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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万元无处理 四十多元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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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万元无处理 四十多元被行拘
一个不作为乱作为的奇家岭派出所副所长刘争仁,不知要连带多少政法系统的领导违法偏袒,滥用职权,违规办案,2018年3月22日有人在我房屋擅自加装电表后,我多次找社区领导、湖滨供电所及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同意我自己将电表拆除,可是由刘争仁自作主张擅自在2018年8月20日开出电表被盗的假证,强行在我住房多次加装电表住人,给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受害人2019年10月3日将刘争仁无权强行在我房屋加装电表拆除,共价值不足45元的电表小摄像头,被刘争仁指示李林故意造假扩大金额500多元,反而被奇家领派出所刘争仁虚构证据违法行拘,没有经过我房主允许,又强行加装了电表,制造社会混乱,让受害人损失数十万元都难以挽回,这样的事情由谁来承担赔偿法律责任?只能公开求助于社会,有正义感的领导和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觉悟,切除政法系统的“毒刺”,深挖害群之马,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住所地岳阳市长炼小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余昕,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岳阳市学院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发,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行终113号民事判决,撤销君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611行初135号《行政判决书》,特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改判撤销对申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应复议决定;
2、本案受理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3、撤销申诉人行政五日拘留并赔偿损失。
4、拆除被申诉人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在我房屋滥用职权强行加装电表并赔偿损失追查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认定重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1、一审、二审认定“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对原告李某作出岳市公楼(奇)行传字[2019]第0169号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原告李某及其妻子刘某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字捺印的情况下,两名民警注明’本人拒绝签名捺印’”,认定错误。事实上,被申诉人传唤我时既没有向我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向我的家属出示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申诉人一审、二审提供的上述证件资料是其事后补做的,不应采纳。对此,一审、二审庭审时,我对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及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刘某”签名提出质疑,被申诉人面对质疑当庭承认上述签名确实不是刘某本人所签,而是由办案民警自己所签。如果是刘某拒绝签名,两名民警签字注明即可为何要代刘某签名?加之传唤证上也没有我本人签名,根据这些事实也可说明被申诉人传唤我时没有出示传唤证并通知家属的事实,被申诉人传唤程序不合法。
2、被申诉人对我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没有通知我的家属(此前我没有见过该通知书,家属通知书上的家属签名也是被申诉人代签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申诉人对我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程序不合法。
3、一审、二审认定“申诉人李某对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程序上适用法律正确”错误。事实是被申诉人告诉我,拟对我作出赔偿500元的处罚,如果我同意就在笔录上签字“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这种情况下,我才在告知笔录上签字,但事后被申诉人却对我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因此,我在告知笔录上所签字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是在被申诉人的误导下作出的不实意思表示,剥夺了我的陈述和申辩权,其程序不合法。
4、没有有效证据证实李鹏珍在我房屋加装的电表及一个小摄像头价值500元。
二、行政处罚应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一审、二审法院仅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无疑应当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我与李鹏珍之间的纠纷系家庭内部纠纷,李林是李鹏珍的儿子,李林多次殴打我,毁坏我家财物,该给我的赔偿和所欠钱分文未付,对此被申诉人为何不对其作出相应处罚?2019年10月3日我虽因拆除刘争仁强行在我房屋加装的电表,2019年11月11日刘争仁要我写申请书赔偿500元,我并表示愿意赔偿500元,只要再不在我房屋加装电表,结果对我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刘争仁继续滥用职权没有经过我房主同意,又在我房屋强行加装了电表,明显有失公正,不走合法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冶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事实
