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多说,先放上副歌人声谱:

上为布兰妮,下为蔡依林
一目了然,玫瑰少年比trip to your heart高半个音,在降半音处理后,第1和第二小节(即图中25和26)所有的强拍正拍音全部都一样。第一小节在二拍和四拍的“+(and,不知道中文)”上加了一个过渡音,仅此而已,无论在音乐还是法律角度都改变不了抄袭的事实。
第二小节,玫瑰少年用了直拍八分音符,而布兰妮唱的是四分音符三连音。除节奏外,所有音一模一样,连过渡音都没有。单纯节奏差别也无法在任何角度上影响旋律抄袭的判定。
第三小节和第四小节两人motiff(中文可能是动机)相似,这是有争议的点,具体要看法官和版权方如何认定。
网络上流传已久的八小节定律,完全雷同,歌词旋律相撞等,在这个案例中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版权方是美国公司,按美国法律来。我都不用跟你讲几十年前齐柏林飞艇和chuck berry的故事,直接附上一个最近的案例。
2013年十月,Marvin Gaye 起诉Pharrell Williams和Robin Thicke抄袭他的两首歌。这四首歌分别是“Got to give it up(Marvin Gaye)"对比”Blurred Lines(Robin Thicke)“,以及”After the Dance(Marvin Gaye)“对比”Love After War“。最终Marvin胜诉,这个案子Thicke和Pharrell 赔了七百四十万美金。
有兴趣的可以去分别听听这几首涉案歌曲,歌词旋律等皆没有像蔡依林和布兰妮这样直接整小节得雷同,版权方和法庭是通过和弦,动机,节奏,采样以及旋律上的相似之处等方面入手,最终判决抄袭成立。
现在谱子一拍出来,连人声旋律都一样,这在美国法律中,是百分之百的既定抄袭。就这副歌扒出来,我不相信任何一个法官有理由裁决它不是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