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到户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
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月。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其中∶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干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瓦时、谷段0.165元/干瓦时;分类降低电采暖输配电价,其中∶居民分散式电采暖输配电价统一降至平段0.13元/干瓦时,集中式电采暖输面配电价降至平段0.15元/千瓦时、谷段0.075元/干瓦时;同步降低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平段电价0.345元/干瓦时,谷段电价0.253元/千瓦时,峰段电价0.525元/干瓦时。
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用电范围
《通知》明确,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量予以保障。
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用电执行范围∶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民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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