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剧场】
老张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时,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背包放在餐桌旁的一张空椅子上。
吃完饭了,一共消费207元。老张起身准备买单时,却发现自己的背包丢了。里面不仅装有现金,还有手机、证件等东西。这可把老张着急坏了。
老张马上向饭店负责人交涉,要求饭店赔偿自己丢失财物的全部损失。
可饭店负责人称:饭店内的墙壁上贴有“请顾客注意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的声明,饭店已经尽到了提醒顾客的义务,不应对老张丢失的背包负责。这可把老张气坏了。
请问,在饭店用餐时背包被人偷走,饭店应当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任何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
通常情况下,法律或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饭店要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
事实上,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在自己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保管自己的财物是人之常情,这一点对于饭店来说也是一种惯常做法。
因此,饭店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反约定义务。
同时该饭店在店内墙壁多处标示“请顾客注意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很明显该饭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中饭店不应对老张随身携带的财物丢失承担责任。
【小剧场】
最终老张只能赖自己粗心大意,没看好自己的东西。
这顿饭钱老张的朋友就去付了。服务员算了一下说:”一共是两百零七元整,收您两百得了。“老张的朋友暗暗自喜觉得这家店真不错,还主动给了折扣,于是,高高兴兴地掏了钱,索要发票时,饭店负责人却说:”来店里的客人从来不要发票,而且店里给了您折扣了,就不能打发票了。“
请问,饭店是否能够拒绝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而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的各种优惠,属于一种促销经营方式,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出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经营者必须出具。
小剧场中饭店的做法,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权利,更是一种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老张和朋友们可以坚持索要发票,饭店也必须出具,否则,可以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举报。
全剧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