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审判长王鲲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1、二审审判长王鲲滥用职权。
例如:
2020年5月17日二审法院对被告人艾明刚进行讯问时,因为一审援助律师郝丽华(德州律师协会会长艾宪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审庭审苟同审判长刘印江对艾明刚进行罪重辩护的原因,艾明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法院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然而,在仅仅不到一天的时间里,王鲲便于5月18日迅速向艾明刚送达了维持原判并明确载有“法院指派律师作为艾明刚辩护人”的裁定书;艾明刚在5月20日要求查阅案卷得到的答复是“5月19日二审法院已将案卷退回德城法院”,接着艾明刚找德城区法院查卷,德城区法院则回复称“案卷仍在二审法院”。2020年5月17-19日这三天二审法院以迅雷不及掩耳的办案风格对案件进行仓促结案,与之前艾明刚2019年11月25日由看守所向二审法院转交上诉状后二审法院迟迟几个月不立案的办案风格截然相反,令人匪夷所思。以上事件,王鲲违背常规办案并强行为艾明刚指派代理人,并且在代理人并不与艾明刚接触和联系的情况下,进行私下勾当编制裁定书结案和隐晦拒绝艾明刚查卷的行为均已经暴露出王鲲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被告人艾明刚的合法权益。
2、二审审判长王鲲玩忽职守。
例如:
在艾明刚非法侵入住宅案第1小案的郭兴利事件中,2015年事发时公安接处警综合单(卷宗第五卷24页)和接处警登记表(卷宗第五卷36页)两文件均将此事件认定为经济纠纷,且已现场处理完毕。王鲲却苟同一审审判长刘印江:抛弃公安书证不用,却仅仅使用一个口述孤证(郭兴利一人2018年所述受到的伤害)就评判案情情节严重,仅仅使用一个口述孤证(郭兴利一人2018年提到要账人员拒不退出)就评判案情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要件,又仅仅依据焦林2018年的一个口供孤证(但焦林并未承认自己是要账人员)给艾明刚定罪,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判案原则。
然而,并不仅仅如此。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中非法侵入住宅案(含3个小案)、故意伤害案和敲诈勒索案三大案件综合全案证据,竟然发现焦林恶意捏造共计多于15处的案件关键情节陷害艾明刚。现举例一处如:在故意伤害案中,焦林2018年在笔录(卷宗第三卷126页和128页)捏造“王路禄在张猛嘴部猛打两拳并强调王路禄力气大和明确表明张猛牙齿掉落就是王路禄猛打张猛嘴部所致”和“张猛在地上捡起一块红色小砖头以及强调一般成人可以一手握过来”,与2015年事发时被害人张猛(卷宗第三卷16-17页)以及焦林2015年自己在笔录(卷宗第三卷35页)都提到“捡起一块整砖”和都没有提到“张猛嘴部被击打”的情境存在着明显的严重矛盾。并且艾明刚在一审庭审和二审上诉状中都已明确提到张猛因吸毒曾被德城恶警李广所在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张猛牙齿因吸毒正常松动加之张猛自己陈述“用力咬住”对方手指而导致事后牙齿掉落甚至是张猛自己拔下。以及恶警李广所在公安出具的明显虚假的伤情报告,张猛2015年7月23日第一次笔录没有提及牙齿受伤以及事隔8天后的7月31日却又到派出所报警称“牙齿是被人打落”的相关情境,都不能排除张猛对伤情弄虚作假的合理怀疑。焦林的反常行为明显是与恶警李广(焦林2012-2014年在恶警李广所在公安工作)及恶警张昕旭共同陷害艾明刚。故一审判决书唯一用于证明“艾明刚在郭兴利事件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也就是要账人员只有焦林一人供述“艾明刚指使要账人员在郭兴利家居住”的口供不能排除其对艾明刚进行恶意诬陷的怀疑。以上,王鲲则又违反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判案原则。基于以上事实,二审法院王鲲仍然苟同刘印江维持了一审对“艾明刚在郭兴利事件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结果。
