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资讯视频图片知道文库贴吧地图采购
进入贴吧全吧搜索

 
 
 
日一二三四五六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

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

一键签到
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
一键签到
本月漏签0次!
0
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
如何使用?
点击日历上漏签日期,即可进行补签。
连续签到:天  累计签到:天
0
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使用连续签到卡
08月25日漏签0天
中华字经吧 关注:109贴子:5,032
  • 看贴

  • 图片

  • 吧主推荐

  • 游戏

  • 14回复贴,共1页
<<返回中华字经吧
>0< 加载中...

关于上海策文与北京华文之间关系的澄清.

  • 只看楼主
  • 收藏

  • 回复
  • 人约柳梢头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今天偶进中华字经吧,惊讶地发现贴吧里铺天盖地被同一个人贴满了大字报,我不禁对此人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精神所折服,鄙人虽然任职于北京华文公司,可整日忙于教材研发与教师培训,何曾有闲暇到网络上、百度知道上到处张贴、鼓吹一些片面的带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言辞呢?据我所知,华文公司的诸同事也大都各司其职,兢兢业业于汉语言识字教学的研究和推广,没听说公司专门聘请某些无所事事的闲人,没事的时候就跑来帖吧刷屏,自言自语什么的。看起来上海策文的确财力雄厚,养一批这样的人居然连眼睛都不带眨巴一下的。

北京华文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5日,前身是北京华文新世纪发展有限公司,郭保华教授是几大股东之一,华文公司是第一个得到郭保华教授的授权,经营开发中华字经产品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总部设在中国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5楼,公司设置在这样一个权威语言文字研究机构,尚不敢妄称什么“总部”,而某些不知名的后辈居然恬不知耻、僭越妄为,自封什么“XXXX总部”,真令闻者为之脸红耳热。

下面就华文与策文之间的事实关系向大家澄清一下。

1,请区分两个概念,郭保华教授≠北京华文公司。北京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独立经营的企业实体,法人代表吴生,总经理关澜颖,郭保华教授只是作为股东之一对中华字经的研发和推广起到一个指导老师的作用。

2.华文公司于2001年初得到郭保华教授授权,开发经营字经及相关教辅产品,出版的教材有国家统一标准书号。

3.2002年下半年,李某与郭保华教授联系,欲共同经营中华字经,双方签定市场开发协议,10月底成立上海策文字经公司,但因李承诺的参股资金未能到位,该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双方合作即宣告结束,此后郭保华教授回到华文公司指导教学。

4.策文起诉郭保华教授和北京华文公司,虽因种种或明或暗的原因,法院判决郭保华教授败诉,但同时驳回了策文对华文公司的起诉,这也是华文为何仍然稳居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继续开发推广中华字经的根本原因所在。

5.华文公司为了追究策文公司的盗版行为,已于2006年初在郑州人民法院起诉策文,开庭时候策文方不知何故未能派人出庭,此次审理结果不日即将公布。

这就是事实的真相,稍微有些头脑的人都会看清楚,谁才是真正的一心为汉语言识字教学的推广而埋头苦干者,谁才是真正的中华字经教学推广的权威。

大家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跟帖交流。

注:本帖不欢迎那些自命不凡、乱发广告刷屏的没素质的捣蛋鬼。

又注:此帖捅开了某些闲人遮掩良久的痛处,必将很快被他们的刷屏大军所淹没,还望有责任心与分辨能力的正义之士能得空就帮忙顶一下,以让更多被蒙住了眼睛的家长和热爱教育事业的同行们知道事实的真相。

拜谢!

           华文公司一名为“汉语言识字教学推广”而埋首耕耘的普通员工
                             2006.04.18


  • wbsgdcr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11期(总第40期) 2005年11月4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本案原告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诉由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23日作出被告侵犯著作权行为成立的二审判决。 

原告认为,依据其成立前与被告郭保华所签《市场开发协议》的约定,郭保华以《字经》著作权作为出资并取得相应的股份,原告公司取得《字经》的著作权。被告出版、销售侵犯《字经》著作权的《中华字经》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郭保华认为《市场开发协议》中涉及以《字经》的知识产权作为拟设立公司出资的条款无效,著作权未发生转让。被告郑州大学出版社认为其有作者的合法授权,其出版行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 

法院认为,在原告成立之前所签订的市场开发协议书中约定,郭保华以《字经》作为出资并取得相应的股份,成立后的公司取得《字经》的著作权,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用著作权入股,但是亦没有明令禁止,因此,该协议为有效的合同。原告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就是开发经营《字经》相关产品,郭保华参与了经营管理,该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 