1、2018年2月12日,5月27日,7月1日三次李林用铁棒打伤我,当时我报了警,要求派出所做法检拘留李林,派出所不同意,2018年7月6日,奇家岭派出所协调,我提交了情况说明,李林打人时伤害人身医疗及精神费用(25000元),至今没有赔偿。
2、2018年7月6日奇家派出所要求双方协调情况,李某房屋两栋,从1987年就开始一个人所建,房屋前后两栋上下两层建房资金都是李某一个人支付的,当时有方警官主持,李鹏珍、李某芬、李某在场,我姐李某芬2018年7月6日也当时写了证明房屋前后两栋,建房资金都是李某一个人支付的,前后两栋房屋产权归李某一个人所有。要李鹏珍拆除在我家房屋的加装电表(2018年3月22日李林找奇家社区哄骗证明在我房屋加装电表),并要李鹏珍立即搬出我家的房屋,归还我欠款103900元(2018年7月6日派出所协调我提供了情况说明为证),依法处理赔偿我的损失。
3、2018年6月15日我多次找奇家社区干部说明情况后,经社区干部同意给我开出证明,然后我到湖滨供电所说明情况,湖滨供电所领导同意我自己拆除电表,2018年8月18日我将李鹏珍加装在我房屋的电表拆除。
4、2018年8月20日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副所长,由李林到处找人,最后由刘争仁自作主张开出电表被盗的假证明(2018年8月20日图片为证),假冒社区民警谢忠东签名(李林在2018年8月18日问话笔录为证,证明电表不是被盗。当时经过社区找供电所同意我拆除电表)。然后刘争仁带几个警察强行要湖滨供电所的人在我房屋加装电表,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利用自己个人的职权,虚构执法证据,对国家和民众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5、2019年1月9日我到奇家岭派出所找刘争仁等警察讲∶从2018年8月20日强行加装电表之日起,每月收取房租费1000元(刘争仁也安排了方警官、谢警官同我去找李林要过房租),至今没有收到(累计到2021年07月20日就有35000元)。
6、2019年10月3日我将刘争仁强行在我房屋加装电表拆除,电表价格30元,监控摄像头价格14.49元(有市场价收据为证),2019年11月11日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一行四人对我行政拘留5天,同日我爱人也关了1天。
7、2019年10月21日我爱人到奇家岭派出所找刘争仁讲,事情已经两年了还没有赔偿,发生了纠纷,引起多人肢体冲突,导致我爱人受伤,我爱人要求去医院看病,袁泉所长说:“我们送你去医院看病”,骗到岳阳楼区公安分局执法大队大门口几个人强行把我爱人拉进去关了两天。一个弱女子到奇家岭派出所求警察解决问题,反被派出所解进了牢房,这样的公安还有人性吗?由谁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1月11日又关了一天,累计三天,然后岳阳楼公安分局说罚款200元才了结此事(有2019年11月19日缴款书为证)。
8、2020年8月5日在君山法院开庭时,公安局在辩护中说:损坏财物一元以上都可以拘留5天。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李林打烂我3900多元的门窗家具财物损失(有2018年7月6日在派出所协调时我提供的情况说明为证),我当时强烈要求拘留李林,派出所为什么不拘留李林呢?这完全是派出所不作为,刘争仁并没有按照一个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程序处理我受害者的损失和赔偿。
9、刘争仁为了自己逃避法律追责争取好处,他要李林做一本的假证明,全部都是李林签字,李林有说话权和签字权吗?我是长辈,房子是我建的。李林未付房租,我有权力赶他走,追还我的欠款。
四、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不作为的事实
1、在一审判决书里说“从李林提供的房屋电费收据显示,原有的电表户主为李鹏珍,后来2000年农改时,电表户头改为李某。根本就是捏造实事,从1987年建房起就是我李某的电表户名,李某交电费,曾林(李林)六岁还要我抚养(欠我抚费30000元),李鹏珍在株州白马龙牢教三年,户口都转在白马龙牢教所,她状告潘海林引发官司,还欠我35000元加10000元元官司费,害得我房屋被封、木材被扣、电磁铁厂工作被辞退。
2、在一审判决书里说:2018年7月6日奇家岭派出所用空白纸调解协议书签名,当时调解协议书上写的李林签名不同意,后来奇家岭派出所在双方自愿协议内容里:擅自添加一二三条双方协议文字里符合李林的心意,李林才又在2018年8月20日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李林同意,这是2018年8月20日派出所私自添加的,也没有经过我受害人的允许,(有李林签名时间2018年8月20日为证,刘争仁开出电表被盗的假证明也是2018年8月20日,光天化日造假诬陷),协议书上写得也有规定,“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亊人各执一份”,当时只有奇家岭派出所一份空白纸签名,刘绍祥也没有在现场主持,这完全是无效协议,误导受害人,我还多次找派出所、打12345政府热线、省公安厅投诉要钱,派出所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私自添加文字、篡改事实,应对领导追究责任。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程序,并且把国家的法律用作欺骗的手段,危害群众。
3、2020年7月12日我姨妈陈某华和三个表兄陈某甫也证明了李某房屋前后两栋,各上下两层由李某出资建造,房屋产权前后两栋归李某一人所有,情况属实。
4、2019年10月刘争仁邀请刘少祥(社区干部)、龙向军(劳改释放父案未抓)做伪证,并且刘争仁指示李鹏珍、李林到处找人做假证明,其中2018年7月16日李鹏珍哄骗周某元等老人签名,2020年5月29日周某元在原有的复印件假证明上签字不知情为证,君山法院开庭时我也讲了刘争仁做这么厚一本的假证明,用心良苦,同谋美梦,我姐李某芬也当庭证明了房屋两栋上下两层建房支金都是我支付的,房屋前后两栋上下两层产权归李某一个人所有,李林的户口都农转非的事实,为什么一审、二审法院不追查刘争仁、李鹏珍、李林同伙的法律责任呢 ?
