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生、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抢劫、棒极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周某某被许某某控制,面临被强奸的不法侵害,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意见》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在本案中,周某某面对许某某意图强奸的不法侵害,且许某某被控制过程中仍然试图欺骗周某某挣脱束缚,该侵害侵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在许某某趴在田埂上没有反应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但按照当时周某某所处的情境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许某某被软管缠住后仍然试图挣脱,一旦挣脱周某某就会面临强奸的不法侵害,从一般社会公众角度看,不法侵害并未结束,松开软管很可能会导致许某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周某某面对的不法侵害和危险尚未解除。因此周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意见》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本案中,周某某的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许某某,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意见》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周某某的意图是防止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此外,面对强奸行为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周某某在当时只有勒住许某某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即使存在勒死的风险造成伤亡也不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综上所述,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