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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部大理寺状》看逼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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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及因罢兵权后,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及令张宪虚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
张宪——为收岳云(飞)书,令宪别作擘画。因此,张宪谋反,要提兵僭据襄阳投拜金人。(《朝野杂记》作”岳飞“,《系年要求》作”岳云“。)
岳云 ——为【写《谘目》与张宪】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擘画”,因此,致张宪谋叛。 【岳云因父罢兵权,辄敢交通主兵官张宪】,节次催令“与得心腹兵官擘画”,致张宪因此要 提兵谋叛;
于鹏 ——为所犯虚妄,并【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等,
孙革—— 为【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称“措置擘画”等语言。
智浃 ——为【承岳云使令,要将书与张宪等】,并受岳云金、茶、马。
从《刑部大理寺状》中书写谋反书信的审理来看,实际上出现了两条谋反路线。
第一条,是岳飞——孙革(于鹏参与)——张宪。岳飞让孙革写信给张宪,令张宪谋反。
第二条,是岳云——智浃——张宪。岳云自己写信,让智浃交给张宪,令张宪谋反。
有趣的是,第二条线里面着重强调:【岳云因父罢兵权,辄敢交通主兵官张宪】。也就是说是岳云跟张宪是单线联系,与岳飞是没有关系的,他是因父被罢岳权,而与张宪联系擘画,并非受岳飞指使。在孙革、于鹏二人的条目中,则强调“依随岳飞”,而岳云一项中,是没有这种言语。
而且,无论岳飞条目还是岳云条目,都没有发现两者之间关于这封信件或谋反的任何关联。也就是说,按此根勘,父子二人竟是两条独立的谋反线!
当然,这个《刑部大理寺状》应是六名中书吏行遣后的结果。
中书言:专差到三省枢密院吏人六名行遣制勘文字,参照案牍,委得平允,颇见究心。诏:各转一官资。中书吏行遣制勘文字,前此未有。故出之。——《要录》。
这六名中书吏多少还是“参照案牍”了的,也就是说在审理之时,岳飞、岳云从头到尾就没有任何招供。因此,他俩也就分别成了独立、无关联的两个终点。
孙革、于鹏多半是被屈打成招,添入了岳飞这条线内。智浃则被屈打成招,添入了岳云这条线内。
好巧不巧,同一个作者的两本书的同一句话,竟然一个写张宪收岳飞书,一个写张宪收岳云书。。。如果这是个纸级错误,那么这个错误就真是太巧合了。。
张宪为收【岳飞书】令宪别作擘画因此张宪谋及要提兵占据襄阳投拜金人——《建炎以来朝野杂记》
张宪为收【岳云书】令宪别作擘画因此张宪谋反要提兵僭据襄阳投拜金人——《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那么审理之时,到底按张宪收到的是谁的书信来审的呢?
看故事“莫须有”的细节:
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王艴然变色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此时的秦桧并没有说岳飞与张宪书虽不明,而是岳云。
所以,谋反书信这条线,最开始主攻的是张宪——智浃——岳云线。智浃是个文人进士,下可指张宪,上可指岳云。
抓了岳飞后,发现尽管用尽酷刑,岳云怎么也不肯将这条线连接上最终点岳飞。
于是,只好另起一条线。同一封谋反信件一个影分身之术,又产生了:张宪——孙革、于鹏——岳飞线。
孙革、于鹏等和智浃一样,都是文人,是受不了酷刑的,下可指张宪,上可指岳飞。这条线就算连上了。
然后,就是在《刑部大理寺状》中出现父子二人同时写信,独立谋反的两条线....


IP属地:山东1楼2023-02-28 17:01回复
    感觉我写得很乱,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看得懂。。。


    IP属地:山东2楼2023-02-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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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发现大理寺的审判也很有趣:
        岳飞——除罪轻外,法寺称:“《律》:‘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相切要害者, 斩'系重罪。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里面没有丝毫提到谋反之罪,只提到了逗留和指斥乘舆。
        张宪—— 除罪轻外,法寺称:“《律》‘谋叛绞。'其张宪,合于绞刑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仍合依例追毁 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本人犯私罪,绞。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对张宪,则是直名谋叛的哟。
        岳云—— 除罪轻及等外,法寺称:“《敕》:‘传报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不以荫论。'《敕》: ‘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减一等。'其岳 云,合比加役流私罪断:官减外,徒三年,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宫,勒停。”
        岳云,则按传报朝廷机密治罪,并不是谋反。问题是从头到尾,也没提岳云到底传了啥机密啊!难道是因为......这是机密,所以不能说?????最后有罪就得了?
        孙革——除罪轻外,法寺称:“《律》:‘奏事不实,以违制论,徒二年。'《律》:‘供犯罪徒,减一等。'其 孙革,合徒一年半,私罪。官减外,徒一年,合追见任右朝散郎一官官告文字,当徒一年,勒停。情重奏裁。”
        孙革,就更莫名其妙了,奏事不实。。。。到底奏了啥事???他不是写谋反信件么?!!怎么最后成了奏事不实?前面一大堆都在讲他写谋反信的啊!最后,怎么判了个奏事不实?
        岳飞、岳云、孙革,这三个产生谋反信件的人,没有一个因为这个信件获谋反罪。这到底是审得啥?
        突然,又想起了秦桧的话:“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必须有。”
        好像并不是其事件必须有,而是其罪必须有吧。