5、刘争仁明知我多次说明情况要拆除李鹏珍在我房屋加装的电表,他为什么要擅自开出假证明,还要请多人做伪证,强行在我房屋上加装电表,他和李林有多大的利益好处,我自己所建的房屋,刘争仁擅自作主,故意制造矛盾与我家的安全隐患,危害社会,把我们往死路上推,害得我无家可归,造成我房屋毁坏,给我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灾难,为什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君山法院不追查岳阳市公安局唐文发、刘争仁等人的法律责任?
6、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指示李林在网上下载监控摄像头图片价格329元的假图片(2019年10月10日李林摄像头假照片为证),电表价格195元(也没有物价权威部门审核定价),这样的造假事实,法院不但没有追查同伙的法律责任,反而变成了合法性,这样的法院知法犯法,不知要害死多少守法的公民,让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呼吁中央纪监委、廉政领导立案调查,追查应惩的法律责任。
五、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公平事实
1、2019年11月11日8时奇家岭派出刘争仁、周强胜、谢忠东、蒋加灿四人把我和我爱人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办案地址是岳阳楼公安分局执法大队,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写的办案地址是奇家岭派出所,当时问话笔录是刘争仁、周强胜,并没有王球教导员在场,我爱人的问话笔录上却写上王球的签名,为什么不写问话在场的周强胜的签名?我的问话笔录也没有周强胜的签名。根据办案规定做问话笔录要有两名民警在场询问才是合法的。
2、中院判决书说∶“ 公安机关按照处罚之下限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无不当”。公安机关为价值只有44.49元把我行政拘留五日。而李林打砸我3900元财物,还有打人25000元,欠款75000元,房租35000元。共欠138900元。公安机关却没有对李林作出任何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这样的人民法院法官还有公平吗?
3、 我自己做的房子自己不能住人,由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2018年8月20日自作主张开出电表被盗的假证明,强行接电住人,给我房屋造成损坏,严重损害居民,危害社会,应追究刘争仁法律责任。
4 、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把我给派出所提供的证据不但不提供给法院,反而把我提供的有利于我的证据转为李林有利,刘争仁自己找人做伪证,还指示李鹏珍、李林到处找人做伪证,为自己逃避法律责任,争取自己和李林的利益好处。
5、2019年10月22日,奇家岭派出所王球教导员打电给我说“要我按他的意思回唐局长的信息”,我说不回,他说“不回就是不回的对代”,明显公开报复。
6、唐文发、段冰、余昕、田实、袁泉、王球、刘争仁等人违法事实,不但没有积极配合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主动投案,反而请张国辉律师协同狡辩事实真相,同案岳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周代红支队长在2019年12月27日在我的《岳阳市行政复议审批表》上签字“同意承办人意见,请审批 周代红 12 ,27,”,2020年10月30日岳阳市纪监委公布,岳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周代红支队长涉嫌违法违纪,主动投案,接受纪监委审查。
六、刘争仁2019年10月9日指示李鹏珍李林写《请求公安关依法处理李某滋事打砸行为申请书》诬告陷害我。一个从不走正路的李鹏珍有了公安机关刘争仁的合谋偏袒,她母子不知天高地厚的李鹏珍李林更加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这也是刘争仁同伙逼我说明李鹏珍的人品事实如下∶