同时,王鲲在艾明刚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小案的唐立福富苑小区事件中也存在着特别明显的此种行为。王鲲不采用艾明刚已明确授权高岳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要账且已由高岳捺印的书面授权书的书证,不采用欠债人唐立福媳妇和3个女儿都能证明“艾明刚没有带人去富苑小区要账”的4人证言,反而仅仅采用综合全案证据对艾明刚也有明显陷害意图的要账人员高岳一个人的口供孤证作为对艾明刚犯“非法侵入唐立福富苑小区住宅罪”的定案依据维持原判。
以上王鲲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更加为刘印江陷害艾明刚的行为添加了一层坚实的保护伞,直接导致艾明刚所受的冤屈更加难伸,案件终审的维持使艾明刚的身心受到了更加严重的摧残。鉴于终审对案件的决定性作用,其行为更加恶于刘印江,王鲲的此等行为实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3、二审审判长王鲲徇私枉法。
在艾明刚非法侵入住宅案第3小案唐立福孙固村事件中,要账人高爱民(实际是高爱民向唐立福讨要他自己的债务,艾明刚只是中间人)在2016年事发时口供(卷宗第六卷26页)“因为2008年艾明刚借了我10万元……,由于没要来钱.我就在唐立福家里住着”。此口供已经可以证明此事件与”艾明刚指使居住”无关。
然而,一审审判长刘印江不但隐瞒和抛弃上述证据不用,反而利用2018年公安出具的《高爱民笔录情况说明》(案卷第一卷101页,这份说明是由恶警李广和张昕旭根据2018年10月29日高爱民濒临病危时所录制的视频编制而成,截止2024年5月18日刘印江仍然坚决拒绝艾明刚及律师查阅该视频)中提到的“高爱民与艾明刚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6年艾明刚要求高爱民向唐立福讨债……,在艾明刚的要求下高爱民带人强行住在唐立福家”,故意把该《说明》中的“在艾明刚的要求下”恶意认定为“艾明刚指使”。刘印江也只是依据这么一个似是而非的口供孤证用以在判决书陷害“艾明刚在该事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这么明显的陷害行为,王鲲仍然苟同刘印江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判。这种行为实则是明知艾明刚无罪而仍然使他受追诉,这无非是为了保护刘印江等人免受错案追究的不正当动机故意而为之,王鲲的此种行为已经明确暴露出其徇私枉法的事实。
加之,在艾明刚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小案唐立福富苑小区事件中,一审公诉人范福江、书记员石彤明显篡改“欠债人唐立福3个女儿的证言,从而把唐立福媳妇及三个女儿4人都能证明“艾明刚没带人来讨债”的事实编造成了唐立福三个女儿的证言能够证明“艾明刚亲自带人来讨债”的虚假事实(因当时在一审庭审时艾明刚太过于相信辩护律师郝丽华,因此并没有要求查看各个涉案人的笔录,故而造成了公诉人在庭审竟然敢于公然篡改证人证言的情况,公诉人对该证据的非法篡改,直接影响到了艾明刚对高岳书面授权书的效力问题)。王鲲对此漠然视之。
同时,王鲲为了保护刘印江,只是对刘印江在一审判决书中一些小的错误进行了微调:比如把“艾明刚以索要债务名义”更正为“艾明刚为索要债务”,比如刘印江故意把艾明刚借款90万事件中的“艾明刚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37天”恶意表述成“艾明刚因诈骗被刑事拘留37天”等等从而在一审判决书能够营造出“艾明刚是累犯的真实情境”。王鲲对此只是做了细微修正,而对于艾明刚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刘印江故意把艾明刚描述成累犯的恶意行为”给故意梳理掉了。
以上列举的这些王鲲的不法行为都充分暴露出了王鲲维持原判的目的。也更加能够确定王鲲在审判艾明刚案件中“明知艾明刚无罪而仍然使他受追诉”的不正当动机。
二、以审判长王鲲为主导的案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艾明刚自2019年11月25日由看守所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转交上诉状起,至2020年5月18日涉案裁定书送达艾明刚,艾明刚未收到过法院口头或书面方式的任何告知。
2、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艾明刚自2019年11月25日由看守所向二审法院转交上诉状,二审法院法官李敏告知艾明刚本案在2020年3月25日立案。中间这四个月的时间,不知道二审法院在做什么!