被告郭保华在《字经》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已经转让给策文公司的情况下,仍授权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侵犯《字经》著作权的《中华字经》图书,并自销该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郑州大学出版社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综上,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2025-08-25 19:00:40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 wbsgdcr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http://www.ipr-lawyers.com/cpws/zzq/ts/200511/4674.html


  • 中华字经总部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1、一审和终身判决书明确表明《中华字经》的著作权人是上海策文。
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字经》著作权的行为。
2、判决书和工商资料载明,华文新世纪公司、华文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保华。
3、现经工商局查明华文公司于2006年1月更换法人代表为吴生。
4、自2005年8月23日终审判决书下达以来,华文公司没有跟《中华字经》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仍旧使用《中华字经》作品,私自发行《中华字经》教材,并自销该书,其行为侵犯了策文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5、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出版发行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 中华字经总部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一楼所粘贴的图片均是语言文字研究所大门上的的铜牌。在语言文字研究所租间房子就能称为“汉语言识字教学推广中心”,那如果在美国白宫租房,那你岂不还成了美国的总统


  • 中华字经总部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2001年郭保华写出《字经》后自己在河南郑州推广,因为没有没有资金,没有市场运作模式,更没有经营头脑,印刷了少量的书,书采用了黄色封面纸张很薄,质量又很差,当时市场根本不认可,所以郭保华到处寻找合作伙伴。
 当李总听说了字经后,先后派了两个经理对《字经》进行考察,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字经是个好项目,有可再生资源,决定投入300万对《字经》进行推广
 合作协议书签定后李总注入资金300万注册了上海策文公司(有建设银行交款单为证),公司成立后先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前期投入的产品制作费用近100万元(策文公司生产了1-4册红色教材、金箔版《字经》、咏叹调、海报、宣传手册、加盟手册、宣传单页等),后期产品开发投入费用75万元(1-8册发声教材),广告宣传推广费用50万元以。经过近1年来的实践教学和推广,《字经》在全社会得到广泛的认同,同时也深受海外学汉语人士的喜爱,《字经》品牌的的无形资产也不断的增值。
 当时郭保华是以著作权入股,占策文公司20%的股份,看到有了效益,就有了私心。他伙同财务骆江霞等人趁李总出差去山东之际,将策文的资金和公章还有大量的字经教材和金箔版《字经》、咏叹调等全部盗走,价值高达200万之多。 
 之后拿盗走的教材低价销售后,用销脏的款注册了华文公司,在字经教材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心想改动后就不形成侵权),郭保华以作者名义欺骗了郑州大学出版社让其授权印刷3000套绿色教材,(郑州大学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策文公司许可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00套所谓的有书号的教材定价198元(盗版教材)却销299元,销完以后,郭又大量的自行印刷销售了跟郑州大学出版社不一致书号的绿色教材定价299元。
 在市场上跟策文形成了竞争,给市场造成了混乱局面,给许多代理商造成了很大损失。
 2005年策文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 蒙聪宝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1、一审和终身判决书明确表明《中华字经》的著作权人是上海策文。 
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字经》著作权的行为。 
2、判决书和工商资料载明,华文新世纪公司、华文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保华。 
3、现经工商局查明华文公司于2006年1月更换法人代表为吴生。 
4、自2005年8月23日终审判决书下达以来,华文公司没有跟《中华字经》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仍旧使用《中华字经》作品,私自发行《中华字经》教材,并自销该书,其行为侵犯了策文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5、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出版发行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 蒙聪宝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2001年郭保华写出《字经》后自己在河南郑州推广,因为没有没有资金,没有市场运作模式,更没有经营头脑,印刷了少量的书,书采用了黄色封面纸张很薄,质量又很差,当时市场根本不认可,所以郭保华到处寻找合作伙伴。 
 当李总听说了字经后,先后派了两个经理对《字经》进行考察,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字经是个好项目,有可再生资源,决定投入300万对《字经》进行推广 
 合作协议书签定后李总注入资金300万注册了上海策文公司(有建设银行交款单为证),公司成立后先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前期投入的产品制作费用近100万元(策文公司生产了1-4册红色教材、金箔版《字经》、咏叹调、海报、宣传手册、加盟手册、宣传单页等),后期产品开发投入费用75万元(1-8册发声教材),广告宣传推广费用50万元以。经过近1年来的实践教学和推广,《字经》在全社会得到广泛的认同,同时也深受海外学汉语人士的喜爱,《字经》品牌的的无形资产也不断的增值。 
 当时郭保华是以著作权入股,占策文公司20%的股份,看到有了效益,就有了私心。他伙同财务骆江霞等人趁李总出差去山东之际,将策文的资金和公章还有大量的字经教材和金箔版《字经》、咏叹调等全部盗走,价值高达200万之多。 
 之后拿盗走的教材低价销售后,用销脏的款注册了华文公司,在字经教材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心想改动后就不形成侵权),郭保华以作者名义欺骗了郑州大学出版社让其授权印刷3000套绿色教材,(郑州大学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策文公司许可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00套所谓的有书号的教材定价198元(盗版教材)却销299元,销完以后,郭又大量的自行印刷销售了跟郑州大学出版社不一致书号的绿色教材定价299元。 
 在市场上跟策文形成了竞争,给市场造成了混乱局面,给许多代理商造成了很大损失。 
 2005年策文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2025-08-25 18:54:40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 蒙聪宝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11期(总第40期) 2005年11月4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本案原告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诉由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23日作出被告侵犯著作权行为成立的二审判决。 

