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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119】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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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男,1944年生,河南省封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系本案被害人许振军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芹,女,1941年生,河南省封丘县人,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系本案被害人许振军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娟,女,1979年生,河南省长垣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新乡市新华书店职工,住新乡市红旗区政府家属院。系本案被害人许振军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宝鑫,男,2003年生,河南省封丘县人,汉族,学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政府家属院。系本案被害人许振军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宝仪,女,2009年生,河南省封丘县人,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政府家属院。系本案被害人许振军之女。
诉讼代理人(律师信息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好峰,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信息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宾,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信息略)。


IP属地:上海1楼2020-11-19 12:54回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凤娟、许宝鑫、许宝仪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振、张秀芹、张凤娟、许宝鑫、许宝仪及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明剑、熊彩虹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王留文、李铁根,被告人张好峰及其辩护人李建强、高明玉,被告人张海宾及其辩护人尹俊岭、卢云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IP属地:上海2楼2020-11-1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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