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级审的内容
第一审,大阪地方法院平成9年(1997年)11月27日。判决刊载于《判例タイムス》第965号第253页
1, 关于本游戏软件的著作物性
本游戏运行时,在显示器中显示影像,在扬声器中输出声音。因此本游戏软件的著作物性可以比照电影著作物(《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项,肯定了电影效果的类似性)
2, 关于作品同一性保持权的侵害与否
本修改软件使用时,(1),本游戏软件本身并没有被修改,游戏程序也没有停止或者失控(日文写作“暴走”….额….),而是正常地进行。(2),并且被使用的本修改软件的存档数值,是在本游戏软件允许的数值范围之内。
关于上述(1),本游戏软件中的故事展开是多种多样的。本游戏软件本来就是这么设定的。使用本修改软件在不足一周的时间里将主人公的数值进行修改对游戏故事的展开存在怎样的影响,这种变化对最终局面存在怎样的影响是不明的。所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使用修改软件,改变了本游戏预设的故事。
关于上述(2),
本游戏的展开是多种多样的,在游戏过程中存档再读取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是选择玩家自己玩出的存档,还是选择修改软件中的根据他人的游戏而保存的存档,这个是玩家自己的事情。
总之,该行为并没有侵害游戏软件的同一性保持权。
3,侵害行为主体
由于同一性保持权没有受到侵害,所以也就没有侵害行为的主体
第二审,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1年(1999年)4月27日,刊载于《判例时报》第1700号第129页
1, 著作物性
本游戏软件,在显示器上表现为与各个场面相对应的,不断变化的影像,登场人物陈述与之相对应的台词,并且具有展开的故事,这一点上,符合“电影作品”的要件。
同时,本游戏软件是一种程序,符合程序著作物的要件
综上,本游戏软件是一种与程序著作物和电影著作物都有联系的被称为“游戏映像”的复合性质的著作物。
2, 同一性保持权的侵害与否
本游戏软件的程序,其主人公的能力的初期设定是固定的,在此基础上,玩家在主人公行动上的选择,决定了相应能力数值的增减。这些能力增减的积累,构成了本游戏故事的展开。根据玩家的不同玩法而积累的存档数据,并不是独立于程序的截然不同的存在的单纯的数据。而是藉由初期设定值而表现的主人公的形象的变化,是“表现与之(即数值)对应的游戏情节的展开”密不可分的构成要素。
因此姑且不论初期数值的设定,玩家对于主人公行动的选择及相应的能力数值的加减,是本游戏软件本质的构成部分。将其改变,将其作用弱化的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对上述部分的表现内容进行了改变,即可以理解为是对本游戏软件著作物同一性保持权的侵害。
本修改软件的使用,一方面使得玩家在游戏故事展开过程中输入的行动指令所带来的能力数值无效化从而使得游戏在超过预定范围的情况下展开。在这一点上,主人公的人物形象的改变也带来了游戏故事的改变。另一方面,在游戏终局阶段的数值改变(使得主人公具有较高的能力数值)。会使得之后的故事展开被改变(就是出不同结局了啦….),这一点和前述是一样的。
3, 侵害行为的主体
本修改软件的使用,是对本游戏软件的作为著作物的同一性保持权的侵害。使用本修改软件的,是游戏玩家个体,而本修改软件的制作者则对上述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中略)…因此可以认为,是玩家和本修改软件的制作者共同侵犯了本案著作物的同一性保持权。由于购买此修改软件的玩家会使用这种软件进行侵权这个是可以推定的,所以,制作者应该负担玩家使用本修改软件的责任。综上,拥有上述输入、贩卖行为的被告,无法免除根据著作权法113条1项1号,2号而判定的同一性保持权侵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