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吧 关注:929,569贴子:10,040,290
  • 0回复贴,共1

丽江公安发布一季度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不信谣 不传谣 不造谣
2024年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丽江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截止目前,全市共侦办网络谣言案件39起。
现将今年一季度打击整治网络谣言8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列1:李某编造“老火了 学生子 要死了”网络谣言案
1月14日李某将发生于1月5日的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在不了解交通事故原因及伤者伤势的情况下,在抖音发布不实信息称:“老火了,学生子,要死了”并配有该交通事故的视频。经查,李某发布的视频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签订了《永胜县自媒体行业自律管理承诺书》。

案例2:和某编造“XX发财了”网络谣言案
1月12日和某在某平台浏览视频期间,看到一条某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参赌人员查获赌资的视频后,为开玩笑、起哄、博眼球,遂在视频下方评论“XX民警发财了”的虚假不实言论信息。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3:田某某编造“永胜交警队没钱花了,又在堵车了”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26日,田某某在一则永胜交警执法的视频下留言称:“永胜交警队没钱花了,又在堵车了”。经查,视频为永胜交警日常规范化常态化执勤执法视频,但田某某曾因违法停车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便在评论区发表了不实言论。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田某某主动将评论留言删除并写下保证书。

案例4:李某某编造“这个医生不看病,永胜县医院”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3日,李某某发布了一条“这个医生不看病,永胜县医院”的虚假言论视频。经查,李某某当时为了泄愤,便随意制作并发布了信息,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发布在抖音上涉嫌不实信息的视频删除,并态度诚恳地进行了道歉。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5:段某某编造“这两天泡澡是冒生命危险来泡的了”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12日,段某某发布了一条在泡温泉时看到有人争吵的视频,并配有夸张的文字和语音。经查,段某某发布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不实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签订了承诺书。

案例6:颜某某编造“货车那个,车脑壳都变形了人在里面死了”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23日,颜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发布了一条其在网络下载的交通事故视频,并在评论区写道:“货车那个,车脑壳都变形了人在里面死了”。经查,视频中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24年2月23日,该事故无人员死亡。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颜某某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7:万某某发布“醉汉不慎从三楼掉下来引起众人围观”网络谣言案
2024年3月4日,万某某为图好玩,将自己刷到的一个关于调侃“醉汉”的笑话内容,配上永胜县人民医院的照片发布在网上。经查,该言论为不实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8:关某某发布“淫秽段子”网络谣言案
2024年3月21日,关某某为图好玩,将网上下载的淫秽语音段子故意加载在自己拍摄的视频内在网上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该言论为不实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丽江公安提醒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依法上网
文明上网
切勿为了贪图流量
吸粉编造传播谣言信息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自觉遵守和维护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环境
对于编造、散布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相关法律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 | 云南丽江警方


IP属地:云南1楼2024-04-10 15: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