      IP属地:山东3楼2023-02-28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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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吉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3-02-2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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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占据大理寺的秦桧党羽打手爪牙就是胡编乱造拼凑罪行。被民国到现在一些丧尽天良的人搬出来继续污蔑。这类黑子和秦桧一样,都可以定性为汉奸卖国贼。


          IP属地:吉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02-2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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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6楼2023-03-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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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革、于鹏多半是被屈打成招,添入了岳飞这条线内。智浃则被屈打成招--------于鹏、孙革也是武官文职吧?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孙革、于鹏屈打成招了,就是被强行栽赃了吧


              IP属地:上海7楼2023-03-0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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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浃是因为给岳飞鸣冤被强加的罪名吧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3-03-0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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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楼莫须有的典故,我记得莫须有是秦桧对韩世忠说的吧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23-03-0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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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历史事件,可以从另一角度分析一下:
                      一、秦桧一伙弄的《刑部大理寺状》性质是属于告状的《状书》,相当于现代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所以,《刑部大理寺状》的内容讲到岳飞、岳云、张宪有什么罪,只是一种建议要这样判决,并不等于最终《判决书》。
                      二、《刑部大理寺状》讲到岳飞三人的所有罪行,都已经使用了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进行逼供。
                      1、用威迫利诱的手段凑合的大量证人,欲置岳飞三人于死罪!所有这些,在《建炎》《宋史》《挥麈后录》等史籍均有记载。
                      2、《刑部大理寺状》诬告岳飞三人的【滔天大罪】足可以让岳飞死十次!而其中最切中皇帝赵构的敏感神经是【谋反罪】和【指斥乘舆罪】。
                      三、刑部大理寺最终判决岳飞什么罪呢?
                      我们看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3的记载——
                      【癸巳,飞死于狱中,枭其首,市人闻之凄怆有堕泪者。
                      初,狱成(终审结果)丞李若朴、何彦猷,谓飞罪当徒二年白于卿周三畏,三畏遂白于中丞万俟禼,禼不应三畏曰,当依法,三畏岂惜大理卿耶。有王辅者投书于秦桧具言飞反状已明。
                      桧以书付狱禼卒致飞于死,既而卨弹若朴以其兄若虚,昔为幕中参议故欲党庇之耳,彦猷传会若朴由是二人皆罢。】
                      译解:
                      (十二月二十九)癸巳,岳飞被杀死在监狱中,人头被拿去示众,城中的人知道都悲伤地流泪。
                      当初,《岳飞案》审理终结(狱成),大理寺审判官(丞、比大理卿低一级的官)李若朴、何彦猷说,根据终审结果,岳飞的罪是徒刑二年,并告诉大理卿周三畏。周三畏在当日又告诉御史中丞万俟禼,而万俟禼却不接受周三畏的反映说,应当依照预定法量刑,周三畏你这样还算是大理卿吗?!
                      参与办案的王辅给秦桧递交了一份文书,并对秦桧说,岳飞谋反这件事已查明。之后,秦桧交给万俟禼一张字条,万俊禼与监狱人员将岳飞杀害。
                      结论:大理寺终审岳飞无罪,二年刑是给秦桧的一个下台阶。
                      最终秦桧矫诏谋杀岳飞三人!
                      四、皇帝给岳飞的赐死圣旨是怎么回事?
                      我们再看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3记载:
                      【戊申御史中丞万俟卨大理卿周三畏同班入对以鞫岳飞狱毕故也尚书省乞以飞狱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
                      正月十五(戊申)御史中丞万俟卨、大理卿周三畏与参与审理岳飞案的人员(同班)对岳飞案的审讯过程和程序进行校对、理顺(入对以鞫岳飞狱),全部完成最后定案(毕故也)。秦桧要求就岳飞案事件,命令刑部印发通报至各省(尚书省乞以飞狱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
                      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
                      除了皇帝赵构之外,秦桧还用向谁【要求(乞)】?
                      这已经是很明白了吧,杀了岳飞之后的第十六天才去理顺案件,等案件理顺完成,将结果上报皇帝赵构,然后补发赐死圣旨。
                      还要注意一个程序——补发赐死圣旨,不是为了骗后人,而是必须有这个程序,岳案才算完整,才可以将岳案通报至各路(各省)。


                    10楼2023-03-19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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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真有意思,尽问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好像自己有多细,其实啥也不懂,还起到了黑的作用。黑吧还不去别的贴吧黑,专门在这里打马虎眼


                      IP属地:吉林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23-03-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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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一下。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03-13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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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情况下,按宋代官员休假制度,南宋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初七放假,初八上班。如果按流程,应该是正月初八讨论后,下诏,赐死。但是秦桧腊月二十九日就杀了岳飞,正月初八补办手续。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4-03-15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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