3、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艾明刚自2019年11月25日由看守所向二审法院转交上诉状起,至2020年5月18日涉案裁定书送达艾明刚,审理期限已超过近四个月的时间。如果按照特殊情况计算,也没有报请省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违反《刑诉法解释(2012版)》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已由本法2021版第五十条替代: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020年5月17日二审法院讯问艾明刚时,艾明刚已明确拒绝二审法院指派律师。
5、违反《刑诉法解释(2012版)》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该条已由本法2021版第四十条替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在2020年5月17日艾明刚明确拒绝二审法院指派律师后,二审法院却于5月18日仅仅不足一天就草率结案,并且不顾艾明刚反对仍然启用其非法指定的辩护人编制裁定书维持原判,强行剥夺了艾明刚的辩护权。
6、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二审法院使用未经开庭的一纸裁定书为艾明刚强行指定辩护人,使艾明刚失去了自己辩护和委托辩护人的机会,但艾明刚并不符合法院强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7、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根据艾明刚上诉状对第一审已认定事实及证据提出的多项异议,和对公安恶警李广、张昕旭等非法办案陷害艾明刚,检察院范福江、于力红、石彤等人伪造替换换押证、告知书、逮捕令等重要证据陷害艾明刚,和一审裁判长刘印江枉法裁判陷害艾明刚,以及德州律师协会会长艾宪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丽华苟同刘印江对艾明刚进行罪重(zhòng)辩护提出的多项具体情形,本案二审应该开庭公开审理。
8、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审法院在讯问艾明刚后仅仅不足一天就决定不开庭审理而仓促草率裁定结案,《裁定书》中记载的辩护人更是没有与艾明刚研判案情,也没有与艾明刚联系和接触。
以上限于韩成锋院长工作繁忙,不再赘述其他充斥于整个案件中公检法各部门串通非法办案及恶意陷害艾明刚的种种情节。烦请韩院长百忙之中关注本案、启动本案纠错程序,并对贵院和一审法院的害群之马进行清理。
向韩成锋院长躬谢。
实名举报人:艾明刚
2024年5月18日
1、二审审判长王鲲滥用职权。
例如:
2020年5月17日二审法院对被告人艾明刚进行讯问时,因为一审援助律师郝丽华(德州律师协会会长艾宪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审庭审苟同审判长刘印江对艾明刚进行罪重辩护的原因,艾明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法院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然而,在仅仅不到一天的时间里,王鲲便于5月18日迅速向艾明刚送达了维持原判并明确载有“法院指派律师作为艾明刚辩护人”的裁定书;艾明刚在5月20日要求查阅案卷得到的答复是“5月19日二审法院已将案卷退回德城法院”,接着艾明刚找德城区法院查卷,德城区法院则回复称“案卷仍在二审法院”。2020年5月17-19日这三天二审法院以迅雷不及掩耳的办案风格对案件进行仓促结案,与之前艾明刚2019年11月25日由看守所向二审法院转交上诉状后二审法院迟迟几个月不立案的办案风格截然相反,令人匪夷所思。以上事件,王鲲违背常规办案并强行为艾明刚指派代理人,并且在代理人并不与艾明刚接触和联系的情况下,进行私下勾当编制裁定书结案和隐晦拒绝艾明刚查卷的行为均已经暴露出王鲲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被告人艾明刚的合法权益。
2、二审审判长王鲲玩忽职守。
例如:
在艾明刚非法侵入住宅案第1小案的郭兴利事件中,2015年事发时公安接处警综合单(卷宗第五卷24页)和接处警登记表(卷宗第五卷36页)两文件均将此事件认定为经济纠纷,且已现场处理完毕。王鲲却苟同一审审判长刘印江:抛弃公安书证不用,却仅仅使用一个口述孤证(郭兴利一人2018年所述受到的伤害)就评判案情情节严重,仅仅使用一个口述孤证(郭兴利一人2018年提到要账人员拒不退出)就评判案情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要件,又仅仅依据焦林2018年的一个口供孤证(但焦林并未承认自己是要账人员)给艾明刚定罪,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判案原则。
