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受害者本人决定自己站出来举报加害者,尽管过去了十年之久,我依然无法从这个阴影中走出来。2009年9月-2012年6月,我就读于山西省忻州市师范学院附属外国语中学的初中104班,在这三年里,我遭受了班主任刘小平无数次的打骂和侮辱,刘小平给我的心灵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直到现在我依然会梦到刘小平打骂我的场景。
只有受害者站出来发声,才能让加害者无地可遁,才能保护更多的孩子免遭伤害。
(一)2010年,初二上学期,我因为进校门没有佩戴校卡,刘小平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了我二十多个耳光!当时马上就要上物理课了,她没有让我上课,打完后让我自己去政教处领取新校卡!至今我都会感受到那份屈辱与痛苦!因为这件事情很久以来每晚我都处于失眠状态。只是当时对于12岁的我来说除了忍受别无他法。如今身为成年人的我要为12岁的自己要讨个公道!
(二)2011年,初三上学期,我因在课间与同桌说话,刘小平把我和同桌叫到办公室后,拽着我们的头往墙上猛烈撞了十几下。当时班里大多数同学都在说话,就因为我们坐在第一排,被她抓到办公室一直打。事后回家发现头部出现多处瘀伤。
(三)刘小平变相收取学生家长红包。刘小平多次以调座位为由收取学生家长红包,不送礼的同学会被安排到后面坐座位,并且会对不送礼的同学进行侮辱打骂。在读期间,收取了我妈上千元的红包。刘小平欺软怕硬,专挑家庭贫困的学生进行打骂侮辱,却对家境好的同学进行谄媚讨好。初一时,让同学们写父母的职业和家境状况,并在开班会时多次表达对家境不好的学生的不满和歧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这种随意侮辱学生人格、肆意打骂学生、行为恶劣的老师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刘小平是没有资格当人民教师的!
目前我已经向山西省教育厅、忻州市教育局、国家信访局进行了举报。
在此寻求同样被刘小平打骂过的学生!
只有受害者站出来发声,才能让加害者无地可遁,才能保护更多的孩子免遭伤害。
(一)2010年,初二上学期,我因为进校门没有佩戴校卡,刘小平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了我二十多个耳光!当时马上就要上物理课了,她没有让我上课,打完后让我自己去政教处领取新校卡!至今我都会感受到那份屈辱与痛苦!因为这件事情很久以来每晚我都处于失眠状态。只是当时对于12岁的我来说除了忍受别无他法。如今身为成年人的我要为12岁的自己要讨个公道!
(二)2011年,初三上学期,我因在课间与同桌说话,刘小平把我和同桌叫到办公室后,拽着我们的头往墙上猛烈撞了十几下。当时班里大多数同学都在说话,就因为我们坐在第一排,被她抓到办公室一直打。事后回家发现头部出现多处瘀伤。
(三)刘小平变相收取学生家长红包。刘小平多次以调座位为由收取学生家长红包,不送礼的同学会被安排到后面坐座位,并且会对不送礼的同学进行侮辱打骂。在读期间,收取了我妈上千元的红包。刘小平欺软怕硬,专挑家庭贫困的学生进行打骂侮辱,却对家境好的同学进行谄媚讨好。初一时,让同学们写父母的职业和家境状况,并在开班会时多次表达对家境不好的学生的不满和歧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这种随意侮辱学生人格、肆意打骂学生、行为恶劣的老师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刘小平是没有资格当人民教师的!
目前我已经向山西省教育厅、忻州市教育局、国家信访局进行了举报。
在此寻求同样被刘小平打骂过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