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决定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范围内运营的出租车运价标准确定为:起步价为2公里内5元,2公里以远为每公里1.7元;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等候5分钟后每分钟1元。
计价器计价方式:2公里计价5元;2公里以远每294米计价0.5元;前置计价。
二、出租车必须装置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可使用,9月1日起经营者必须使用。经营者要按照确定的运价标准收费,并使用由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对要求不使用计价器的乘客,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载。
三、乘客要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并索要发票;出租车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出具车费发票的,可拒付车费,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市交通部门投诉举报电话:2191567;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12358;市技术监督部门举报电话:3990899、3990898。
四、市交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强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从9月1日起对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使用计价器、不执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及不使用合法的车费发票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一、市城区范围内运营的出租车运价标准确定为:起步价为2公里内5元,2公里以远为每公里1.7元;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等候5分钟后每分钟1元。
计价器计价方式:2公里计价5元;2公里以远每294米计价0.5元;前置计价。
二、出租车必须装置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可使用,9月1日起经营者必须使用。经营者要按照确定的运价标准收费,并使用由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对要求不使用计价器的乘客,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载。
三、乘客要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并索要发票;出租车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出具车费发票的,可拒付车费,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市交通部门投诉举报电话:2191567;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12358;市技术监督部门举报电话:3990899、3990898。
四、市交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强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从9月1日起对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使用计价器、不执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及不使用合法的车费发票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