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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醉酒导致,,不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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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是河北邯郸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中国某集团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的派遣员工。
2013年,河北石油分公司,为包括冯某某在内的所有员工,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险。
该保险的条款第2·4条,是这样说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D品;
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情形,做了加粗加大的处理。
同年10月27日半夜,案外人张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与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冯某某身故。
交警出具报告,事故由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冯某某次要责任。
其中一个细节,事故认定书标明,冯某某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超标,属醉酒程度。
冯某某家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醉酒后发生意外身亡,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我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而冯家人认为,导致冯某某身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不是因为冯某某醉酒!而是因为张某某胡乱开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于是,双方到法院开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被告辩称冯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意外身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符合免责条款中第三项规定的被保险人醉酒导致身故的情形,不应当进行理赔;
而原告认为导致冯江水死亡的直接原因为交通事故,并不是醉酒。
本院认为: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第三项规定被保险人醉酒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而本案中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并不是醉酒本身导致的,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X宝、王X芹、白X芹、冯X辉、冯X彬二十万元。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1-24 19:21回复
    题目少了个字,应该是:被保险人醉酒导致,,,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1-2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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