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剧场】
已婚人士李某在一次商业聚会上认识了女士张某,李某对张某一见钟情。后来,李某主动搭讪张某,并对其展开攻势,张某不知道李某已婚,与其交往起来。
在随后的几个月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张某意外怀孕,李某建议张某做流产,而张某坚持将孩子生了下来。李某认为自己有完整的家庭,不希望这个孩子的到来给家庭造成影响,因此就想断绝与张某母子的来往。
张某认为,李某可以与自己一刀两断,但是,其应该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承担一定的抚养费。那么,李某应该对这个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由此可见,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张某与李某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应该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某应该对其承担抚养义务,应该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