然而,并不仅仅如此。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中非法侵入住宅案(含3个小案)、故意伤害案和敲诈勒索案三大案件综合全案证据,竟然发现焦林恶意捏造共计多于15处的案件关键情节陷害艾明刚。现举例一处如:在故意伤害案中,焦林2018年在笔录(卷宗第三卷126页和128页)捏造“王路禄在张猛嘴部猛打两拳并强调王路禄力气大和明确表明张猛牙齿掉落就是王路禄猛打张猛嘴部所致”和“张猛在地上捡起一块红色小砖头以及强调一般成人可以一手握过来”,与2015年事发时被害人张猛(卷宗第三卷16-17页)以及焦林2015年自己在笔录(卷宗第三卷35页)都提到“捡起一块整砖”和都没有提到“张猛嘴部被击打”的情境存在着明显的严重矛盾。并且艾明刚在一审庭审和二审上诉状中都已明确提到张猛因吸毒曾被德城恶警李广所在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张猛牙齿因吸毒正常松动加之张猛自己陈述“用力咬住”对方手指而导致事后牙齿掉落甚至是张猛自己拔下。以及恶警李广所在公安出具的明显虚假的伤情报告,张猛2015年7月23日第一次笔录没有提及牙齿受伤以及事隔8天后的7月31日却又到派出所报警称“牙齿是被人打落”的相关情境,都不能排除张猛对伤情弄虚作假的合理怀疑。焦林的反常行为明显是与恶警李广(焦林2012-2014年在恶警李广所在公安工作)及恶警张昕旭共同陷害艾明刚。故一审判决书唯一用于证明“艾明刚在郭兴利事件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也就是要账人员只有焦林一人供述“艾明刚指使要账人员在郭兴利家居住”的口供不能排除其对艾明刚进行恶意诬陷的怀疑。以上,王鲲则又违反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判案原则。基于以上事实,二审法院王鲲仍然苟同刘印江维持了一审对“艾明刚在郭兴利事件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结果。
同时,王鲲在艾明刚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小案的唐立福富苑小区事件中也存在着特别明显的此种行为。王鲲不采用艾明刚已明确授权高岳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要账且已由高岳捺印的书面授权书的书证,不采用欠债人唐立福媳妇和3个女儿都能证明“艾明刚没有带人去富苑小区要账”的4人证言,反而仅仅采用综合全案证据对艾明刚也有明显陷害意图的要账人员高岳一个人的口供孤证作为对艾明刚犯“非法侵入唐立福富苑小区住宅罪”的定案依据维持原判。
以上王鲲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更加为刘印江陷害艾明刚的行为添加了一层坚实的保护伞,直接导致艾明刚所受的冤屈更加难伸,案件终审的维持使艾明刚的身心受到了更加严重的摧残。鉴于终审对案件的决定性作用,其行为更加恶于刘印江,王鲲的此等行为实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3、二审审判长王鲲徇私枉法。
在艾明刚非法侵入住宅案第3小案唐立福孙固村事件中,要账人高爱民(实际是高爱民向唐立福讨要他自己的债务,艾明刚只是中间人)在2016年事发时口供(卷宗第六卷26页)“因为2008年艾明刚借了我10万元……,由于没要来钱.我就在唐立福家里住着”。此口供已经可以证明此事件与”艾明刚指使居住”无关。
然而,一审审判长刘印江不但隐瞒和抛弃上述证据不用,反而利用2018年公安出具的《高爱民笔录情况说明》(案卷第一卷101页,这份说明是由恶警李广和张昕旭根据2018年10月29日高爱民濒临病危时所录制的视频编制而成,截止2024年5月18日刘印江仍然坚决拒绝艾明刚及律师查阅该视频)中提到的“高爱民与艾明刚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6年艾明刚要求高爱民向唐立福讨债……,在艾明刚的要求下高爱民带人强行住在唐立福家”,故意把该《说明》中的“在艾明刚的要求下”恶意认定为“艾明刚指使”。刘印江也只是依据这么一个似是而非的口供孤证用以在判决书陷害“艾明刚在该事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这么明显的陷害行为,王鲲仍然苟同刘印江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判。这种行为实则是明知艾明刚无罪而仍然使他受追诉,这无非是为了保护刘印江等人免受错案追究的不正当动机故意而为之,王鲲的此种行为已经明确暴露出其徇私枉法的事实。
