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
课程考核(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补考(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后绩点按1.0计算;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再次选修相同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不合格的不计入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表上予以标注。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考查课成绩按对应最高绩点计算)
成 绩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90-100
A
4.0
85-89
A-
3.7
良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中
71-74
C+
2.3
66-70
C
2.0
62-65
C-
1.5
及格
60-61
D
1.0
不及格
60分以下
F
0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学籍预警与退学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1/3(含1/3),尚未达到2/3者,给予学籍警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一)上一学年曾受到过学籍警示处理,且在本学年达到学籍警示处理条件的。
(二)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2/3(含2/3)的。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分清理工作结束之后两周以内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随低年级学习。
留级学生上学年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参加留级后所属班级的初修考核取得学分的,不计入累计重修学分数;上学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允许其参加留级后所属班级的初修考核,如取得的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课程考核(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补考(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后绩点按1.0计算;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再次选修相同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不合格的不计入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表上予以标注。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考查课成绩按对应最高绩点计算)
成 绩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90-100
A
4.0
85-89
A-
3.7
良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中
71-74
C+
2.3
66-70
C
2.0
62-65
C-
1.5
及格
60-61
D
1.0
不及格
60分以下
F
0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学籍预警与退学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1/3(含1/3),尚未达到2/3者,给予学籍警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一)上一学年曾受到过学籍警示处理,且在本学年达到学籍警示处理条件的。
(二)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2/3(含2/3)的。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分清理工作结束之后两周以内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随低年级学习。
留级学生上学年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参加留级后所属班级的初修考核取得学分的,不计入累计重修学分数;上学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允许其参加留级后所属班级的初修考核,如取得的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学生成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