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过来帮我看看,这种情况行政复议怎么样我参加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都过了,但是体检被通知不合格。我由于先天输尿管狭窄导致左肾积水,但是已经做过手术,狭窄已经解除,但是积水是先天形成的,所以无法完全消除,只能减轻。但是体检时候医生说只要有积水就不行。我查了相关的体检标准如下:第一,《标准》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二,《操作手册》第2篇实施细则9.3.2,关于肾脏先天性异常:除多囊肾、单纯性肾囊肿外,B超检查还可能发现其他一些肾脏先天性发育异常,包括数目异常、结构异常、位置异常及形态异常等,例如一侧肾缺如(孤立肾)、异位肾、游走肾、马蹄肾、肾萎缩、肾发育不全等。只要尿液检查正常,肾功能良好,病变不会再进展,不引起肾功能进行性损害及无泌尿系统梗阻、感染等并发症,可视为体检合格。第三,《操作手册》第2篇实施细则17.3.3,关于尿路梗阻:泌尿系统为一管腔系统,尿路通畅是维持其正常功能的必要条件。无论是机械性原因(如结石、肿瘤、先天畸形等)或是功能性原因(如神经性膀胱障碍)造成尿路梗阻,均可损害肾功能,需要及时治疗,解除梗阻,力争恢复肾功能。故一旦体检发现尿路有梗阻,如肾盂肾盏扩张、肾积水、输尿管扩张等,无论其梗阻原因如何,均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第四,《操作手册》第2篇第21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本条款作为收底条款,其实际含义是:任何一个体检标准,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将人体各系统各学科的疾病全部列入,对《标准》的把握应以不影响正常履行公务员职责为原则,能否为国家正常地、长久地工作,是否会因为治疗而延误工作,以及是否会影响他人,是考虑体检结论的出发点。对患有《标准》中没有规定的严重疾病的受检者,应由主检医生根据《标准》总的精神和疾病的性质、程度及发展趋势,会商录用机关后,作出科学、合理的体检结论。第五,《操作手册》中体检须知第9条: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通过上述的标准,我认为尿路梗阻已经解除,不是体检不合格的理由。但是法规规定,复检只进行一次,且在复检中医生并没有对梗阻作出进一步检查,例如做肾脏CT造影等,所以进行申诉的有效医学资料并不充分,我自己去做造影恐怕也不会得到公务员局的认可。目前,我已经通过国家信访局进行了申诉,国家信访局已经转交组织部和银保监会处理,主要是组织部下属的国家公务员局处理。今年上岸我是下了很大的力气的,已经33岁了,上岸不容易,但是遇到了不负责任的医生,做出了不合理的结论,感到非常委屈和气愤,有兴趣的过来帮我出出主意,说难听的话的别过来打扰了。网上也看到了申诉成功的案例,是因为转氨酶48被不合格的,但是他的指标特别容易判断,因为标准了规定标准值是0-40,最高限为80,就是80以内的都可以,但是我这个情况更加复杂,而且现有体检资料根本不能证明我的清白,没有医德也没有医术的体检科大夫坑了我的前途。还有一个申诉成功的案例是江西长治的宋江明,因为招录腐败被耍,提起申诉并经过中国青年报报道,引起了纪委建委的重视,查出来背后的腐败案。并且成功的进行了医学专家鉴定和再次检查。这两个案例都给了我一些鼓励。但是具体到我的情况上来,不知道公务员局是否会有重视,也不知道如果向媒体透漏是不是合适,大家过来看看,帮我出出主意。一定要善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