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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按因果关系定责容易挂羊头卖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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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责任?我认为:是当事人对事件【性质】承担义务或处罚的方式。记住:是性质!什么叫性质?就是对事件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怎样辨别哪是决定性质的一方?三种方法:
第一,事件都分开始、过程和结束,开始一方是性质方,尤其是违法的开始。
第二,事物也分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方面是性质。同一性质的事件,开始即是主要方面。在事件过程中,如果次要方面上升为主要方面,证明这是另一起事件的开始,叫旁生枝节。
第三,每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危险性,每一种危险性在一类事故中都具有即发性特点:事故时间大致确定,就是在他违法持续的时间内;事故空间大致确定,就是在他行驶的路线内;人员肯定确定,事故的一方中肯定有一个是他。危险性越高,即发性就越高。
一种成立,另两种也成立。这样,承担责任的方案就非常明确了:
第一,如是一个性质的事件:决定性质的一方就是全部责任方,另一方就是无责任方。
第二,如是两个性质的事件(旁生枝节),意味着二者都决定性质,那就看性质的大小,要么责任各占一半要么是主次责任。如何确定性质的大小?就看即发性的高低。
2,为什么按因果关系定责不对?两个原因:
第一,因果关系混乱,光分类就有很多种:比如,独立因果、竞合因果、参与因果;还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等。
第二,定责局面复杂,且复杂的一定准确性差,准确性差的一定有被冤枉的。因为,次要方面所包含的因素较多,且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次要方面中的各种因素你七绕八绕都能绕出因果关系来。
性质具备唯一性,是唯一的定责标准,可以解决混乱和复杂的问题。因此,交通事故责任应全是主要方面没有次要方面。
现实中的次要方面很多都是合法的,即便违法也和此性质没半点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将不同领域的放在一个领域考虑了。比如这句话,“他是闯灯了,可你要不超速呢,你不超速反应时间就长,反应时间长这起事故就能避免”。我认为:这起事故的性质是灯,他是超速了可他没闯灯,可没超速的那位他闯灯了,超速是超速那边的事,跟这件事没关系,二者混同很容易得出:绿灯是主责红灯是次责的可笑结论。
追尾了,是超速或距离的事;翻车了,是车况或超载的事;高速公路停车了,要么是车况的原因要么是自私的原因。
有一个问题,就是多种违法混搭解决可以警示其他违法行为?不是的!其他违法是警示了,可闯灯的责任被他人分担了怎么解释?意味着,其他违法照样有被他人分担的时候。
3,我对“确保安全驾驶”这一条款的看法。
第一,这是在按“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理念考虑问题。巴掌的问题是物理问题,责任的问题是公平问题,就不是一码事。
第二,明显是为合法者量身打造,为什么?违法本身就是未确保安全,如再引用这一条款就没意义了,只有引用在合法者身上才最有意义。这就引来了一个问题,就是合法者要确保谁的安全?那肯定是确保违法者的安全。我认为:合法者没有确保违法者安全的义务,违法者必须确保合法者的安全。
第二,它过度解释了驾驶中的“精神集中”这一动作,包括两个环节:时间环节,意味着开车1小时就要集中3600秒;视力环节,意味着每一秒都要密切注视前方的每一个点和每一个角落的情况。请问,谁能做到?这不叫确保安全,叫崩溃驾驶,这分明是在制造事故啊!
第三,什么叫正常行驶?也叫常态行驶,是两个环境促成的:我守法为别人提供安全的环境,别人守法为我提供安全的环境。那么,我驾车进入常态行驶后就具有如下权利:可以四处张望寻找目的地、可以欣赏途中的美景、可以短暂回头看看狗***什么、可以和同伴开个玩笑,等等。且任何人都不能打破我的这种常态,否则要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因果定责带来了两个后果:
第一,扩大因果解释,将不同因果放入一个因果中考虑,合法者自然就成了因果。
第二,扩大“安全”解释,意味着世界上就没合法者。这是因果定责的终极体现。
按性质定责才是维护交通正义的根本。
大秦潼关声明:
1,本文为本人原创,将同步分享到本人在天涯论坛“疾风劲草屹立不倒”账号上和百家号“黄书郎”账号上。还可能分享到百度贴吧上。
2,早在2019年12月曾发表过,考虑得不成熟,今天算是重新修订。
3,本文配图为百度选取,非本人作品。


IP属地:北京1楼2020-11-04 10:55回复
    在路段就说速度的事,在路口就说灯的事。


    IP属地:北京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0-11-0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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