原告认为,依据其成立前与被告郭保华所签《市场开发协议》的约定,郭保华以《字经》著作权作为出资并取得相应的股份,原告公司取得《字经》的著作权。被告出版、销售侵犯《字经》著作权的《中华字经》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郭保华认为《市场开发协议》中涉及以《字经》的知识产权作为拟设立公司出资的条款无效,著作权未发生转让。被告郑州大学出版社认为其有作者的合法授权,其出版行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 

法院认为,在原告成立之前所签订的市场开发协议书中约定,郭保华以《字经》作为出资并取得相应的股份,成立后的公司取得《字经》的著作权,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用著作权入股,但是亦没有明令禁止,因此,该协议为有效的合同。原告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就是开发经营《字经》相关产品,郭保华参与了经营管理,该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 

被告郭保华在《字经》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已经转让给策文公司的情况下,仍授权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侵犯《字经》著作权的《中华字经》图书,并自销该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郑州大学出版社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综上,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 蒙聪宝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http://www.ipr-lawyers.com/cpws/zzq/ts/200511/4674.html


  • 陈诉理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上海策文终审败诉。
原文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高民再终字第1153号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转让价金等。在策文公司成立前郭保华与李福泉所签订的《字经》市场开发协议书中约定,郭保华以《字经》作为出资并取得相应的股份,成立后的公司取得《字经》的著作权。虽然《字经》市场开发协议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及公司成立之后,亦未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规定订立著作权转让书面合同。策文公司的章程载明公司股东郭保华出资60万元,与验资报告中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记载一致,现无相关证据证实60万元出资与《字经》的著作权存在直接关系,形成了相应对价。在作者郭保华否认其系以《字经》著作权出资,将著作权转让给策文公司的情况下,公以策文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字经》相关产品的经营,并在与上海音像公司的合同中确认对《字经》产品享有著作权等事实,不足以得出郭保华将《字经》的著作权转让给策文公司的结论。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所提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本院(2005)高民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第11171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7460元,由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但(已交纳);二审受理费7460元,由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然
代理审判员  越英波
代理审判员  张学梅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任征远


  • 陈诉理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上海策文终审败诉
摘要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高民再终字第1153号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转让价金等。在策文公司成立前郭保华与李福泉所签订的《字经》市场开发协议书中约定,郭保华以《字经》作为出资并取得相应的股份,成立后的公司取得《字经》的著作权。虽然《字经》市场开发协议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及公司成立之后,亦未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规定订立著作权转让书面合同。策文公司的章程载明公司股东郭保华出资60万元,与验资报告中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记载一致,现无相关证据证实60万元出资与《字经》的著作权存在直接关系,形成了相应对价。在作者郭保华否认其系以《字经》著作权出资,将著作权转让给策文公司的情况下,公以策文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字经》相关产品的经营,并在与上海音像公司的合同中确认对《字经》产品享有著作权等事实,不足以得出郭保华将《字经》的著作权转让给策文公司的结论。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所提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本院(2005)高民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第11171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7460元,由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但(已交纳);二审受理费7460元,由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陈诉理
  • 初级粉丝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上海策文打赢了一审和二审,却最终败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中。这也是天理昭彰,使中华字经终归原主,劝上海策文和李福泉先生多做些善事,别尽做些伤天害理的事。


  • 123.123.194.*
快试试吧,
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
◆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北京中华字经 010-67177153


2025-08-25 18:48:40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 诸葛暖烟
  • 中级粉丝
    2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陈诉理好样滴!


登录百度账号

扫二维码下载贴吧客户端

下载贴吧APP
看高清直播、视频!
  • 贴吧页面意见反馈
  • 违规贴吧举报反馈通道
  • 贴吧违规信息处理公示
  • 14回复贴,共1页
<<返回中华字经吧
分享到:
©2025 Baidu贴吧协议|隐私政策|吧主制度|意见反馈|网络谣言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