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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经适房之后再买商品房的问题总算是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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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限购。不论是申请人还是同住人,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之前(或者政府回购之前)都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就是看你当前的人均住房面积是否仍然符合申请经适房的标准(只看面积,和财产收入等均无关)。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当初是一家三口申请(父母+孩子,孩子是同住人),老房子面积45平;现在小孩结婚生子,家里变成5口人(LP户口在哪里不重要,就算不是户籍,只要符合申请条件也可以),按规定可以再买一套面积>=45平的房子。计算逻辑是,当前5口人按申请经适房的标准应该是:5人*15人均面积+15(现在算2个家庭,可以增加15平)<=90平,扣除老房子45平,还剩余45平是你可以再买一套的“额度”。当然你把老房子卖了,那就可以买一套<=90平的房子。并且这个和取得产证是否满5年无关,不满5年也可以买,满了5年,没有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也是同样要求。
以上只是关于经适房的限购政策,在符合经适房购房政策之后还需要审核上海的限购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你名下(如果是家庭的话,还要看LP名下的)是否已经有2套房,或者2次贷款记录,这个大家应该都了解,就不多说了。
2.关于首付比例。这个其实和经适房关系不大,假设经适房上产权没有你的名字(和同住人无关,只看产权名字),那你就是首套,普通住宅的话享受35%首付比例,有的话就是2套,50%,这个和买商品房没有什么区别。
3.关于购房资格的核实。这个核实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的,就是你要去你经适房所在区的房管局申请,和你原来申请的区没有关系,大部分市区是没有经适房的,你去当地房管局问人家大概率会说不清楚,就不用浪费时间了。
总结一下,就是申请经适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也可以再买商品房,只是面积有限制。


1楼2020-11-28 11:53回复
    请问单身现在没房,申请经济适用房,没取得全部产权之前婚后可以买吗?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20-11-2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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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0 15: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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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得很清楚,谢谢分享。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0-11-28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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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动迁了也是限购吗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11-29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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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分享,以后查看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11-2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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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分享,辛苦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0-11-2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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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限购会有人查吗?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0-11-2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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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限购政策有人试过吗?符合条件不去核实能否买卖交易?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20-11-29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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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0 1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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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我爸妈一起申请的 还是单身 等把老房子卖了以后我还可以买套房子吗?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0-11-2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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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是不是这个意思:当初申请的时候我是以单身名义申请的一套53平的一室户,现在结婚生孩子以后,三个人的额度就是4*15=45,所以不能买商品房是么


                    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20-11-29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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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以为同住人不受限制。。原来也受面基限制的啊。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0-11-30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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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就有问题,父母和小孩是绑定的,所以未成年孩子也是申请人,不算同住人,同住人是不限购的,换过来说,我单身,爸妈作为同住人,此时爸妈是不限购的,或者爸妈作为申请,我作为同住人,平摊面积,也是不限购的


                        IP属地:上海13楼2020-11-3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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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问下,父母离异,跟母亲申请了经适房,由于要公积金贷款,产证上必须要写名字,后期父亲那边的商品房能过后到我名下吗?


                          14楼2020-11-3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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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四)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非本市户籍家庭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相关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15楼2020-11-3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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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0 15: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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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供后交易管理)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
                              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但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16楼2020-11-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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