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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龟开放时刻、以及违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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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刑”拘,养龟新纪元说:宠物龟(含陆龟)的刑事责任时代悄然落幕!
在2022年4月7日这一历史性的时刻,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携手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简称《解释》),该解释自4月9日起正式生效,为龟类爱好者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福音。
《解释》的颁布,犹如一股春风,吹散了笼罩在龟圈上空的阴霾,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以往,因一两只陆龟而身陷囹圄的悲剧,自2022年4月9日起,将成为历史长河中的一段往事,不再重演。
为了让广大龟友能够更清晰地理解这一变化,十月特此撰写了这篇简明易懂的解读文章。接下来,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个养龟不再“刑”拘的新纪元。
**一、涉案金额两万以下,告别刑事责任**
是的,你没听错!根据现行的《解释》,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判定标准已全面转向涉案金额。这意味着,即便是那些曾经让人谈之色变的陆龟,如备受宠爱的苏卡达,其单只鉴定评估价格仅为2500元,远低于2万元的入罪门槛。因此,未来即便是因饲养或交易这类陆龟被查,也仅需承担行政处罚(多为没收龟只并处以3-5倍罚款),而无需再背负刑事责任的沉重枷锁。简而言之,这是违法但不犯罪的新常态。
**二、涉案金额超两万,特定情形亦非必究**
当然,法律总是严谨而全面的。《解释》还明确指出,对于涉案金额超过两万元的案件,若涉及人工繁育的龟种,且符合一定条件(如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技术成熟且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等),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无疑为众多龟友提供了法律上的“安全网”。
**三、特定行为下,可获不起诉或免刑待遇**
更令人欣慰的是,《解释》还规定了多种情形下可对涉案人员予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二万元以上但不满二十万元、未造成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额退赃退赔并表现出悔罪态度等。尤为重要的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甚至可以直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无疑为那些不慎触犯法律但主观恶性不大的龟友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解释》的出台不仅标志着养龟不再“刑”拘的新时代的到来,更为广大龟友提供了更加明确、宽松的法律环境。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仍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在享受养龟乐趣的同时,我们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这个多彩的世界。
犯罪
需要负刑事责任,有案底,影响后代
违法
没有案底,不会影响后代,大到嫖娼,小到不带头盔骑电动车都属于违法
虽然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基本已经属于法律常识了,但还是要说一下,免得有杠精要说我标题党了,还要再说一遍,养一两只龟(包括陆龟)做宠物负刑事责任(犯罪)的时代已终结!
最后再说点专业性的东西,法释〔2022〕12号《解释》最核心的应该就是第十三条第一款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很模棱两可对不对,模棱两可就对了,极大的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与以往的机械性司法不同,以后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法院能够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进行整体分析,以做出最公正的判决,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为这类案件司法辩护留有极大的空间。
从名录开始将部份物种规定为“仅限野外种群”到本次《解释》的出台,法律对于龟类做宠物正在一步步放开,从19年淘宝连小青都不敢卖到今天鹰嘴商家已遍地开花,等着吧,本次《解释》是陆龟开放的敲门砖,市场对陆龟的探索已经有了最坚实的后盾,陆龟作为宠物的通道可以说已经打开,现在只等配套的执行方案到位了~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4-09-07 03:0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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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4-09-0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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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开了我也买不起,也养不起啊。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9-07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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