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2月以来,一伙犯罪分子打着环保旗号,仿造“世界环保创业基金会”网站,建立“GEC”平台,以GEC币不断增值为诱饵,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大肆发展会员进行GEC币投资,会员经实名认证后加入组织,后台即送新会员一台微型云矿机,之后会员可以在GEC网内购买微型、小型、大型等型号矿机产出GEC币,也可以通过发展人员返市获得GEC币购买各型矿机产出GEC币。

GEC组织有明显的上下层级关系,分别是会员、公会会长、创业大使、环保大使、国际大使,各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和晋升依据,收取直推人员入门费,会长以上级别收取GEC网内交易反利,具备明显的传销特征,现已发展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其中,绵阳市游仙区东宣乡人申某银发展人员达200余人。
组织者之一的黄某岭(在逃)指示被告人仝某·、王某(已判刑)领导潘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冒充世界环保基金会员工进行工作。被告人仝某、王某在明知自己不是世界环保基金会员工,为了赚取工资和售卖GEC币赚钱,伙同其他员工冒充世界环保基金会GEC平台客服人员,利用平台后台为参与GEC环保创业币的传销人员提供账号服务,利用QQ号给出虚假信息蒙蔽参与者。被告人仝某参与工作室的客服工作,并售卖GEC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日常开销。其中仝某从2017年下半年加入传销组织工作,至2018年1月主动离开。期间其售卖GEC币,非法获利40万元。被告仝某主动到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仝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GEC组织有明显的上下层级关系,分别是会员、公会会长、创业大使、环保大使、国际大使,各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和晋升依据,收取直推人员入门费,会长以上级别收取GEC网内交易反利,具备明显的传销特征,现已发展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其中,绵阳市游仙区东宣乡人申某银发展人员达200余人。
组织者之一的黄某岭(在逃)指示被告人仝某·、王某(已判刑)领导潘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冒充世界环保基金会员工进行工作。被告人仝某、王某在明知自己不是世界环保基金会员工,为了赚取工资和售卖GEC币赚钱,伙同其他员工冒充世界环保基金会GEC平台客服人员,利用平台后台为参与GEC环保创业币的传销人员提供账号服务,利用QQ号给出虚假信息蒙蔽参与者。被告人仝某参与工作室的客服工作,并售卖GEC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日常开销。其中仝某从2017年下半年加入传销组织工作,至2018年1月主动离开。期间其售卖GEC币,非法获利40万元。被告仝某主动到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仝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