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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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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活人类
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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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放火、爆炸罪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无需负刑事责任。这就很不合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同样会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只是前者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后者危害的是特定的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且被害人常为无辜者。因此刑法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遗漏”?
爱看看看看1111
小有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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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一个条款在适用上还是存在着很大争议的,关于该条款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存在看似不合理的地方也很正常,至少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确实实出现过12到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且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说该条刑法的修正与此类案件的发生也有很大的关联。而此类未成年人造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尚没有出现,从实际层面来说也难以造成恶劣后果(毕竟才十几岁),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难以确定其是否有主观恶意(很有可能归结到小孩子调皮不小心)
我是乱步啊
颇具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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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小,像爆炸投毒他们很难独立完成,唯一可能性稍微大的就是火,我国小孩玩火家长管的还是比较严的,而且年龄小辨识能力有限,发生火灾事故大概率是过失
爱看看看看1111
小有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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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法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一般来说一般发生基本上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具有严重主观恶意的,也更具有刑罚处罚性,而且条文中的检察院核准追诉也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爱看看看看1111
小有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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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可以说如果检察院真的核准追诉了那么极有可能他是运用了特别残忍手段的
健康生活人类
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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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只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才是犯罪既遂。而放火罪、爆炸罪等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算既遂(只是处罚时要比造成严重后果的轻些)。可见放火罪、爆炸罪的严重。
健康生活人类
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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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况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害人,大多是与行为人素不相识的无辜者。所以对年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才负刑事责任,而不规定其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等也负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理的。
撸啊撸啊撸34
富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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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存在法条竞合的吧,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依然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责。
健康生活人类
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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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尽快修正,或者出台司法解释予以弥补。
NINJACKU
闻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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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相当于是一个谦抑条款
zyButters
锋芒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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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法条竞合,我和楼上观点一致
健康生活人类
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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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第三款将第二款中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剔除了,显然立法者的意图是不让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这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一些吧友发言称可以运用法条竞合的理论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找回来,这实在是为获得合理结果采取的无奈之举,但确实不符合本法条的规定。
撸啊撸啊撸34
富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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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了好多楼,而且也有其他人回复,感觉上楼主不像是法本生,楼主若真有兴趣研究这个的话,也可以多找找学界内对这方面的研究与解释,就楼主问题本身,适用法条竞合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的
汤圆太太
闻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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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不是对立关系,二者是存在交叉的,如果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致人死亡,同样可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健康生活人类
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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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有仇想杀害乙,无论是采用刀砍、放火、爆炸哪种手段,如果不涉及损害第三方利益,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放火罪、爆炸罪等。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之一在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而放火罪爆炸罪等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像多年前有个女司机因为和上司的矛盾在某广场撞死了许多无辜群众,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意),如果女司机撞死的是该上司,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方法不是区分两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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