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虽然不能充分、排他性地证明劳荣枝“肯定是被胁迫的”,但是却构成了对“劳荣枝肯定没有被胁迫”的合理怀疑。
◆对于这些合理怀疑,控方和发苑无法排除,但是他们一方面采取回避问题、不予取证、阻挠证人、强行否认等态度,另一方面无视这些合理怀疑,用纯逻辑推理的方法强行认定“没有胁迫”,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理怀疑无法排除,那么应该做出对被告有利的认定,至少在定罪量刑时应该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但遗憾的是,发苑却做出了相反的有罪推定,即:辩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胁迫的存在,那么就推定胁迫完全不存在。
◆说实话,20多年过去了,你让处于绝对劣势的一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确实是强人所难。比如,据劳荣枝所说,在常州案时,被害人刘某亲眼看到法子英对劳荣枝拳打脚踢,如果刘某能作证,那对劳荣枝应该大大有利。但是刘某不但不出庭对质,就连辩方律师都无法见刘某一面,这对劳荣枝一方显然是很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