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保障待遇
(三)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陪护假等各项休假权利
(四)接受岗位所需的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职业特点、岗位职责和层级等级,按照辅警间同工同酬原则,确定辅警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辅警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不同层级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当体现适当差距。
辅警平均薪酬保障额度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补休。
辅警依法参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安机关工会组织,享有相应权利,参加相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辅警,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给予相应奖励。辅警奖励情况应与层级晋升挂钩。
辅警在非工作时间,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按照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辅警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因公(工)负伤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的有关规定,对因公(工)负伤辅警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三十条 辅警因公(工)受伤、致残、殉职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在依法履职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殉职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待遇;致残的辅警参照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
辅警因公(工)殉职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辅警死亡致孤的特困人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致孤儿童应当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因公(工)受伤辅警、烈士家属和因公(工)殉职辅警家属纳入慰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管理监督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保障待遇
(三)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陪护假等各项休假权利
(四)接受岗位所需的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职业特点、岗位职责和层级等级,按照辅警间同工同酬原则,确定辅警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辅警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不同层级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当体现适当差距。
辅警平均薪酬保障额度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补休。
辅警依法参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安机关工会组织,享有相应权利,参加相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辅警,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给予相应奖励。辅警奖励情况应与层级晋升挂钩。
辅警在非工作时间,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按照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辅警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因公(工)负伤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的有关规定,对因公(工)负伤辅警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三十条 辅警因公(工)受伤、致残、殉职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在依法履职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殉职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待遇;致残的辅警参照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
辅警因公(工)殉职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辅警死亡致孤的特困人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致孤儿童应当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因公(工)受伤辅警、烈士家属和因公(工)殉职辅警家属纳入慰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管理监督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