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李某玲女士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留给了二儿子王某亮与三儿子王某光,然长子王某明的不满,进而引发了一场家庭纷争。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江淑玲律师作为王某亮与王某光的诉讼代理人,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法院最终确认,该房产为李某玲女士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她完全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这一公正判决不仅确认了遗嘱的有效性,更坚定地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
王某图与李某玲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孕育了三个儿子,即原告一王某亮,原告二王某光和被告王某明。
2000年,王某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楼302号的房屋,并于同年9月完成登记。
2004年,王某图去世后,次年1月李某玲与三个儿子去办理继承。确认302号房屋中的一半为死者王某图的遗产;被继承人王某图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儿子王某明、王某亮、王某明均自愿声明放弃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某图的遗产由其妻子李某玲继承。最终302 号房屋过户登记在李某玲名下,为李某玲个人所有。
随后,在2019年3月,李某玲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由王某亮,与王某光各继承50%。然而,李某玲于2024年2月因病去世后,关于这份遗产的继承问题,原被告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将此事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遗产继承的纷争。
二、律师介入
由于王某亮和王某光与被告王某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委托了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江淑玲律师和李红艳实习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三、办案经过
江淑玲律师在接手王某亮、王某光与王某明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后,迅速展开了专业且细致的办案工作。
首先,江律师详细审阅了案件材料,包括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户口簿、人事档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及档案等关键证据。她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遗嘱的有效性及房产份额的分配。
随后,江律师代表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并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档案。在庭审中,江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二原告的立场和诉求,最终法院采纳了江律师的意见,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判决房产由二原告共同继承。
整个办案过程中,江淑玲律师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论能力,维护了二原告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
经法院最终裁决:被继承人李某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302号房产由原告王某光与原告王某亮共同继承,双方各占该房产50%的份额。本案受理费用67,800元,由原告二人平均分担,各承担33,900元。
信之源江淑玲律师温馨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可在生前依据自我意见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亦可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形式多样,包括公证、见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但须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故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谨慎处理,以便减少家庭矛盾,使真是意愿得以实现。另面对遗产继承问题,请务必了解法律规定,依法行事,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法律纠纷,确保家庭和谐。

一、案件详情
王某图与李某玲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孕育了三个儿子,即原告一王某亮,原告二王某光和被告王某明。
2000年,王某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楼302号的房屋,并于同年9月完成登记。
2004年,王某图去世后,次年1月李某玲与三个儿子去办理继承。确认302号房屋中的一半为死者王某图的遗产;被继承人王某图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儿子王某明、王某亮、王某明均自愿声明放弃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某图的遗产由其妻子李某玲继承。最终302 号房屋过户登记在李某玲名下,为李某玲个人所有。
随后,在2019年3月,李某玲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由王某亮,与王某光各继承50%。然而,李某玲于2024年2月因病去世后,关于这份遗产的继承问题,原被告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将此事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遗产继承的纷争。
二、律师介入
由于王某亮和王某光与被告王某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委托了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江淑玲律师和李红艳实习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三、办案经过
江淑玲律师在接手王某亮、王某光与王某明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后,迅速展开了专业且细致的办案工作。
首先,江律师详细审阅了案件材料,包括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户口簿、人事档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及档案等关键证据。她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遗嘱的有效性及房产份额的分配。
随后,江律师代表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并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档案。在庭审中,江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二原告的立场和诉求,最终法院采纳了江律师的意见,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判决房产由二原告共同继承。
整个办案过程中,江淑玲律师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论能力,维护了二原告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
经法院最终裁决:被继承人李某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302号房产由原告王某光与原告王某亮共同继承,双方各占该房产50%的份额。本案受理费用67,800元,由原告二人平均分担,各承担33,900元。
信之源江淑玲律师温馨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可在生前依据自我意见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亦可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形式多样,包括公证、见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但须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故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谨慎处理,以便减少家庭矛盾,使真是意愿得以实现。另面对遗产继承问题,请务必了解法律规定,依法行事,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法律纠纷,确保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