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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后置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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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申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IP属地:湖北1楼2021-01-07 01:11回复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1、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4、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6、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IP属地:湖北2楼2021-01-0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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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八条规定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IP属地:湖北3楼2021-01-0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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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IP属地:湖北4楼2021-01-0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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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IP属地:湖北5楼2021-01-0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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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IP属地:湖北6楼2021-01-0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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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IP属地:湖北7楼2021-01-0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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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需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IP属地:湖北8楼2021-01-0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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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申办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必要材料);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必要材料);
                  3、合伙协议(必要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必要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必要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必要材料);
                  7、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必要材料);
                  8、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必要材料);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还需:
                  9、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材料);
                  10、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必要材料);
                  11、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必要材料)。


                  IP属地:湖北9楼2021-01-0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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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申办流程
                    提交材料→审查公示举报调查→通过审查→下达《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公示;
                    办理时长:法定30个工作日;
                    办理途径:窗口办理或网上申办(15个工作日)。


                    IP属地:湖北10楼2021-01-0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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