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对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标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市统计局专项业务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印刷费:用于各类普查资料的印刷。
(二)数据处理费:根据《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统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的指导意见》(青统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为高质量的完成人口普查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数据采集过程中的程序安装维护、问题答疑、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培训费:用于对区(市)和镇街两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业务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四)宣传费:用于电子大屏、灯箱、灯竿挂旗等户外宣传,公交车身广告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宣传,本地主要网站宣传等新媒体宣传,楼宇LCD液晶类广告宣传,地铁、公交传媒宣传,统计开放日宣传,宣传品制作等。
(五)普查物资采购费:用于普查员、指导员配备普查用包、本子、笔等办公用品。
(六)设备购置费:用于电子数据采集终端、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购置。
(七)公务费:用于普查业务必须支付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公务用车租赁费等。
(八)人口普查资料汇编:用于编制普查资料,方便归档和部门、社会使用。
(九)人口普查资料开发:用于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普查分析研究等,挖掘普查数据潜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决策提供参考,发挥辅政作用。
(十)人口地理信息系统开发:用于将普查获得的详细人口数据及分布加载到系统中,明确不同地或人口分布情况,方便社会各界开发使用。
(十一)其他费用:用于普查工作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试点经费补助:本次普查我市选取城阳区作为试点单位,2020年6月开始试点工作,补助城阳区统计局试点经费,用于试点办公、会议、培训、宣传、印刷、两员补贴、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青岛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2019年末各区(市)人口数量占比情况,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适当补助。各区(市)根据《关于做好山东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人普办字〔2020〕24号)文件,“参照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人口普查工作任务确定,经费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负担”要求,进行资金配套,确保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费用补助和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普查设备流量费补助:国务院人普办采用普查员自有手机下载普查APP的工作方式完成数据采集工作,要求为普查员配备流量卡。按照《关于统一采购人口普查智能终端PAD流量卡的通知》(鲁人普办字〔2020〕22号)文件规定,120元/卡/人,由市、区(市)两级各负担50%。
第十二条 户口整顿经费补助:普查入户摸底前由公安部门进行户口整顿,为普查提供基础资料,补助市公安局户口整顿经费,用于会议、培训、宣传、印刷、设备购置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应及时编报普查经费预算、决算,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制定普查经费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普查经费。普查经费年度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及时按程序报批,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
第十六条 普查经费管理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