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乾隆朝养廉银由养廉到摊捐的衍变
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养廉之设,自各省耗羡存公,以备公用,即其赢余定为各官养廉。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岷始行之,嗣后各省大吏俱奏请行仿效其法,蒙世宗宪皇帝次第允行。盖以外官事务较繁,故于俸薪常额之外酌给养廉,明立规制,使不得需索以扰民。”从俸禄制改革的角度看,养廉银与正俸并行,体现了雍正帝希望通过增加地方官员的合法收入,达到“禄重则吏多勉而为廉”的目的,是从制度建设入手,解决官员由低俸产生的吏治腐败问题,并缓解地方财政的短缺。 建制伊始,各省官员养廉银的数额及发放情况并不统一,但督抚等地方大员“从优”是制度议定的基本原则。例如,山西省作为耗羡归公的倡议者,经诺岷奏准,其巡抚衙门每年的养廉银是31700两。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由都察院左都御史奉命署理湖广总督的福敏抵任后,见衙门陋规尽己革除,养廉银仅余4000两,便以诸务浩繁、用度不足奏闻。雍正帝明确告诉他,此事不必矫廉,“山西、陕西、河南督抚养廉,朕皆许以三万金”。令其“斟酌允当之数,随便附奏”。次年七月,当两江总督的养廉银初定为14000两时,雍正帝直言此数“不敷用,尔等斟酌可至两万两上下”,遂议由安徽出银8000两、江苏出银6000两、江西出银6200两,计以20200两定为两江总督养廉银数。对于个别官缺的养廉银数额,雍正帝也有考虑。如雍正八年(1730年)四月,他指示福建总督高其倬,“给与观风整俗使(刘师恕)衙门养廉银四千两”,为其官缺应得2000两之倍数。并解释说:“朕因刘师恕前任应追之项甚多,俱经免追……但思伊操守未能坚定,若不给与此项养廉银两,或致另有巧取亦未可定。” 不难看出,雍正朝“国家设禄养廉”的通道己经开启,而优遇督抚等封疆大吏的治吏思路当源于儒家“大臣法而小臣廉,国之肥也”的政治理念。在雍正帝看来,“朕欲百姓乂安,风俗淳美,果何道而使司牧皆得其人,以收实效欤?抑大法小廉,必端本于大吏之倡率欤”。对于改革的预期,雍正帝于晚年也看到了。雍正十三年(1735年)六月,在其执政的最后两个月,他曾感叹说:“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有澄清,闾阎咸免扰累,此中利益乃内外之所共知共见者。” 乾隆帝即位后,继续推进改革,全面落实禄重勉廉政策,以确保养廉银的实施。需要说明的是,雍正帝在位期间并未完成养廉银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完备的通行全国的俸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养廉银制度是在乾隆朝逐步完成的。乾隆十二年(1747年),军机大臣根据乾隆帝的谕旨为各省督抚的养廉银制定了一个标准,议定:总督的养廉银数额为15000两~25 000两,巡抚的养廉银在10000两~15000两。二十六年(1761年),又议定了布政使的养廉银数额,最高不超过一万,最低在五六千两。很明显,乾隆朝所定督抚、藩司大员的养廉银数额己较雍正朝有了不同程度的缩减,这是因为随着京官、武职等相继列入养廉银发放机制,支领养廉银的人数增多,而耗羡银两的总数相对固化使然。但是,督抚从优的原则以及“各官养廉,原为办理公务及薪水之资”的改革初衷没有改变。
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养廉之设,自各省耗羡存公,以备公用,即其赢余定为各官养廉。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岷始行之,嗣后各省大吏俱奏请行仿效其法,蒙世宗宪皇帝次第允行。盖以外官事务较繁,故于俸薪常额之外酌给养廉,明立规制,使不得需索以扰民。”从俸禄制改革的角度看,养廉银与正俸并行,体现了雍正帝希望通过增加地方官员的合法收入,达到“禄重则吏多勉而为廉”的目的,是从制度建设入手,解决官员由低俸产生的吏治腐败问题,并缓解地方财政的短缺。 建制伊始,各省官员养廉银的数额及发放情况并不统一,但督抚等地方大员“从优”是制度议定的基本原则。例如,山西省作为耗羡归公的倡议者,经诺岷奏准,其巡抚衙门每年的养廉银是31700两。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由都察院左都御史奉命署理湖广总督的福敏抵任后,见衙门陋规尽己革除,养廉银仅余4000两,便以诸务浩繁、用度不足奏闻。雍正帝明确告诉他,此事不必矫廉,“山西、陕西、河南督抚养廉,朕皆许以三万金”。令其“斟酌允当之数,随便附奏”。次年七月,当两江总督的养廉银初定为14000两时,雍正帝直言此数“不敷用,尔等斟酌可至两万两上下”,遂议由安徽出银8000两、江苏出银6000两、江西出银6200两,计以20200两定为两江总督养廉银数。对于个别官缺的养廉银数额,雍正帝也有考虑。如雍正八年(1730年)四月,他指示福建总督高其倬,“给与观风整俗使(刘师恕)衙门养廉银四千两”,为其官缺应得2000两之倍数。并解释说:“朕因刘师恕前任应追之项甚多,俱经免追……但思伊操守未能坚定,若不给与此项养廉银两,或致另有巧取亦未可定。” 不难看出,雍正朝“国家设禄养廉”的通道己经开启,而优遇督抚等封疆大吏的治吏思路当源于儒家“大臣法而小臣廉,国之肥也”的政治理念。在雍正帝看来,“朕欲百姓乂安,风俗淳美,果何道而使司牧皆得其人,以收实效欤?抑大法小廉,必端本于大吏之倡率欤”。对于改革的预期,雍正帝于晚年也看到了。雍正十三年(1735年)六月,在其执政的最后两个月,他曾感叹说:“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有澄清,闾阎咸免扰累,此中利益乃内外之所共知共见者。” 乾隆帝即位后,继续推进改革,全面落实禄重勉廉政策,以确保养廉银的实施。需要说明的是,雍正帝在位期间并未完成养廉银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完备的通行全国的俸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养廉银制度是在乾隆朝逐步完成的。乾隆十二年(1747年),军机大臣根据乾隆帝的谕旨为各省督抚的养廉银制定了一个标准,议定:总督的养廉银数额为15000两~25 000两,巡抚的养廉银在10000两~15000两。二十六年(1761年),又议定了布政使的养廉银数额,最高不超过一万,最低在五六千两。很明显,乾隆朝所定督抚、藩司大员的养廉银数额己较雍正朝有了不同程度的缩减,这是因为随着京官、武职等相继列入养廉银发放机制,支领养廉银的人数增多,而耗羡银两的总数相对固化使然。但是,督抚从优的原则以及“各官养廉,原为办理公务及薪水之资”的改革初衷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