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华,实名举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顾铁证,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司法整顿期间,严重违背司法公正,一案两判,同一案卷(2020)湘06民终3834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明显存在着徇私枉法办人情案的重大嫌疑,请求纪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我公平正义。
事实经过如下:
2016年11月4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106)湘0602执1823-1号执行裁定,认定在该院作出的(2014)楼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群华与被执行人李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小龙应当支付冯群华被执行金额519847元,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棚户改造征地拆迁项目部下达(2016)湘0602执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李小龙与案外人李华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19847元。
2018年12月13日,案外人李华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602执异217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6)湘0602执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年8月9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602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该院(2016)湘0602执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扣留的519847元房屋和设施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执行。
2020年7月17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19)湘060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此判决在被执行人李小龙缺席的状况下开庭,在审判长彭莎莎的强势干预下,案外人李华与母亲龚福香被传唤在其办公室做了简单问询,彭莎莎法官枉顾各种政府公文铁一般事实依据,刻意不采取对案外人李华有利的法律证据,作出“按常理推断”李华在房屋建设期间仅24岁,无经济能力建造房屋的结论,认定李小龙对房屋拆迁款享有部分权利。准许执行该院(2016)湘0602执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扣留的519847元房屋和设施拆迁安置补偿款。
2020年10月29日李华在与被申请人冯群华、原审被告李小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6民终3834号民事裁定,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民事裁定于2020年12月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
2020年12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20)湘06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再审人李华的上诉,维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原判。此判决结果于2021年1月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
该案在短时间同一案卷(2020)湘06民终3834号,在同一审判团队中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明显存在着徇私枉法办人情案的重大嫌疑。被申请人冯群华依仗其公务身份多次于法庭公开提前预判此案结果,同时叫嚣威胁我的人身安全,庭审法官置若罔闻,此案在主要当事人李小龙缺席、冯群华所提供的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纯靠主审法官主观臆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形成的判决结果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冯群华与李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较多关联案件,其他关联案件历经法院多次判决均全部驳回对本人的诉讼请求,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对本人影响巨大,已经造成多种无法挽回的损失。
具体事实:
本人的父母在1998年已经离婚,各自都已重组家庭,户籍也早已分离,我一直随母亲龚福香生活,与父亲李小龙无经济往来。
2009年,我与妻子筹备结婚,岳父肖小平因常年从事建材生意,便提议为我和妻子在宅基地上建房,双方家庭明确协议约定,由岳父肖小平代为出资,我父亲(早已与我母亲离异,另组家庭)帮助协调施工与当地村民关系,房屋建成后产权办理至本人名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将来房屋被征收,则连本带利优先偿还岳父肖小平的建房投资,其余财产归夫妻共有。
本人的房产在2018年8月21日,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棚户改造征地拆迁项目部与李华个人签订拆迁协议后被依法征收,而在2020年12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中,却认定与李小龙曾经存在关联的岳阳华达制衣有限公司是被征收产权人,实际上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完全李华个人财产,从未被作为公司资产登记在岳阳华达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且该公司于房屋被拆迁之前的2018年5月29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已属于无效公司,无法被依法征收,所以关联逻辑完全不成立。
本人是冯群华与李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案外人,我与冯群华本人素不相识,对其与父亲李小龙的生意往来毫不知情,本人所建的房屋从建房放线通知书到各种政府公函产权自始至终都办理在本人李华的个人名下,且我父亲李小龙在白石岭村自有600平米房屋一栋,已无资格再次建房。拆迁指挥部征收的是我的个人财产,房屋产权与李小龙和岳阳华达制衣有限公司并无关系。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期间如此倒行逆施,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与毫无关系的合同纠纷案强行关联,以达到偏袒补偿另一方的非法目的,实属法理难容。
特此请求纪委、政法委等监督机关督导此案,还我公平正义!
联系人:李华 181****0999
事实经过如下:
2016年11月4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106)湘0602执1823-1号执行裁定,认定在该院作出的(2014)楼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群华与被执行人李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小龙应当支付冯群华被执行金额519847元,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棚户改造征地拆迁项目部下达(2016)湘0602执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李小龙与案外人李华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19847元。
2018年12月13日,案外人李华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602执异217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6)湘0602执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年8月9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602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该院(2016)湘0602执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扣留的519847元房屋和设施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执行。
2020年7月17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19)湘060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此判决在被执行人李小龙缺席的状况下开庭,在审判长彭莎莎的强势干预下,案外人李华与母亲龚福香被传唤在其办公室做了简单问询,彭莎莎法官枉顾各种政府公文铁一般事实依据,刻意不采取对案外人李华有利的法律证据,作出“按常理推断”李华在房屋建设期间仅24岁,无经济能力建造房屋的结论,认定李小龙对房屋拆迁款享有部分权利。准许执行该院(2016)湘0602执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扣留的519847元房屋和设施拆迁安置补偿款。
2020年10月29日李华在与被申请人冯群华、原审被告李小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6民终3834号民事裁定,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民事裁定于2020年12月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
2020年12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20)湘06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再审人李华的上诉,维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原判。此判决结果于2021年1月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
该案在短时间同一案卷(2020)湘06民终3834号,在同一审判团队中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明显存在着徇私枉法办人情案的重大嫌疑。被申请人冯群华依仗其公务身份多次于法庭公开提前预判此案结果,同时叫嚣威胁我的人身安全,庭审法官置若罔闻,此案在主要当事人李小龙缺席、冯群华所提供的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纯靠主审法官主观臆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形成的判决结果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冯群华与李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较多关联案件,其他关联案件历经法院多次判决均全部驳回对本人的诉讼请求,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对本人影响巨大,已经造成多种无法挽回的损失。
具体事实:
本人的父母在1998年已经离婚,各自都已重组家庭,户籍也早已分离,我一直随母亲龚福香生活,与父亲李小龙无经济往来。
2009年,我与妻子筹备结婚,岳父肖小平因常年从事建材生意,便提议为我和妻子在宅基地上建房,双方家庭明确协议约定,由岳父肖小平代为出资,我父亲(早已与我母亲离异,另组家庭)帮助协调施工与当地村民关系,房屋建成后产权办理至本人名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将来房屋被征收,则连本带利优先偿还岳父肖小平的建房投资,其余财产归夫妻共有。
本人的房产在2018年8月21日,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棚户改造征地拆迁项目部与李华个人签订拆迁协议后被依法征收,而在2020年12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中,却认定与李小龙曾经存在关联的岳阳华达制衣有限公司是被征收产权人,实际上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完全李华个人财产,从未被作为公司资产登记在岳阳华达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且该公司于房屋被拆迁之前的2018年5月29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已属于无效公司,无法被依法征收,所以关联逻辑完全不成立。
本人是冯群华与李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案外人,我与冯群华本人素不相识,对其与父亲李小龙的生意往来毫不知情,本人所建的房屋从建房放线通知书到各种政府公函产权自始至终都办理在本人李华的个人名下,且我父亲李小龙在白石岭村自有600平米房屋一栋,已无资格再次建房。拆迁指挥部征收的是我的个人财产,房屋产权与李小龙和岳阳华达制衣有限公司并无关系。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期间如此倒行逆施,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与毫无关系的合同纠纷案强行关联,以达到偏袒补偿另一方的非法目的,实属法理难容。
特此请求纪委、政法委等监督机关督导此案,还我公平正义!
联系人:李华 181****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