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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本来就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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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没有投机取巧,只有脚踏实地获取的一切,才真正属于你,关于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侵犯别的公司名誉权一案,已经处在风口浪尖,引发热议,行业内的共识就是,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这种侵权不道德的行为,确认让人很反感。

一个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而且与业务主管单位完全脱钩的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在2019年2月15日竟然还向各有关单位发布了一个《关于继续做好中国塑料加工中国塑料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号为:中国塑协[2019]第008号,这个协会在2021年侵犯了别的公司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了向别的公司赔礼道歉30天和赔偿财产损失2万元,据说,这个协会还拒绝执行法院的有效判决,还被别的企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对于群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塑料展”(微信号: chinanewplas)、官方网站“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发布的《声明》文件;
二、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塑料展”(微信号: chinanewplas)、官方网站“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为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经本院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
三、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 元,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负担500元。
也不知这个协会发这样的文件的勇气来自哪里?最可笑的就是还给别的企业搞什么信用评价?一个自己都没有信用的协会还玩出了这套把戏,尤其是这个协会明知自己已经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了,还把自己当成了一个领导对企业发号施令,文件还包装得有模有样的,什么红头文件和文号一应俱全呢,说实在的,看到这些真让人感到非常恶心想吐,这不像一个中国字头的协会所为,倒像一群乌合之众所干!
文件来源于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官网截图

作为一个中国字头的协会,搞点什么有用的不好,非要去侵权别人,最关键的是别人又没有去招惹他,就这样无缘无故被这个协会侵权了,用中国的一句名言,那就叫做:闲的蛋疼!


1楼2021-12-24 10: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