楼2025-07-0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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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恶的房地产,害了中国六代人,还想通过物业服务继续坑害中国人民吗?
              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房地产就以核暴炸之势吞食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积累的财富,这些由地产商、主流经济学家、贪官组成的利益群体,利用着人民群众几十年积累的财富,利用中国建国以来积累的人口红利和劳动力基础,利用国家的土地,精心编制了一个一路狂飙的击鼓传花式的房地产骗局,空手套白狼地拿走了改开后中国人民积累的五十年的财富,留下了一大堆的烂尾楼,留下了普通老百姓几代人才能偿清的债务,而这些编制骗局的由地产商、主流经济学家、贪官组成的利益群体却拿着中国几十年改开的成果跑到国外过起了逍遥自在的神仙般生活。
              “国内挣钱国外花”,是这些由地产商、主流经济学家、贪官组成的利益群体的共同特征,要不然大家如何解释世界上只有中国人在996地加班干活,外国人却不用干活地享受高福利的怪异现象?其本质就是这些由地产商、主流经济学家、贪官组成的利益群体把中国人民的财富转移到国外消费,刺激了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中国国内却因被蛀虫们掏空了中国人民的家底而导致国内需求不足造成的必然恶果。
              经过几年的房价的暴跌,中国人民终于从梦中醒来了,老百姓不再象以前那样疯狂地买房了,而这些由地产商、主流经济学家、贪官组成的利益群体失去了自己的钱袋子,其既得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失,这时候,这些蛀虫们又想起了物业费这一块大蛋糕,想通过老百姓购房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通过增加物业费的方式维持这些既得利益者的高消费。
              发展商指定的物业服务是一个违背现代文明秩序、法制未触及的社会阴暗面,他是在违背消费者权益法的前提下,捆绑销售,才取得的收费特权,一个国家必须缴纳的只有税款,但物业费实际比税款还要霸道,房子不管你住不住,不管你享受不享受物业服务,都必须无条件缴纳,这其实是变相的税费,是交给私人的税费,交给国家的税费还能够强国安帮,但交给私人的税费,实际是老百姓找了一个爹长期供养着,维持着发展商及其物业的个人高消费,这是哪家的道理?
              之所以能形成发展商指定物业这一奇葩现象,就是出现在发展商房子还没有全部售完,这时候的物业就必须由发展商指定这一环节,但大家仔细想一下就会发现这里面的猫腻,同样是房子,业主买了房子要交物业费,那发展商没有卖出去的房子也应该缴纳物业费,这个环节如果发展商垄断了,那么业主吃亏是一定的了,首先这个时期发展商交没交物业费谁来监管?这个时期交的物业费有没有用在小区的公共事物上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好,就由发展商指定物业来管理小区,明显是有人想混水摸鱼地糊弄业主,房地产商可以这样做的法理依据就是物业法规定推荐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物业服务权,也即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物业服务也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人大代表都是房地产商及其代言人,在立法阶段地产商就给自己留下了后门。而一旦发展商垄断物业服务的客观事实形成了,发展商当然不愿意放弃物业服务这一块肥肉,必然千方百计地想垄断经营物业服务。以广州华南新城为例,其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小区的公共部分属于发展商,业主如果想自己选择物业,必须有2/3的业主签名,同时签名业主的产权面积也必须达到2/3,但由于小区公共部分为发展商所有,所以,尽管签名的业主早已超过了总数的2/3,面积却达不到2/3,依然无法换掉发展商指定的物业。因此,华南新城的小区业主要想真正当家作主,必须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合同的合法性上下功夫,通过收回小区公共部分的产权,小区公共部分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才能从法理上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全国的业主须加大宣传,通过游行、宣讲等手段影响高层的决策,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规范物业服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经济规律上讲,发展商垄断下的物业服务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我问大家一个问题,我办个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服务行不行?为什么只允许发展商的物业公司来管物业服务呢?市场经济是竞争的,为什么其他人不能竞争搞物业服务?为什么物业合同是发展商搞的格式条款,不能更改,费率他来定,业主不能讨价还价,这不是强买强卖吗?这是违反消费者权益法的违法行为,业主们可以从这些法理上质疑发展商指定物业的合法性,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现今国内各行各业内卷得厉害,商业模式的创新、技术革新的日新月异、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令人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但只有物业这一行从成立到现在只有几个搞卫生的阿姨、快退休的老头,除了会定期不要脸地去要钱,没有任何商业模式的创新,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革新,人员的素质更是惨不忍睹,黑社会、地痞流氓、没受过良好教育的富二代…,人民群众要豢养这样一群社会的渣滓,请问社会的正义公平何在?社会怎么能够进步?
              竞争带给人民群众的好处是最多的,政府采购各个供应商争得头破血流,二折三折的多得是,凭什么物业非得由发展商指定,不得讨价还价?首先招标文件由业主确定,然后公开招标,这才是物业服务的合理渠道来源,来源不合法的物业,老百姓有理由拒绝。
              大家都享受过竞争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竞争使普通老百姓可以有选择地选择产品或服务,但是,如果垄断了,那消费者只能任人宰割了。
              其实对于中国普通老百姓来讲,如果没有房贷、房租和物业费,老百姓应该过得很滋润,是谁引入这些害人的东西来坑害中国老百姓的,其心可诛!
              最可恨的就是那些掌握着话语权的象马光远、张维迎、董蕃之流的右派经济学家、右派法学家,在掠夺国有资产时,天天喊着市场经济、法制化,为什么这些涉及民生、公平公正的普遍性问题怎么总是装聋作哑,从来不提什么市场经济、招投标之类的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房地产政策法规,所以这些右派经济学家、右派法学家不是什么为民请命,而是为了维护其主子和其群体利益罢了,实际是在坑民、害民。
              现在中国人民最应该做的就是取消发展商指定的物业服务,因为这些由地产商、主流经济学家、贪官组成的利益群体的房子不好卖了,没有了卖房子的收入,如果再失去物业费这一块收入,那这些寄生虫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等着他们的也只有被饿死这一最悲惨的结局了,而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将迎来自己不再被压榨和剥削的新生活。


              IP属地:广东9楼2025-07-1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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