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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律师:聊聊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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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家法治观念不断提升,遇到纠纷多数人会选择运用法律武器,将孰是孰非交给人民法院公正判决,那么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仍有不少小伙伴弄不清楚,为了解决大家的难题,今天信之源律师跟您聊聊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含刑事自诉)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无权进行审理。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发生不同情况我们应当找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一、专属管辖:即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0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0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地管辖
0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情况除外。
三、原告地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0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0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0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05、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可以”不是“必须”)。
此外还要特殊的地域管辖,今天就简单介绍到这里,后续会继续分享相关内容给大家,如果的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信之源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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