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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波枉法裁判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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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波枉法裁判的事实和证据
德州市委田卫东的书记: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田卫东主任:
德州市依法治市委员会田卫东主任:
德州市政法委员会邵浩浩书记: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韩成锋院长: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许勍检察长:
德州市公安局滕丗雷局长:
孔祥波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枉法裁判的事实和6份主要证据实名控告如下:
证据1:双力集团破产组2021年10月13日出具的证明:“未查到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与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往来记录。破产后没有对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的付款记录。”证据1证明被上诉人在双力集团破产组没有任何债权,双力集团破产组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货。孔祥波在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七行“…(被上诉人)余额218000元仍在双力集团账户”;孔祥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七页第十六行“后双力集团以发货收益、以物抵债、支付现金等方式数次将上述预付款返还给经销商,纪俊智、魏爱军及原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单独或共同在有关收据上签字盖章,接受了返还的财产”;孔祥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七页倒数第三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力集团已于2007年8月14日将全部预付款支付给纪俊智和魏爱军,纪、魏二人未及时转交将其占有,其应返还被上诉人并赔偿损失”。证据1证明孔祥波的上述裁定都是违背事实,捏造事实。
证据2、双力集团破产组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证明“纪俊智未参加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任何工作。”孔祥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七页第十二行“......双力集团根据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证据2证明孔祥波的这一裁定也是捏造的事实。
证据3、纪俊智代表其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孔祥波在《判决书》第四页第九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人纪俊智及原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已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成立”;在《判决书》第四页第十二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该认定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被二审法院孔祥波认可的,证据3证明孔祥波的这一裁定也是错误的。
证据4、原双力集团财务室出具的收入凭单复印件1份,该单据上的缴款单位是代理商原庆云县永鑫销售处,证据4证明被上诉人在双力集团破产组没有债权。
证据5、代理商原庆云永鑫的工商注册信息,该证明代理商是以魏爱军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且该单位已于2007年6月1日注销,依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证据6、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纪俊智申请问题的答复》“我局侦办的纪俊智票据诈骗案已于2010年4月10日依法撤销,…民事案件审理期间由法庭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进行调查、审查、认定。回复人:边德志 张涛。2022年7月13日。”孔祥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七页倒数第四行:“纪俊智在公安机关调查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时曾自认其与魏爱军合伙经营。”根据证据5、证据6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孔祥波的这一裁定也是完全错误的。
孔祥波枉法裁判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无可抵赖,如控告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纪俊智18963555265
2025年6月9日



IP属地:山东1楼2025-06-09 14:59回复
    各级只能监督部门对长期举报控告置之不理涉嫌渎职


    IP属地:山东2楼2025-06-0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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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3 2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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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3楼2025-06-0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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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波枉法裁判证据确凿,无可抵赖


        IP属地:山东4楼2025-06-0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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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波枉法裁判事实充分,证据确凿。


          IP属地:山东5楼2025-06-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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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委田卫东的书记: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田卫东主任:
            德州市依法治市委员会田卫东主任:
            德州市政法委员会邵浩浩书记: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韩成锋院长: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许勍检察长:
            德州市公安局滕丗雷局长:


            IP属地:山东6楼2025-06-0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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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只能监督部门对长期举报控告置之不理涉嫌渎职


              IP属地:山东7楼2025-06-09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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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波枉法裁判的事实和证据
                德州市委田卫东的书记: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田卫东主任:
                德州市依法治市委员会田卫东主任:
                德州市政法委员会邵浩浩书记: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韩成锋院长: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许勍检察长:
                德州市公安局滕丗雷局长:
                孔祥波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枉法裁判的事实和6份主要证据实名控告如下:
                证据1:双力集团破产组2021年10月13日出具的证明:“未查到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与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往来记录。破产后没有对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的付款记录。”证据1证明被上诉人在双力集团破产组没有任何债权,双力集团破产组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货。孔祥波在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七行“…(被上诉人)余额218000元仍在双力集团账户”;孔祥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七页第十六行“后双力集团以发货收益、以物抵债、支付现金等方式数次将上述预付款返还给经销商,纪俊智、魏爱军及原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单独或共同在有关收据上签字盖章,接受了返还的财产”;孔祥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七页倒数第三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力集团已于2007年8月14日将全部预付款支付给纪俊智和魏爱军,纪、魏二人未及时转交将其占有,其应返还被上诉人并赔偿损失”。证据1证明孔祥波的上述裁定都是违背事实,捏造事实。
                证据2、双力集团破产组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证明“纪俊智未参加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任何工作。”孔祥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七页第十二行“......双力集团根据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证据2证明孔祥波的这一裁定也是捏造的事实。
                证据3、纪俊智代表其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孔祥波在《判决书》第四页第九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人纪俊智及原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已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成立”;在《判决书》第四页第十二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该认定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被二审法院孔祥波认可的,证据3证明孔祥波的这一裁定也是错误的。
                证据4、原双力集团财务室出具的收入凭单复印件1份,该单据上的缴款单位是代理商原庆云县永鑫销售处,证据4证明被上诉人在双力集团破产组没有债权。
                证据5、代理商原庆云永鑫的工商注册信息,该证明代理商是以魏爱军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且该单位已于2007年6月1日注销,依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证据6、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纪俊智申请问题的答复》“我局侦办的纪俊智票据诈骗案已于2010年4月10日依法撤销,…民事案件审理期间由法庭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进行调查、审查、认定。回复人:边德志 张涛。2022年7月13日。”孔祥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七页倒数第四行:“纪俊智在公安机关调查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时曾自认其与魏爱军合伙经营。”根据证据5、证据6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孔祥波的这一裁定也是完全错误的。
                孔祥波枉法裁判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无可抵赖,如控告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纪俊智18963555265
                2025年6月10日


                IP属地:山东9楼2025-06-1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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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3 2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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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波枉法裁判事实充分,证据确凿。


                  IP属地:山东10楼2025-06-1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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