加之,在艾明刚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小案唐立福富苑小区事件中,一审公诉人范福江、书记员石彤明显篡改“欠债人唐立福3个女儿的证言,从而把唐立福媳妇及三个女儿4人都能证明“艾明刚没带人来讨债”的事实编造成了唐立福三个女儿的证言能够证明“艾明刚亲自带人来讨债”的虚假事实(因当时在一审庭审时艾明刚太过于相信辩护律师郝丽华,因此并没有要求查看各个涉案人的笔录,故而造成了公诉人在庭审竟然敢于公然篡改证人证言的情况,公诉人对该证据的非法篡改,直接影响到了艾明刚对高岳书面授权书的效力问题)。王鲲对此漠然视之。
同时,王鲲为了保护刘印江,只是对刘印江在一审判决书中一些小的错误进行了微调:比如把“艾明刚以索要债务名义”更正为“艾明刚为索要债务”,比如刘印江故意把艾明刚借款90万事件中的“艾明刚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37天”恶意表述成“艾明刚因诈骗被刑事拘留37天”等等从而在一审判决书能够营造出“艾明刚是累犯的真实情境”。王鲲对此只是做了细微修正,而对于艾明刚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刘印江故意把艾明刚描述成累犯的恶意行为”给故意梳理掉了。
以上列举的这些王鲲的不法行为都充分暴露出了王鲲维持原判的目的。也更加能够确定王鲲在审判艾明刚案件中“明知艾明刚无罪而仍然使他受追诉”的不正当动机。
二、以审判长王鲲为主导的案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艾明刚自2019年11月25日由看守所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转交上诉状起,至2020年5月18日涉案裁定书送达艾明刚,艾明刚未收到过法院口头或书面方式的任何告知。
2、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艾明刚自2019年11月25日由看守所向二审法院转交上诉状,二审法院法官李敏告知艾明刚本案在2020年3月25日立案。中间这四个月的时间,不知道二审法院在做什么!
3、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艾明刚自2019年11月25日由看守所向二审法院转交上诉状起,至2020年5月18日涉案裁定书送达艾明刚,审理期限已超过近四个月的时间。如果按照特殊情况计算,也没有报请省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违反《刑诉法解释(2012版)》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已由本法2021版第五十条替代: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020年5月17日二审法院讯问艾明刚时,艾明刚已明确拒绝二审法院指派律师。
5、违反《刑诉法解释(2012版)》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该条已由本法2021版第四十条替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在2020年5月17日艾明刚明确拒绝二审法院指派律师后,二审法院却于5月18日仅仅不足一天就草率结案,并且不顾艾明刚反对仍然启用其非法指定的辩护人编制裁定书维持原判,强行剥夺了艾明刚的辩护权。
6、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二审法院使用未经开庭的一纸裁定书为艾明刚强行指定辩护人,使艾明刚失去了自己辩护和委托辩护人的机会,但艾明刚并不符合法院强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7、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根据艾明刚上诉状对第一审已认定事实及证据提出的多项异议,和对公安恶警李广、张昕旭等非法办案陷害艾明刚,检察院范福江、于力红、石彤等人伪造替换换押证、告知书、逮捕令等重要证据陷害艾明刚,和一审裁判长刘印江枉法裁判陷害艾明刚,以及德州律师协会会长艾宪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丽华苟同刘印江对艾明刚进行罪重(zhòng)辩护提出的多项具体情形,本案二审应该开庭公开审理。
8、违反《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审法院在讯问艾明刚后仅仅不足一天就决定不开庭审理而仓促草率裁定结案,《裁定书》中记载的辩护人更是没有与艾明刚研判案情,也没有与艾明刚联系和接触。
以上限于韩成锋院长工作繁忙,不再赘述其他充斥于整个案件中公检法各部门串通非法办案及恶意陷害艾明刚的种种情节。烦请韩院长百忙之中关注本案、启动本案纠错程序,并对贵院和一审法院的害群之马进行清理。
向韩成锋院长躬谢。
实名举报人:艾明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