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三)休学、保留学籍以及留级学生原所学专业,若无后续年级,可转入下一年级其它专业学习。(四)第一学期考核成绩(通识课程考试成绩)排名须在现就读专业学生人数的前30%。(五)符合学院设定的转入其他专业就读的资格条件者。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一)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高批次的。(二)非公安类专业申请转入公安类专业的。(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四)尚处于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环节的。(五)从外校转入学院的。(六)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七)有考试作弊行为记录的。(八)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录取分数最低控制线5分(含本数)以上的。(九)上级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