1、1976年夏天老家组民集体秧田扯秧苗,李鹏珍无缘无故殴打同屋场的杨某某,害得两家结怨成仇,后来才化改矛盾。2018年李鹏珍在“水滴筹”平台上虚构重病,骗取杨某某儿子捐款500元。2、1979年李鹏珍私婚同本组肖某某怀孕,怕人知道,托亲戚朋友找医院医生把小孩打掉,由于在当地不好嫁人。3、1980年远嫁平江县上塔市镇曾家屋场曾享平,在那里也是殴打组民,闹得曾家不可开交,1980年冬天生下曾林(李林),所以后来不知什么情况,曾家一直不认亲曾林(李林),后改李林。4、1981年李鹏珍又生了第二个儿子叫曾强,其实李鹏珍讲曾强也不是前夫曾享平的亲生儿子,是李鹏珍在前夫曾家大屋场同曾某某私生,前夫曾家曾享平到现在都不知事情真相。5、1982年李鹏珍与前夫曾享平离婚,李鹏珍就带大儿子曾林(李林),1983年改嫁岳阳县月田杨家杨某某结婚后离婚。6、1984年又嫁月田李家李某某结婚,1986年离婚。7、1987年李鹏珍多次状告潘海林,激发潘海林家庭矛盾,所以潘海林无法解决问题,只好引诱我写文字条据,加害于我,逼走李鹏珍远离岳阳,害得我1989年岳磁工作被辞退,刘争仁又指示李鹏珍李林写我得了潘海林的钱,如果我得了潘海林的钱,潘海林爱人当时是岳磁总厂的会计,我是岳磁的职工,直接就从我工资里扣,也不需要打官司,潘海林有三个儿子不找我要钱吗?我也给他们说明了情况,当时法院潘海林家人都知道我没有借钱的事实。当时害得我房屋被封、木材被扣(李鹏珍还欠我35000元加官司费用10000元合计45000元)。8、1988年李鹏珍由于自己违法,被岳阳公安机关送珠州白马龙牢教所牢教三年(欠我带李林的抚养费30000元)。李鹏珍1993年在康岳花园收容所牢教半年。李鹏珍1994年在广州番禺牢教所牢教一年。9、2004年李鹏珍同四川杨小平结婚,2016年同四川杨小平离婚。10、李鹏珍现在还住在广州南海平洲,从来就不做什么好事,也多次殴打别人,经常被当地派出所抓进去,二儿子曾强由于欠平江长寿镇人的债务,只好躲在南海平洲,大儿子李林在长岭头中学读书就殴打同学不做好事,好吃懒做,40多岁从不做事,多处欠账,还欠我十几万元。这就是刘争仁的同僚。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再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我的请求,撤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作出的岳市公楼(奇)决字[2019]第1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程序行为违法,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撤销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对我行政拘留五日,依法赔偿我的经济和精神名誉损失。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2021年07月20日
2018年7月6日我们在奇家岭派出所协调,当时我提交了情况说明给派出所,我并当场宣读了关于李鹏珍的情况说明,要李鹏珍归还我103900的欠款,立即搬出我家,拆除在我家房屋的加装电表,李某芬姐也当场证明房屋前后两栋上下两层建房支金都是我一人支付的,房屋产权归还我李某一人所有,并向派出所提交了证明,李鹏珍、李某芬、李某事情都已经三人当面说清楚了。由刘争仁主张又挑事非,制造纠纷,2018年7月20日奇家岭派出所刘争仁违法程序,私自开出电表被盗的假证明,假冒民警谢忠东签名虚构证明,带几个民警到湖滨供电所强行在我住房加装电表,2019年10月3日我将刘争仁无权强行在我房屋加装的电表拆除,由于刘争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电表只有30元,摄像头只有14.49元,扩大金额500多元,制造伪证,歪曲事实,为非作歹,诬陷百姓,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但不主动自查自纠投案,反而集体狡辩事实,逃避追究责任,滥用职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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