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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公司被恶意抢注商标,信之源助企业免赔70万元捍卫品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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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市X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因涉及与原告李某的商标权纠纷,向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求助。经过律师团队的深入研究和对证据的细致梳理,成功为X公司争取到了对“L***S”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01案情介绍
2024年,原告李某以北京市X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等五被告侵害其第5*****1号“L***S”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原告主张,X公司进口、销售带有“L***S”标识的护肤品,某化妆品经销商武汉分公司等销售方构成共同侵权。
02律师介入
X公司遭遇诉讼,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所经过深入分析与研判,决定指派经验丰富的石倩律师和贾楠楠律师担任此案代理人,为X公司争取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03办案经过
石倩律师和贾楠楠律师接受X公司委托后,迅速展开案件分析,提出核心抗辩方向:
1在先权利证明:
梳理X公司自2017年起在瑞士注册“L***S”商标的权属文件、进口报关记录及产品宣传资料,证明其早于原告商标申请前已合法使用该标识。
提交2018年某新闻网站等平台对“艾某诗L***S”产品的宣传记录,以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证明,证实“L***S”品牌在国内市场的长期使用和知名度。
2原告恶意抢注论证:
通过调查发现,原告李某名下注册大量商标(41枚),且其关联公司无实际生产场所,结合其注册时间与X公司使用行为的关联性,论证其注册行为具有恶意。
指出原告此前注册的同类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进一步印证其“囤积商标、滥用诉权”的恶意。
3商标正当使用抗辩:
强调被诉产品明确标注“原产国:瑞士”“经销商:X公司”及制造商信息,消费者可清晰识别商品来源,不会与原告产生混淆。
结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X公司对“L***S”享有在先使用权,原告权利基础存在瑕疵。
庭审中,石倩律师团队通过证据链完整呈现X公司的合法经营历史,并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规则,直指原告诉讼本质为恶意维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0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X公司对“L***S”享有合法在先权利,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原告李某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恶意,构成权利滥用;被诉商品标注清晰来源,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信之源石律师温馨提醒
跨境经营企业应尽早完成境内外商标注册,并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宣传资料、销售记录、参展证明等);如遭遇恶意诉讼应积极应对:若被诉侵权,需迅速梳理在先权利证据,必要时通过“恶意抢注”“权利滥用”等规则反制;
进口商品应完整标注原产国、经销商及制造商信息,避免来源混淆风险。警惕商标囤积行为:对短期内注册多枚商标、无实际使用意图的主体,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无效或撤销其商标。


IP属地:北京1楼2025-03-31 15: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