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寿兰吧 关注:485贴子:8,500

转:南京彭宇案相关人员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   彭宇:现年30岁(案发当年27岁),江苏省泗阳县人。案发前为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因为官司,案发后有3个月没上班,但单位对其工资和奖金照发,由于精力都在官司上,无心工作,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直至目前无音讯。
2   徐寿兰,现年68岁(案发当年65岁),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41幢10号,( 电 话:025-83721705)。2006年11月20日彭宇帮助的对象。有退休金和医保,家庭条件好,完全能承担医药费,但昧着良心做了一件让13亿中国人震惊的“大事”。
3 潘辉,徐寿兰老太之子, 南京市公安八处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
4 王浩,鼓楼区法院审判彭宇案件的主审法官,案发当年为中文系毕业后改学法律的在职法律硕士。( 法官的电话号码025-83523511 )
5 卢昌斌,南京市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所长,(警号017210)。销毁事发当天笔录第一手材料后又协助徐寿兰老太之子用相机拍假证的核心人物。
6 沈富根,事发当天给彭宇作笔录的警官,帮助销毁事发当天笔录第一手材料后全力协助捂住事情真相的主要人物。
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一审前后公开包庇黑心案的主角,二审后又为该案主要责任人掩护,到现在仍不同意公开案情真相和反对重审该案的主要人物。



IP属地:陕西1楼2010-09-05 18:15回复
    谢谢楼主。关注中……


    4楼2010-12-23 11:57
    回复
      2025-08-22 20:06:27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7楼2010-12-30 14:13
      回复
        好贴!


        IP属地:北京8楼2010-12-30 22:35
        回复
          能在美国,并加入基督教的潘先生肯定不是个好东西


          9楼2010-12-30 23:05
          回复
            这群禽兽 败类!


            12楼2011-01-13 17:49
            回复
              关注,
              踩踩!


              13楼2011-01-14 04:34
              回复
                徐寿兰已经得到报应了,其他的罪人也快了!


                14楼2011-02-03 19:01
                回复
                  2025-08-22 20:00:27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15楼2011-02-07 07:12
                  回复
                    顶啊 该死的碰瓷组织!


                    16楼2011-04-02 21:46
                    回复
                      现在先不说碰瓷的了,连不碰瓷的老头老太太都因为这个妖婆倒在地上没人管,有的还为此离世,她M的徐妖婆死了吗?搞得人们有爱心不敢使!怕出现什么李兽栏,刘兽栏什么的,真TMD该死。 事情过了很久,但是影响很深远,她M的都不出来道歉,良心遭 猪 添了所!


                      IP属地:重庆17楼2011-04-04 13:59
                      回复
                        现在都怎样了??我姨妈看到地上的尸体连110都不打了。


                        18楼2011-06-22 12:41
                        回复
                          大家一看就知道,如果LZ说的是真的,环环相扣的关系,肯定有猫腻,尤其是他们都是同一个系统的,在这个案件里,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建议检察部门加关注,只是检查也没准和他们是一伙的。


                          19楼2011-06-23 02:12
                          回复
                            人民不会忘记。


                            20楼2011-08-20 10: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