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加入原有的他人债务,作为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债务加入人在加入债务之后,没有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作为债权人向哪家法院起诉成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债权人在起诉之前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首先,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关于管辖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应当向约定地法院起诉。因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上来说,原始的合同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债务加入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跟从原始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债务加入规定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章中,所以债务加入适用合同关系相应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债务加入属于合同转让的类型之一,故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即在无特殊情形下,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债务加入人仍应适用。
其次,如果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关于管辖没有约定,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向原债务人或债务加入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在债务加入案件中,原债务人和债务加入人的诉讼地位相同,并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没有主次之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任何一个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在债务加入案件中,管辖问题要看原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依据约定,无约定按照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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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债权人在起诉之前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首先,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关于管辖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应当向约定地法院起诉。因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上来说,原始的合同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债务加入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跟从原始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债务加入规定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章中,所以债务加入适用合同关系相应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债务加入属于合同转让的类型之一,故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即在无特殊情形下,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债务加入人仍应适用。
其次,如果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关于管辖没有约定,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向原债务人或债务加入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在债务加入案件中,原债务人和债务加入人的诉讼地位相同,并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没有主次之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任何一个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在债务加入案件中,管辖问题要看原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依据约定,无约定按照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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